作者:吳單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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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國內直播陪聊平臺有三類:
一是秀場直播陪聊,主播以唱歌、跳舞等才藝表演、顏值互動等方式,吸引觀眾打賞。
二是游戲直播陪玩,主播提供游戲組隊、戰術指導、語音陪玩等服務,按時長或局數收費。
三是直播情感陪伴,主播以樹洞、知音等人設提供付費聊天服務,主打情感傾訴、心理疏導、壓力緩解,按時長或內容收費。
從民商法的角度,法無禁止即自由。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不涉及敏感、低俗、淫穢、賭博、侵犯知識產權等內容,且平臺、主播與用戶之間自愿達成意思一致,上述三類服務都具有合法經營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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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現實中,不少直播陪聊平臺被詬病,甚至被污名化,主要在于兩方面:
一是平臺高收費的標準和主播引誘充值的話術,容易令人產生被套路、被騙的感覺。
陪聊服務賣的就是主播的“時間”和“精力”,所以,收費標準也是根據陪聊時長計算,比如視頻一分鐘多少金幣、發一條語音多少金幣之類。雖然收費標準高昂,但只要平臺是明碼標價、明確告知,就不能以“收費高”為由認定是詐騙。
在聊天過程中,主播出于利益的考慮確實會采取一些話術鼓勵用戶不斷充值以延長對話時間或刷禮物打賞,一來二去,你來我往,有些用戶在事后就覺得自己“啥也沒得到”,錢卻花了不少,一定是被騙了。
實際上,在主播身份真實、陪聊服務正常的前提下,這類用戶充值購買的就是一種聊天互動體驗。即便主播使用了一些話術和催單技巧,也沒有超出商業促銷的范疇,且用戶是在充分了解、完全知情的情況下自行決定是否充值,對收費標準和服務內容沒有陷入錯誤認識,故不應認定平臺和主播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而且,無論是充值購買陪聊服務,還是給主播刷禮物打賞,本質上都表示用戶對真實主播服務的認可,只不過前者是以支付對價的方式,后者是以贈與的方式體現。
說白了,這類用戶在心理上是為了博得主播的好感,也是為了滿足自己的虛榮心,所謂“千金散盡為紅顏”,事后反悔說自己陷入了錯誤認識是站不住腳的。
如(2023)浙0114民初7144號一案,
原告J某與被告F某系夫妻關系,被告L某系抖音平臺女主播。F某在抖音平臺上認識L某后,便以充值抖幣的方式向其刷禮物打賞,累計29萬余元,后雙方開始交往。L某明知F某已婚的情況下,陸續接受F某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轉賬贈與款項共計129萬余元。
原告J某訴求,法院撤銷F某對L某的贈與,L某如數返還上述金額,且抖音平臺對F某充值抖幣打賞的29萬余元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認為,F某在抖音平臺充值、打賞,并接受網絡提供的服務,雙方之間屬于網絡服務合同關系,不屬于贈與;F某在抖音平臺之外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向L某的轉賬,系贈與性質,但F某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贈與行為無效,故原告J某有權要求L某返還。此外,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抖音平臺存在監管上的過錯,故抖音平臺不承擔連帶責任。
可見,用戶通過平臺自愿給主播充值或打賞,其性質系網絡服務的對價;用戶在平臺之外自愿給主播轉賬,其性質系贈與,一般在交付之前可以任意撤銷,在交付之后也可以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法規為由主張返還。
無論如何,交易對價也好,贈與也好,即便出現糾紛,也完全可以走民事途徑解決,沒有必要以詐騙為由介入刑事手段。
二是的確存在一些虛構主播身份、不提供實際服務卻編造借口誘使用戶充值的假直播陪聊平臺,而這類平臺的做法才是真正的詐騙。
如(2022)贛01刑終202號一案,
被告人Y某、X某等成立某公司從事網絡直播業務。該公司通過開設視頻直播間為主播量身打造固定“人設”、提供固定話術資料。推廣人員冒用各自對應主播的身份,通過陌陌等社交平臺吸引男性客戶進行聊天引流,誘導被害人至直播平臺觀看播,進而與主播用語音、視頻等方式的配合下,與被害人談感情、搞曖昧或確立虛假戀愛關系,虛構“輸了人氣PK賽會受懲罰”等事由,并以其他推廣、運營人員充當“狗托”虛假刷禮物烘托氣氛的方式,騙取被害人在直播平臺充值打賞,至案發共騙取被害人27萬余元。
法院認為,Z某、H某等人利用網絡直播平臺,虛構主播人設身份,假借戀愛交友名義與對方曖昧聊天,騙取信任,誘使被害人充值打賞,應以詐騙罪論處。
司法實務認為,這類平臺和主播構成詐騙罪,關鍵理由是直播平臺上的主播身份是虛構的,用戶充值打賞后未得到相應對價的服務,平臺設立之初就是為了以虛構的主播人設和虛假的直播服務騙取財物,屬于徹頭徹尾的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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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并不是所有的直播陪聊平臺都構成詐騙,其中一類以真實的主播身份提供真實的陪聊服務的直播平臺,就不構成詐騙。
比如,近日因涉詐騙案引起熱議的“某播”交友平臺,
據了解,“某播”平臺使用多種技術手段以驗證注冊的女主播會員真實身份,也沒有對注冊的女主播進行過任何關于虛構年齡、教育經歷、職業背景的話術培訓,且只要發現女主播在陪聊過程中存在“約騙”行為的,就會立即采取警告、封號等措施。
若信息屬實,則該平臺上的部分女主播是否構成詐騙罪不好說,至少平臺自身應該是不構成詐騙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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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知道,刑事懲罰是最嚴苛的處置方式,也是當事人及其家屬不能承受之重。但凡有行政或民事路徑可選,都不要輕易上刑事手段。
因此,對于這類直播陪聊平臺的定性,應慎之又慎。
總之,具有真實主播和真實陪聊服務的直播平臺不構成詐騙,至少有四個理由:
一,主播身份真實
直播陪聊屬于即時互動,真人主播是陪聊服務內容的一部分,主播向用戶展示真實的性別、身份、樣貌,就不可能令用戶對陪聊對象產生錯誤認識,進而陷入不切實際的期待和幻想。
二,服務內容真實
陪聊服務,本質上提供的是一種情緒價值,即主播在聊天過程中以傾聽、溝通和陪伴的方式,讓用戶在精神上得以放松、解悶和舒緩壓力。因此,陪聊服務天然具有價值,主播本人付出了自己的時間、精力和情感,系真實的勞動;用戶付費購買主播的陪聊服務,就是一種等價交換,不存在“白手套白狼”的說法。
三,服務對價真實
大部分行業的從業者,賣的就是自己的時間和才藝,主播也不例外。而且,在網絡直播的場景下,粉絲多的主播更具有稀缺性,所謂“一寸光陰一寸金”在這個行業體現得更加淋漓盡致。因此,直播陪聊平臺的收費標準普遍較高,但收費高并不是認定詐騙的理由,只要平臺向用戶明確告知了收費標準,且用戶是在充分知情的情況下自由決定是否付費,就不能認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四,用戶刷禮物充錢,本質是為了討好主播、滿足個人虛榮心,而非陷入錯誤認識交付財物
一部分用戶在平臺體驗了陪聊服務后覺得空虛,認為啥也沒得到,于是反悔要求退款,被拒絕后又以詐騙為由報案,實屬“得了便宜還賣乖”。
正如前文所述,用戶自愿充值購買陪聊服務,或給主播刷禮物打賞,在法律定性上屬于民事領域的合同行為和贈與行為,即便出現糾紛,也可以通過民事途徑解決。成年人要有成年人的樣子,動輒反悔說自己陷入錯誤認識,進而指望以刑事手段為自己的“荒唐”追責,又何嘗不是一種“自欺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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