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吉坤律師事務所
婚姻開始時,房產常被看作“安全感”的象征,但若感情破裂,婚前買的房子寫誰的名字,真的能決定歸屬嗎?許多人的誤區是:“誰出錢寫誰名,離婚時肯定歸自己”。然而,法律遠比想象中復雜——即便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以下3種情況也可能被判給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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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后用共同財產還貸,對方可主張補償】
根據《民法典》第1063條,婚前購房登記在一方名下且自行支付首付的,原則上屬于個人財產。但若婚后用夫妻共同收入還貸,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兩項補償:
共同還貸部分的金額:例如婚后共同還貸50萬,配偶可主張25萬補償;
房產增值部分的對應比例:假設房產從200萬增值到400萬,共同還貸占比50%,則配偶可再分100萬(400萬×50%×50%)。
案例:北京某法院判決中,男方婚前購房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共同還貸80萬,離婚時女方獲賠40萬現金+60萬增值補償,總計100萬。
風險提示:
若無法證明還貸資金為個人財產(如婚前存款),默認視為夫妻共同還貸;
即使另一方收入低,只要參與還貸,就有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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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方有出資證明,可能被認定為“共同購房”】
婚前購房時,若另一方通過轉賬、借款等方式出資,即便房產未加名,也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共同購房”,進而分割產權。關鍵看兩點:
出資性質:是贈與、借款,還是共同投資?
證據鏈是否完整:轉賬記錄、聊天記錄(如“這錢算我借你買房”)、借條等。
案例:杭州一對夫妻,男方婚前購房時女方轉賬30萬首付,但未簽協議。離婚時法院認定女方為“隱性共有人”,判決房產按比例分割,女方獲賠30%份額(價值90萬)。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308條:共有人對共有財產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按份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非登記方提供出資證明且無贈與意思的,可按出資比例分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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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簽過書面協議約定共有,反悔也沒用】
婚前或婚后若簽訂過書面協議(如《房產共有協議》),明確約定“房產歸雙方共有”,即使登記在一方名下,離婚時也會按協議分割。
常見協議類型:
婚前財產協議:約定婚前房產為共同所有;
婚內財產約定書:婚后補充約定房產份額;
借名買房協議:證明實際出資人與登記名人不符。
風險提示:
協議需明確房產歸屬、份額比例,含糊其辭可能被認定無效;
公證非必需,但能增強協議法律效力;
若協議顯失公平(如一方凈身出戶),可能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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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師提醒:婚前買房必做3件事】
明確資金來源:
首付款用婚前賬戶支付,避免與婚后收入混同;
若接受父母資助,備注“僅贈與子女個人”并書面確認。
婚后還貸隔離:
用婚前存款開獨立賬戶還貸,不與婚后收入混用;
若用共同收入還貸,提前約定補償計算方式。
證據保留到細節:
留存首付轉賬記錄、購房合同、貸款憑證;
涉及對方出資的,必須簽協議明確性質(借款/共同購房)。
結語
婚前買房寫名字,絕不是“登記即永恒”。法律更關注實質貢獻,而非單純的名義歸屬。感情甜蜜時或許羞于談錢,但一份清晰的協議,反而能讓婚姻少些算計,多些坦誠。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63條、第308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7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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