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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蓄全款買房,卻因戶口受限登記在兒子名下;25 年后母子反目,兒子遠居國外拒絕過戶。一份 28 年前的協議能否力挽狂瀾?這起涉外房產糾紛,揭開借名買房背后的法律陷阱。
案情梳理
(一)家庭關系與購房背景
家庭關系:趙麗娟與陳國強曾是夫妻,育有一子陳浩、一女陳瑤,1993 年離婚 。陳浩現定居在國外,趙麗娟戶口在河北。
購房經過:1998 年 7 月,趙麗娟看中房山區良鄉一號房屋,因北京當時限制外地人購房,便以兒子陳浩名義簽訂購房合同,全款 5 萬元買下房產,并登記在陳浩名下。房屋交付后,趙麗娟一直居住使用至今。
(二)爭議焦點與訴求
原告主張(趙麗娟):
要求陳浩協助辦理一號房屋產權過戶手續;
稱自己是實際出資人,1998 年已與子女簽訂《關于產權歸屬的協議書》,明確房屋歸自己所有。因陳浩突然否認產權歸屬且拒絕溝通,無奈訴至法院。
被告情況:陳浩經法院公告傳喚未到庭,未提交答辯材料 。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購房合同:1998 年 7 月,陳浩與賣方簽訂《售房契約》,約定以 5 萬元購買一號房屋及屋內物品,雙方履行完畢,9 月房屋登記到陳浩名下 。
產權協議:1998 年 7 月 23 日,陳浩、陳瑤與趙麗娟簽訂協議,載明趙麗娟出資購房,因戶口限制借名登記,房屋產權及處置權歸趙麗娟 。
證據持有:售房契約、房產證、繳費票據等全部由趙麗娟保管 。
特殊情況:購房時陳浩僅 20 歲,是學生,無購房能力;趙麗娟現無北京購房資格。
案件分析
(一)借名買房關系認定
出資與能力:趙麗娟全款出資,陳浩當時是學生無經濟實力,結合產權協議,可認定趙麗娟為實際購房人 。
證據鏈支撐:趙麗娟持有全套購房資料,長期居住房屋,進一步佐證借名買房事實 。
政策因素:購房時受北京限購政策影響,借名有合理動機 。
(二)過戶可行性分析
限購政策:借名行為發生在限購政策實施前,且法院從實際情況出發,認為過戶更符合公平原則 。
裁判結果
陳浩在判決生效 10 日內,協助趙麗娟將一號房屋過戶至趙麗娟名下;
過戶產生的稅費由趙麗娟承擔 。
案件啟示
(一)借名買房必須簽書面協議
明確房屋權屬、出資方式、過戶條件等關鍵條款 ,避免口頭約定導致糾紛。若涉及限購,更需注明借名原因。
(二)保留完整證據鏈
妥善保管出資憑證、購房合同、產權協議等資料 ,即使對方不出庭,也能通過證據證明事實。
(三)及時行使權利
發現產權爭議應盡早維權,避免因時間過長導致證據滅失或對方逃避責任 。
房產糾紛無小事,尤其是涉外案件更需謹慎處理。遇到類似問題,建議第一時間咨詢專業律師,用法律武器守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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