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溫州市住建發布
溫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以下簡稱《辦法》)
即日起(至4月20日)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戶型面積、申購條件,限制處分權利,按保本微利原則,面向本市住房困難的城鎮戶籍家庭、工薪收入家庭和各類引進人才等群體配售的保障性住房。
01
建設籌集方式
《辦法》指出各縣(市、區)住建部門應當會同當地發改、財政、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根據各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求情況,制定年度建設籌集計劃,報縣(市、區)政府批準后實施,市住建部門結合各地計劃和市本級項目制定全市年度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建設籌集:
1.以劃撥方式供應土地新建或配建。
2.既有房源轉化。符合條件的政策性住房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轉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3.市場化收購。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收購已建成存量商品房作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新建房源建筑面積原則上為50-120 平方米,以70平方米、90平方米套型為主。新建項目應按需求確定各套型比例。既有房源轉化的,可結合房源情況,適當放寬面積限制。
新建配售型保障房:
1、甌海中心區站前單元C-11b地塊
來源于市城發
項目占地面積3.22萬平方米,總建筑面積11.72萬方,擬建住房872套。
2、雙嶼街道黃龍西單元E-01、02地塊
總用地面積30107平方米,建設保障性住房總建筑面積84819平方米,其中一期E-02地塊用地面積6704平方米,建筑總面積18174平方米,二期E-01地塊用地面積23403平方米,建筑總面積66645平方米。
紅圈為地塊
來源于鹿城城發集團
02
申請購買條件
《辦法》明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為單位申購,申購家庭應當確定1名家庭成員作為主申請人。申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應作為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
申請人父母、申請人配偶父母、成年未婚子女具有本地戶籍的可自愿選擇是否作為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
申請人配偶、申請人父母、申請人配偶父母、成年未婚子女作為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的,視同已享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今后不得再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未成年子女已作為家庭成員享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今后符合單獨申請條件的,可再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每個家庭只能申請購買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且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主申請人應為本地戶籍(經認定的人才不受戶籍限制)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申購家庭在申請地轄區內無住房(鹿城區、龍灣區和甌海區、洞頭區視為同一轄區)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8平方米,且申請前2年內無住房處置記錄。
3.主申請人夫妻雙方應均未享受過本市房改房、經濟適用房、共有產權住房、人才房、購房補貼等購房類住房優惠政策。其他家庭成員如有上述情況,不得計入家庭人口。
各地在基本滿足轄區住房困難工薪收入群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求后,可適時放寬條件。
03
配售管理
《辦法》還明確了配售管理和供后管理規定。
比如配售價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按照不超過劃撥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適度合理利潤的原則進行核算,其中利潤按上述成本不超過5%進行核定。項目籌集建設單位編制定價方案報同級發改部門。發改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等部門按項目核定配售均價。
項目籌集建設單位根據核定的均價,結合樓棟、樓層、朝向、戶型等因素擬定單套房屋銷售價格,實行一房一價,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報備,明碼標價
回購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再次配售的價格,應當結合回購成本及相關稅費等因素確定,原則上不超過首次配售價格,由供后管理單位報同級住建、發改部門核定。
配售面積上。1-3人家庭原則上可申請90平方米以內戶型,4人及以上家庭原則上可申請120平方米以內戶型。各類保障對象可根據房源情況和購房意愿選購相應面積的戶型。引進人才家庭按人才政策標準執行。
在配售程序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制定配售方案、發布公告、申請審核、選房認購等程序進行公開配售。在配售過程中,應當公示資格確認結果、選房順序和選房認購結果等,接受社會監督。
在保障銜接上,承租公有住房、人才公寓、保租房等家庭在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應當在買賣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期前騰退或承諾騰退。承諾騰退房屋,可以按市場租金租賃,但租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公告交付日的次月起6個月。
正在領取公租房貨幣補貼、人才租房補貼的申購家庭,應當自公告交付日的次月起停止發放貨幣補貼。
在購房權益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購房人享有相應的落戶、子女就學等權益,與普通商品住房小區購房人享有同等基本公共服務。
在購房貸款上,貸款購房的家庭,可按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商業銀行按揭貸款。
2024年9月,溫州調整住房公積金相關政策規定。其中有提到,繳存職工家庭購買經住建部門認證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貸額度在按規定計算后的貸款額度基礎上上浮20%,上浮后不受貸款還款能力不得超過借款人及配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收入的60%的限制,但不得超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來源于溫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04
供后管理
《辦法》規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行嚴格的封閉管理,退出保障的可由政府回購或經批準在符合條件的輪候對象家庭之間流轉,不得以任何方式違法違規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變更為商品住房流入市場。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因繼承、離婚析產而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房產性質仍為保障性住房。
購房人確需退出的,應向本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供后管理單位提出申請,審核確認后可以回購或封閉流轉。
因銀行業金融機構或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實現抵押權、或因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原因需處置該套住房的由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供后管理單位組織回購或封閉流轉。
回購價格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則上5年內不回購回購或封閉流轉價格按照折舊等因素確定,購房家庭自主裝修部分不計入回購價格。回購或封閉流轉價格=原銷售價格×(1-折舊2%×購買年限)。其中,購買年限精確到月,不足1個月部分不計,最長不超過20年。
05
監督管理
《辦法》還明確了監督管理方面的規定。
申請人提供虛假人口、戶籍、婚姻、住房等信息或材料,或者采取不正當手段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請人自取消其購房資格之日起5年內不予受理其保障性住房配售申請,并按照以下情形進行處理:
1.已取得購房資格的,取消其資格。
2.已簽訂買賣合同但未辦理房屋接收手續的,應解除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
3.已辦理房屋接收手續的,應解除合同、騰退房屋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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