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頭樂”通常是指老年代步車,是一種微型低速電動車,很多人誤以為“老頭樂”不屬于機動車,酒后駕駛不會被處罰,但事實上,“老頭樂”屬于機動車范疇,醉酒駕駛同樣會受到刑事處罰。
醉駕被判刑案例一:2024年10月8日15時許,黃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酒后駕駛無號牌電動四輪車(俗稱“老頭樂”)行駛至港北區建設路時,與韋某、梁某停放在路旁的兩輛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三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發后,黃某留在現場等待交警前來處理。經鑒定,事發時黃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52.90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經交警部門認定,黃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后黃某分別賠償了韋某、梁某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港北法院審理后認為,黃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鑒于黃某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諒解等情節,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據此,港北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黃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
案例二:2024年11月1日,張某酒后駕駛無號牌四輪電動車沿鶴壁市淇濱區淇水大道自北向南行駛至淇水大道與鶴煤大道交叉口時,與前方等信號燈的靳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兩車受損。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經鑒定,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0.12 mg/100 mL;其所駕駛車輛符合機動車(電動汽車)的定義。
案發后,張某賠償靳某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淇濱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綜合考量張某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本院判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案例三:2024年8月25日中午,現年61歲的被告人張某某無證駕駛一輛“老年代步車”因操作不當致車輛失控,后相繼與相對方向的一輛自卸低速貨車以及停放在路旁的一輛三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三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遂川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認定,張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經鑒定,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3.38mg/100ml。經鑒定,張某某在案發時所駕駛的“老年代步車”被認定為四輪電動汽車,屬于機動車范疇。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醉酒后無證駕駛無牌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但被告人張某某具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確有悔罪表現,并與事故被害人達成賠償諒解協議。根據張某某犯罪事實、犯罪性質以及上述量刑情節,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老年代步車”主要是指以蓄電池驅動非法組裝、拼裝的三輪或四輪,且內部剎車、油門等一應俱全的車輛。目前,市面上銷售的“老年代步車”不符合辦理車輛注冊登記的法規要求,無法在公安交管部門辦理牌證,上路行駛屬于交通違法行為。老年代步車重心高、車型設計不合理、穩定性差,材質低劣、安全性能差、防護性能低,加上老年人年紀偏大,上路行駛極易引發交通事故,酒后駕駛該類車輛更是增大了引發交通事故的概率。因“老年代步車”無法購買交強險,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被害人可能得不到及時的經濟賠償,駕駛人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害人害己。請廣大群眾審慎購買,不駕駛、不乘坐。另外,不管駕駛何種車輛,均應當自覺遵守交通法規,提高安全意識,嚴禁酒后駕駛,為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負責,切勿心存僥幸、以身試法。
來源:交規研究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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