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
1.數字平臺自我優待行為:經濟結果與政策啟示——吳漢洪 王正洋
2.奢侈品行業反壟斷規制研究——王健 鐘珍
3.數字經濟背景下不正當競爭行為法益分析模式的重構——李勇
4.我國反壟斷法安全港規則的解釋論初探——喬韻
——實踐——
5.知識產權交易何以構成經營者集中:控制權標準及其展開——吳韜 李陶
6.人工智能醫療產業的競爭風險治理——以數據和算法為中心——林洧
——觀點——
1. 數字平臺自我優待行為:經濟結果與政策啟示
作者:吳漢洪,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教授;王正洋,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本文構建了一個縱向產品質量差異化模型,分析了平臺實施自我優待行為對市場參與者福利水平的影響。結果表明:平臺模式選擇依賴于平臺進入特定產品市場的固定費用以及產品的邊際生產成本。在價格競爭效應與產品多樣性效應的共同作用下,消費者剩余在平臺選擇雙模式時更高。平臺是否實施自我優待行為取決于該行為的具體類型以及平臺與第三方賣家的產品質量差異。本文的研究結果為反壟斷監管提供了較新的思路。
關鍵詞:平臺模式選擇;自我優待;縱向差異化模型
2. 奢侈品行業反壟斷規制研究
作者:王健,浙江理工大學法政學院教授,法學博士;鐘珍,浙江理工大學競爭法律與政策研究中心研究人員
摘要:奢侈品表征了高品質、高價格、高創意等屬性,具有稀缺性、高品牌附加價值與特定的消費群體,市場上普遍采用選擇性分銷模式分銷產品。近年來,美歐等國家和地區對奢侈品行業的執法、司法實踐涵蓋了橫向壟斷協議、轉售價格維持、縱向非價格限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審查等方面。相比而言,我國奢侈品市場的反壟斷案件較少,但其體現出較大的潛在壟斷風險,包括雙重分銷的橫向壟斷風險、選擇性分銷的排他性風險、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風險和企業并購的壟斷風險。我國應強化奢侈品行業的反壟斷法規制,將奢侈品市場界定為區別于大眾市場的獨特市場,明確奢侈品行業雙重分銷和選擇性分銷的反壟斷分析框架,關注奢侈品行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細化奢侈品行業經營者集中審查的考慮因素,同時建立行業調查制度,強化個案執法,發揮反壟斷法的威懾作用。
關鍵詞:奢侈品;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審查;反壟斷
3. 數字經濟背景下不正當競爭行為法益分析模式的重構
作者:李勇,中國政法大學 2022 級博士研究生
摘要:法益分析是認定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重要方式。傳統經濟背景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益分析模式主要包含“侵權”分析模式和利益衡量分析模式,兩種分析模式均以經營者利益為主導判斷標準,這與傳統經濟下市場競爭的特性緊密相關。在當今的數字經濟體系下,市場競爭領域產生了重大變革:經濟模式由“生產型經濟”向“消費型經濟”轉變,消費行為由“自我支配”向“算法支配”轉變,競爭行為則由零和型競爭向非零和型競爭轉變。這些轉變都要求對數字時代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益分析模式進行重構,法益分析應當以多元利益衡量范式為原則,以“影響用戶選擇”標準為基點,借助比例原則的“重力公式”權衡法則架構起具體的分析機制。
關鍵詞:反不正當競爭法;數字經濟;法益分析;利益衡量
4. 我國反壟斷法安全港規則的解釋論初探
作者:喬韻,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博士研究生,西南政法大學地方立法協同創新中心研究人員
摘要:“安全港”是一個典型的隱喻,經過激烈的討論,最終于 2022 年修訂的《反壟斷法》納入了安全港規則。安全港規則文本規范頒布后,研究應當聚焦于其適用層面;而如何從“立法”邁向“適用”,關鍵在于解釋,尤其是對于作為舶來品的安全港規則,如何在中國語境下展開本土化的解釋是當下的難題。有鑒于此,整體層面而言,立基于中國的“生存性智慧”,借鑒中醫的哲學觀,確定“整體、辯證、發展”思維的解釋之“道”、注重目的解釋和體系解釋的解釋之“術”,“道”“術”合一。具體層面而言,明晰安全港規則的體系定位與價值目標,以此指引安全港規則解釋的具體展開;適用范圍應限于非嚴重限制競爭的縱向壟斷協議,“其他條件”應解釋為程序要件,法律后果應解讀為合法而非免責。當然,解釋論方案的落實離不開合理的解釋體制,在當前行政中心主義的解釋體制下,如何規避解釋過程中的“機會主義”與“權力尋租”等,仍待求索。
關鍵詞:反壟斷法;壟斷協議;安全港規則;法律解釋;法律實施
——實踐——
5. 知識產權交易何以構成經營者集中:控制權標準及其展開
作者:吳韜,中央財經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李陶,中央財經大學副教授,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德國馬克斯—普朗克創新與競爭研究所獎學金獲得者
摘要:知識產權轉讓或許可交易在何種條件下構成經營者集中并觸發交易相對方的申報義務,是當前經營者集中審查法律實務中的一個難點問題。控制權轉移是界定經營者集中的基本標準。根據集中審查制度的立法目的,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是指通過持續控制其他經營者在特定相關市場中的業務,取代其在該相關市場的市場地位。對于資產取得交易而言,只有當標的資產構成獨立業務和轉讓方市場地位的基礎時,該交易才有可能構成經營者集中。知識產權交易構成經營者集中需滿足三個要件:一是作為標的資產的知識產權具有業務性;二是作為標的資產的知識產權具有獨立性,為此,知識產權許可交易需在一定領域內具有排他性;三是受讓方具有取得相關市場上的市場份額的意圖。此外,知識產權許可交易的許可期限還需要符合持續性要求。
關鍵詞:知識產權轉讓;知識產權許可;經營者集中;控制權;構成要件
6. 人工智能醫療產業的競爭風險治理——以數據和算法為中心
作者:林洧,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人工智能醫療是社會與技術共生的系統,醫療健康數據與算法共同構成了人工智能醫療行業發展的支點。人工智能醫療企業可能利用數據與算法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由此衍生出的數據驅動型與算法驅動型兩種競爭風險對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造成了沖擊。對此,我國采取傳統競爭法的規制方式對其予以治理,將數據與算法納入競爭法的規制范疇;歐美則通過專門立法的方式,將數據與算法納入數字經濟領域競爭法的規制范疇,積累了豐富的反壟斷執法經驗。立足于人工智能醫療產業市場競爭的特殊性,我國應當參考域外的立法與執法經驗,探索更具效能的競爭風險治理體系。這不僅要求借助監管沙盒的政策工具對人工智能醫療產品或服務進行測試,對相關的競爭法規范與政策進行檢驗;還要求根據數據、算法的類型化界分,進一步完善競爭法規制機制,例如重構相關市場界定方法、健全競爭力審查規則、創新算法共謀的認定機制等。
關鍵詞:人工智能醫療;數據;算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監管沙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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