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邵陽新邵縣人民法院通報了一起彩禮糾紛案,引發了輿論的關注。
一對情侶同居三年,女方提出分手后,男子起訴要求其退還“18萬彩禮”,遭女方拒絕。
法院經過審理后,最終判決女方返還3.6萬元。
案例一公布,可算是捅了馬蜂窩,網上說啥的都有。
有罵女方騙錢的,也有指責男子“好心機”,還有網友指責法院“助紂為虐”。
到底是什么情況,讓三方當事人都沒有落下好,讓我們來好好扒一扒。
這事兒得從2019年說起。
湖南邵陽的劉娜和王鵬相親認識,兩人看對眼后火速訂婚,男方按當地習俗給了8萬彩禮(含金器),熱熱鬧鬧擺酒席,親戚朋友都以為好事將近。
誰承想,這場訂婚宴成了長達三年的拉鋸戰。
同居三年后,劉娜提出了分手,王鵬便起訴要求其返還共計18萬元彩禮及花費。
劉娜一家反駁稱,實際上彩禮只有5萬多,而且分手的原因是王鵬一直拒絕領結婚證。
因此,女方認為,錯誤在男方,彩禮不應該返還。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婚約所涉及的財產屬于附條件贈與,這個條件很顯示就是“婚姻登記”,依據相關司法解釋,雙方沒有登記,支持男方的返還請求。
但能退多少,還需要結合同居時長、財產消耗等實際情況來定,最終判決劉娜一家返還3.6萬元
男方索要18萬,法院只判了3.6萬,如此大的差距,徹底引爆了網友們的好奇心。
有人問,明明男方說給了8萬彩禮,怎么法院只認5萬?
而這一點,也是雙方在法庭上掰扯最厲害的地方。
劉娜一家也覺得很氣憤,明明彩禮只給了50008元現金和一萬出頭的金器,合計也就6萬多,其他都是過節送禮、微信轉賬的“人情債”。
而王鵬堅持認為,3年來,自己在情人節、生日等特殊節日就為女方花了近10萬,加上彩禮18萬一點不假。
有網友說,好家伙,這連情人節送的口紅錢都算進去了吧。
法官認為,特殊日子的“520”、“1314”轉賬、生日禮物這些,屬于小情侶談戀愛的基本操作,不能算彩禮,況且女方也給男方轉過錢。
至于春節、中秋這類節日,給雙方父母和其他親屬送的禮品和禮金,屬于傳統習俗的“人情債”,也不在返還的范圍。
至于兩人同居三年里買菜做飯、交水電費的開銷,更是“過日子必須花的錢”。
實際上,能返還的也就是那6萬多元。
最讓網友吵翻天的,是法院那句“同居三年影響彩禮返還比例”。
按最高法司法解釋,沒領證原則上要退彩禮,但要是共同生活過,就得看具體情況。
這起案子里,兩人同吃同住三年,相當于把部分彩禮消耗在日常里了,所以6萬多的彩禮最終折價退還3.6萬。
據統計,去年全國彩禮糾紛案數量增速開始下降,但像這種“訂婚多年不結婚”的案子反而冒頭。
最高法剛發布的典型案例里,有個女的四年結三次婚,每次收完彩禮就鬧離婚,最后被判全額退還8.6萬彩禮;
還有個男的隱瞞不孕癥導致婚事告吹,法院讓他少退2.8萬彩禮。
說白了,現在法官判案不光看錢,還要搞清楚每一起案件里的誰是誰非:誰拖婚、誰騙婚、誰把婚姻當買賣,都得拎出來曬曬太陽。
說實話,這起案件討論賴誰意義并不大。
筆者相信,劉娜與王鵬起初一定是有結婚的想法,不然也不至于拉扯了三年。
只不過, 有多少分手的情侶,能在感情破裂后,留給彼此一個體面?
3.6萬買斷三年青春,到底值不值?
有個網友評論挺扎心的:“彩禮能退,付出的感情法院判給誰?”
或許這才是當下涉及婚姻糾紛里最無解的難題,法律能算清錢財賬,卻很難算得清感情里的糊涂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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