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一起因疏忽引發的火災事故,往往會給周邊帶來意想不到的災難。
案情簡介
2024年4月的一個午后,某爆魚店正處于營業高峰,店內油鍋熱氣騰騰。然而,店內工作人員炸魚時操作不當,導致油鍋起火引燃周圍可燃物,大火燒至與爆魚店相鄰的超市。
這場突如其來的大火,讓超市瞬間陷入“火海”。超市內,從琳瑯滿目的商品到嶄新的貨架,從收銀設備到冷藏設施,無一幸免,均在大火中嚴重受損。
事故發生后,消防部門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經過艱苦奮戰,成功撲滅大火。隨后,專業的火災事故調查認定,此次火災完全是爆魚店工作人員操作不當所致。面對如此慘重的損失,超市經營者周某心急如焚,多次嘗試與爆魚店老板劉某協商賠償事宜,然而,雙方在賠償金額與責任認定上分歧巨大,始終未能達成一致。無奈之下,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爆魚店老板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其中涵蓋了煙酒、日用百貨損失,裝修、設備等財產損失,停業期間經營損失,以及律師費、鑒定費等訴訟費用。
法院審理
在法庭上,被告對案涉火災事故發生的事實沒有異議,但其辯稱,其經營的門市是由原告從房東處承租之后對房屋進行了改造、隔斷,然后將其中部分轉租給被告,這明顯屬于一改多的情況。從火災現場原告的店鋪情況來看,其經營與居住均在該店鋪內,屬于典型的三合一場所,其違反了《消防法》的相關規定,所以原告對于本次火災發生及損失的擴大具有一定的責任,其對自身的損失應當承擔責任,從而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原告財產因火災受損,理應獲得賠償。本案中,起火原因乃是爆魚店員工炸魚時操作不當,導致油鍋起火引燃周圍可燃物,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對于案涉房屋著火、財產受損應由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作為爆魚店的相鄰方,本次火災的發生與其經營場所無關,其經營者或店內人員對火災發生主觀上也并無過錯,其改變房屋格局的行為與火災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故原告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416005元。
法院提醒
這起案件猶如一記警鐘,警示著廣大經營者:安全生產是經營的底線,任何疏忽大意都可能引發難以挽回的后果。在日常經營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范,強化員工安全培訓,定期檢查與維護消防設施,切實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希望每一位經營者都能從這起案例中吸取教訓,防患于未然,讓悲劇不再重演。
供 稿 | 徐 韻
編 輯 | 周文俊
校 對 | 王 萌
審 核 | 吳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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