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旗各食鹽經營單位及消費者:
為維護食鹽市場經營秩序,保障人民群眾食鹽消費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鹽專營辦法》《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現就相關要求提醒告知如下:
一、嚴格遵循食鹽專營制度
1.國家實行食鹽定點批發制度。《食鹽專營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家實行食鹽定點批發制度。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不得經營食鹽批發業務。
《食鹽專營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鹽貨值金額不足 1 萬元的,可以處 5 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罰款。
2.食鹽零售單位應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購進食鹽。《食鹽專營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食鹽零售單位應當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 購進食鹽。
《食鹽專營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食鹽零售單位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食鹽,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食鹽,可以處違法購進的食鹽貨值金額 3 倍以下的罰款。
二、規范食鹽經營行為
1.經營資質。從事食鹽批發、零售須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備案資質,不得無證經營或超范圍經營。
2.臺賬管理。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當建立采購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 6 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3.禁止規定。禁止食鹽零售單位銷售散裝食鹽、無標簽或者標簽不符合要求的食鹽。禁止餐飲服務提供者采購、貯存、使用散裝食鹽。禁止將非食用鹽產品作為食鹽銷售或混放銷售。
4.加碘鹽標準。 內蒙古自治區加碘食用鹽的碘含量標準為 18-33mg/kg,境內銷售、使用的加碘鹽應符合我區標準。為滿足特殊人群需要,未加碘食鹽外包裝須明晰標注“未加碘”字樣。
保障食鹽安全是全社會共同責任。各經營主體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做到明碼標價、誠信經營,禁止哄抬價格、虛假宣傳等行為;消費者要提高法律意識,選擇正規渠道購買,科學理性消費,積極參與監督。如發現食鹽質量安全問題或違法經營行為,請保留證據并及時撥打12345、12315熱線或向鄂托克前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鄂托克前旗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6日
總編輯:羅志軍
責任編輯:羅騰亞
本期編輯:王 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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