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市人民政府森林防滅火指揮部
關于禁止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的通告
為切實加強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預防森林火災的發生,確保我市林區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森林資源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火時間:即日起至2025年5月15日。
二、禁火區域:全市行政區域內森林、林木、林地及距林地邊緣100米范圍以內區域。
三、禁火要求:
1.禁止攜帶火源、火種及易燃易爆物品等進入禁火區域;
2.禁止在林區燒荒、燒枯枝落葉、燒田埂地坎草、燒火土糞、燒稻草等農作物秸桿;
3.禁止吸煙、烤火、野炊、火把照明等;
4.林區景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林區上墳禁止燃放鞭炮、燒紙焚香等祭祀用火;
5.禁止未經批準擅自煉山、焚燒疫木;
6.禁止一切易引發森林火災的野外用火行為。
四、依據《森林防火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處罰;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或個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2.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3.未經批準在森林防火區內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4.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五、全市廣大干部群眾要積極參與森林防火,自覺遵守森林防火相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規用火行為和森林火情,應立即撥打舉報電話:0375-266119、0375-2633197。
2025年3月26日
來源:平頂山市人民政府森林防滅火指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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