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封看起來很長的舉報信,以往用的是投訴,而這次用舉報是因為當事人寫的是舉報二字,內容看起來很專業的樣子,大概看一下就會發現業余,并且不懂法,下面給大家展示一下原內容,再教大家如何應對,這些內容還可以在貼單時應用。
時間是2025年3月22號下午1點7分進行的舉報,,原內容寫的是協警,下面統一改為輔警,內容如下
舉報對象:慈利縣兩名輔警(姓名未知,編號未知)
舉報事項:
慈利縣兩名輔警在未取得正式民警帶隊的情況下,長期在街上違規執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為:
1. 單獨對違停車輛進行貼牌處罰;
2. 執法過程中,未履行告知義務,未提供申訴渠道。
事實與理由:
根據《人民警察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輔警不具備獨立的執法權,只能在正式民警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輔助性工作。然而,上述兩名輔警長期在慈利縣街道上單獨執法,嚴重違反了以下法律法規:
1. 《人民警察法》
第七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可以使用警務輔助人員,但其行為必須在正式民警的指揮和監督下進行,后果由公安機關承擔。協警單獨執法屬于違法行為。
2. 《關于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
第四條明確規定,輔警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不能直接參與公安執法工作。輔警單獨執法屬于違法行為。
3.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五十二條規定,輔警在正式民警帶領下可以協助開展接報案、信息采集等工作,但必須全程錄音錄像。單獨貼牌處罰顯然超出了輔警的職責范圍。
4. 《2023年輔警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明確規定,輔警只能在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指揮或帶領下開展警務輔助工作,不得擅自行使應當由人民警察行使的職權。
舉報訴求:
1. 請慈利縣公安局對上述兩名輔警的違規執法行為進行調查,并依法追究其責任;
2. 加強對輔警隊伍的管理,杜絕類似違規執法行為的發生;
3. 對因違規執法受到不公正處罰的市民進行復核,并退還相關罰款。
現在對舉報內容分析:
第1點,舉報人說:根據《人民警察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協警不具備獨立的執法權,只要說了這句話,說明對方根本不懂法也不看法,現行人民警察法沒有任何輔警的規定。
第2點,舉報人說:《人民警察法》第75條規定,熟悉警察法的都知道,現行警察法只有52條,都不要看內容,就知道假的,所謂的第75條是新的《人民警察法》,還沒有落地實施,并且新法第75條內容與舉報人說的不符。新的《人民警察法》第75條內容是:
公安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使用警務輔助人員。
警務輔助人員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履行職責行為后果由所在公安機關承擔。
警務輔助人員所需經費列入地方政府財政預算予以全額保障。
警務輔助人員的職責、權利、義務和管理,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3點,舉報人說:《關于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第四條明確規定,輔警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不能直接參與公安執法工作。輔警單獨執法屬于違法行為。
實際上第4條內容原話是:警務輔助人員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不能直接參與公安執法工作,應當在公安民警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輔助性工作。
目前,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沒有對指揮和監督做出要求,沒規定指揮的時候,民警必須在輔警身邊,也沒規定指揮的時候民警可以不在輔警身邊,那么對講機指揮也是指揮,只要履行指揮的職責就可以了,協助也是一樣。
第4點,舉報人說: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52條規定,這個規定管理的是辦理行政案件,行政處罰屬于行政案件,意思就是,只有在當場需要做出行政處罰的時候,才受這個規定的約束,輔警貼的告知單,不是罰單,顯然不受這個規定的約束。其次行政處罰法要求兩名民警同時進行處罰。
第5點,舉報人說:《2023年輔警管理條例》第15條明確規定。首先這個管理條例沒有找到,其次湖南輔警條例第15條也不是這個內容。
最后分析舉報人的第一句話:慈利縣兩名輔警在未取得正式民警帶隊的情況下,長期在街上違規執法,湖南輔警條例用的是協助,協助的釋義有遠程協助,并不是兩個必須在一起,只有寫著帶領的,才是輔警必須在民警身邊的要求。
為什么輔警可以貼告知單?接下來用單位的回復進行解答。
2025年3月26號,處罰單位進行了回復:
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關注與監督。根據公安B《查處機動車違法停車操作規程》的相關規定,警務輔助人員可以在交通警察帶領或者監督下,承擔以下工作:
(一)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提醒糾正、教育勸導
(二)填寫、張貼《違法停車告知單》,采集違法停車信息
經調查核實,您所反映的兩名警務輔助人員在街面上開展“貼牌”工作,均嚴格遵循職責權限,并在交通民警的有效監督下進行。我隊在處理違法停車行為時,始終堅持“提醒糾正在先,依法處罰在后”的工作原則。針對您提出的寶貴建議,我們將進一步加大提醒糾正和教育勸導力度,不斷提升執法服務水平,全力為廣大市民營造更加順暢、安全、有序的交通出行環境。
規定是監督或者帶領下,單位回復是監督下,監督可以用監控,也可以用執法記錄儀。
這個圖是舉報人拍的,是當時真實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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