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申請執行人競買拍賣房產, 能否主張以債權沖抵拍賣款?
閱讀提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交保證金;但債權數額小于保證金數額的按差額部分交納。該條規定了申請執行人參與競買時可以免繳保證金,但是未規定申請執行人可以以債權款直接抵扣拍賣余款。那么,司法實踐中,申請執行人參與拍賣房產競買的,能否申請直接以債權沖抵拍賣款,而不再向執行法院繳納拍賣款?本文通過一則江西高院發布的案例對該問題進行解答。
裁判要旨
申請執行人系所拍賣房產價款唯一受償的債權人且拍賣房產不存在其他優先受償權的情形時,執行法院可以同意申請執行人提出的將執行標的款抵扣拍賣成交款的申請。
案情簡介
一、原告李某與被告紅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江西高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8)贛民終386號民事判決:紅某公司返還李某購買“金橙花園”店鋪款和車位款共29551834元及相應利息,并承擔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共計199560元。因紅某公司未履行該生效判決確定義務,李某向贛州中院申請執行。
二、贛州中院作出(2018)贛07執保31號民事裁定,并依此于2018年4月26日保全查封紅某公司開發的10處房產,且為首封。2018年11月28日,該院作出(2018)贛07執342號之二執行裁定,拍賣該10處房產。經推送淘寶網公開拍賣,申請執行人李某于以4930236元最高應價成功競得,并于3月8日取得成交確認書。
三、異議人金某公司對案涉房產拍賣裁定不服,以“金某公司對案涉房產價款的優先受償權阻卻贛州中院對該房產的拍賣。”為由向贛州中院提出書面異議,請求撤銷(2018)贛07執342號執行裁定(案涉房產拍賣裁定),中止司法拍賣程序。贛州中院審查后駁回其異議。
四、紅某公司向江西高院申請復議稱,贛州中院作出的(2018)贛07執342號之二執行裁定違反法定程序,本案申請執行人(競買人)李某對于本案拍賣的10處房產,既未繳納競拍保證金,又未繳納拍賣成交價款,即案涉房產根本沒有拍賣款,現實情況是既無拍賣款又無房產將導致即便金某公司請求支付工程款及確認優先受償權一案判決出來后也無法分配,據此,申請執行人李某的債權實現侵害了異議人金某公司的優先受償權。故請求撤銷本案原審異議裁定,發回重新作出裁定,確認李某2019年3月8日拍賣成交確認書無效。
五、江西高院審查后,駁回其復議請求。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本案的爭議焦點:申請執行人參與拍賣房產競買的,是否應當繳納保證金?江西高院的裁判要點如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應當在拍賣公告確定的期限內將剩余價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賬戶。本案中,李剛作為本案所拍賣房產的買受人,應當在拍賣公告確定的期限內將剩余價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賬戶,但是李剛作為本案申請執行人,系本案所拍賣房產價款唯一受償的債權人且拍賣房產不存在其他優先受償權的情形,執行法院可以同意申請執行人李剛提出的將本案執行標的款抵扣拍賣成交款的申請。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精神,在申請執行人應受清償債權金額高于其競得被執行人名下涉案財產的成交金額時,以其應受清償的執行債權抵付應當支付的拍賣余款,實質上是執行債權人以其應受清償的金錢債權履行了交付拍賣余款的義務;此種交付拍賣余款的方式,與申請執行人向執行法院交付拍賣余款后再由該院向其支付應受償債權金額的方式,均能實現債權得以受償、債務相應消滅的法律效果,而前者較后者更為高效便捷,在節約司法資源的同時,亦不損害執行當事人包括被執行人在拍賣程序中的合法權益,債權人可以用執行債權抵付應當支付的拍賣余款。
2. 但如拍賣財產上有擔保物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該先權益會因拍賣而消滅,為妥善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執行程序中經審查,對拍賣財產上存在或可能存在擔保物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的,應通過合理的方式保障其他在先權利人權益的實現,方可允許申請執行人以其債權沖抵拍賣款。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6〕18號)
第十七條 保證金數額由人民法院在起拍價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圍內確定。競買人應當在參加拍賣前以實名交納保證金,未交納的,不得參加競買。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交保證金;但債權數額小于保證金數額的按差額部分交納。交納保證金,競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指定的賬戶交納,也可以由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支付系統中對競買人的相應款項予以凍結。 第二十五條 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應當在拍賣公告確定的期限內將剩余價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賬戶。拍賣成交后二十四小時內,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將凍結的買受人交納的保證金劃入人民法院指定賬戶。
法院判決
以下是貴州高院在“本院認為”部分的論述:
關于復議申請人紅某公司主張的競買人未在執行法院指定期限內交納拍賣款的問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應當在拍賣公告確定的期限內將剩余價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賬戶。本案中,李剛作為本案所拍賣房產的買受人,應當在拍賣公告確定的期限內將剩余價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賬戶,但是李剛作為本案申請執行人如果系本案所拍賣房產價款唯一受償的債權人且拍賣房產不存在其他優先受償權的情形下,則可以由執行法院依法確定是否同意申請執行人李剛提出的將本案執行標的款抵扣拍賣成交款的申請。
案件來源
贛州市紅某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湖北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贛執復118號】
本文作者檢索到以下3個同類案例供讀者朋友參考:
案例1:某銀行廣州分行、山東勝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公司有關的糾紛執行復議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執復80號】
最高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2020年修正)第十條規定:“……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第二十八條規定:“拍賣財產上原有的擔保物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拍賣所得價款,應當優先清償擔保物權人及其他優先受償權人的債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交保證金;但債權數額小于保證金數額的按差額部分交納。”據此,因申請執行人自身對拍賣處置的財產享有債權請求權,從簡化執行程序,提高執行效率,減輕申請執行人負擔等角度考慮,司法解釋規定申請執行人其作為競買人參與競買時可以不預交競買保證金,允許以其債權數額沖抵應交納的保證金數額。同理,基于提高執行效率,便捷執行的理念,申請執行人參與競買時亦無必要由其向人民法院交付拍賣款后再由人民法院再向其支付應受償債權數額,允許其債權數額沖抵拍賣款數額,亦能實現債權受償、債務消滅的法律效果。但如拍賣財產上有擔保物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該先權益會因拍賣而消滅,為妥善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執行程序中經形式審查,對拍賣財產上可能存在擔保物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的,應通過合理的方式保障其他在先權利人權益的實現,方可允許申請執行人以其債權沖抵拍賣款。
案例2:惠州市德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蔡某明、惠州市新某地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其他案由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粵執復629號】
廣東高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交保證金;但債權數額小于保證金數額的按差額部分交納。此規定的出發點在于申請執行人自身對拍賣處置的財產享有債權請求權,申請執行人實際上以其債權數額沖抵了應繳納的保證金。如此規定有利于簡化執行程序,減輕申請執行人負擔。本案中,涉案土地使用權為本案首封,且該土地使用權上設立的抵押權的相關債權已經清償完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8條第一款規定:“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根據該規定,本案申請執行人系涉案土地使用權首封債權人享有在先受償的權利。具體到本案涉案土地使用權拍賣成交后申請執行人未交拍賣余款而執行法院直接裁定將涉案土地使用權歸申請執行人所有的問題,在申請執行人德某公司未交納拍賣成交款的情況下,執行法院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精神,在申請執行人應受清償債權金額高于其競得被執行人名下涉案土地使用權的成交金額時,以其應受清償的執行債權抵付應當交付的拍賣余款,實質上是執行債權人以其應受清償的金錢債權履行了交付拍賣余款的義務。此種交付拍賣余款的方式,與申請執行人向執行法院交付拍賣余款后再由該院向其支付應受償債權金額的方式,均能實現債權得以受償、債務相應消滅的法律效果,而前者較后者更為高效便捷,在節約司法資源的同時,亦不損害執行當事人包括被執行人在拍賣程序中的合法權益,并無違法不當之處。
案例3:蘇某和與于某聯其他案由執行裁定書【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蘇執監116號】
江蘇高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悔拍的,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依次用于支付拍賣產生的費用損失、彌補重新拍賣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差價、沖抵本案被執行人的債務以及與拍賣財產相關的被執行人的債務。本案中,亭湖法院在拍賣公告中未明確告知申請執行人參與競拍是否需要繳納拍賣成交款,是否可以在競拍成功后以其債權抵償應繳納的拍賣成交款,而從亭湖法院出具的(2013)亭執字第1869-3號執行裁定的內容可以看出,亭湖法院在拍賣中認可了申請執行人可以以其債權抵償應繳納的拍賣成交款。雖然因另案債權人劉某珍申請參與分配導致亭湖法院(2013)亭執字第1869-3號抵債裁定可能被撤銷,但該撤銷結果不應認定為系蘇某和悔拍所致,故不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追究蘇某和悔拍的法律責任。亭湖法院向蘇某和送達《催繳拍賣款通知書》,限其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該院指定賬戶繳清拍賣款3004000元,并作出(2013)亭執字第1869號之三執行裁定,凍結、扣劃蘇某和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或在其他單位的收入300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價值相等的財產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撤銷。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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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主編 黃紹宏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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