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置地是大事,但是在房子成功辦理權屬登記之前,購買的新房卻可能面臨許多問題,有可能“真金白銀”買到的房子最終卻被法院“查封”“拍賣”。
網友咨詢:
購買的房子被法院查封了怎么辦?
崔麒律師解答:
1、對查封執行提出異議。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余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2、解除買賣合同,要求賣房人承擔違約責任。
崔麒律師補充: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并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查封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關財產權證照。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其他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
(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余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
(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崔麒律師
曾在國企工作,有經濟師資格,具有豐富的企業管理經驗,法學功底扎實、組織協調能力強。自2010年執業后,辦理過多起疑難、復雜案件,業務領域涉及公司顧問、民間借貸、金融借款、婚姻家庭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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