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寬與公正:認罪認罰共同犯罪分案審理的實證分析與規范路徑
作者:葉毅蓉
本期作者
葉毅蓉
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檢察院試用期人員,廈門大學法律碩士。
所獲榮譽
所撰寫調研論文曾獲第三屆廈門公檢法律“四方論壇”優秀論文三等獎,思明區人民檢察院第十屆“鼓浪杯”檢察應用理論研究征文一等獎。
全文共9786字,預計閱讀時間30分鐘。
摘要:對認罪認罰共同犯罪案件進行分案審理,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與共同犯罪分案審理制度交叉的探索路徑。本文解讀分案審理的意義所在,并依托中國裁判文書網等數據庫檢索相關裁判文書,分析呈現問題,從事實認定、同案犯供述性質、證據適用、量刑平衡等角度分析不利影響,以問題為導向從程序運行機制、被告人訴訟權利、前案審理影響、量刑層面進行癥結分析和探討。最終,從制度設計、決定機制、訴權保障、量刑規范等維度對分案審理認罪認罰共同犯罪提出完善建議。
關鍵詞:分案審理;認罪認罰;共同犯罪;實證研究
共同犯罪案件通常人數眾多,案情復雜,加之部分被告在逃、訴訟庭審流程繁瑣等原因,司法機關在各個階段均對共同犯罪進行了分案處理的思考和嘗試。盡管分案審理有效提升了訴訟效率,但其一定程度上分割了共犯間的相關性,不同的認罪認罰情況更加劇了立法混亂、標準模糊、功能異化等機制漏洞,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廣泛推行的背景之下有必要進行癥結歸因,進一步探尋共同犯罪分案審理制度化補充構建路徑。
一
共同犯罪分案審理存在的理論基礎和規范梳理
一
共同犯罪分案審理的理論正當性
其一,防止庭審組織耗費時力。共同犯罪案件通常人數眾多,庭審秩序難以有序維持。另一方面,信息時代網絡犯罪地點遍布全國乃至世界,給并案審理造成一定困難。其次,刑事訴訟庭審流程復雜,舉證并調查核實證據、控辯雙方進行相互辯論等流程耗費時力,進一步加大了庭審難度。而分案審理的出現能夠有效減輕庭審負擔,有助于法官查清每個被告人參與的犯罪事實及應承擔的責任從而正確定罪量刑。
其二,避免辯護效果大打折扣。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禁止同一名辯護人為多名同案被告人或關聯被告人辯護,從表面看辯護陣營聲勢浩大,利益一致,但真實庭審難以統籌協調。實務中,“熬庭”“內訌”等內部沖突屢見不鮮,時間成本消耗過大,影響辯護效果和庭審質量。分案審理能夠有效分流庭審人員,解決庭審潛在利益沖突之虞,充分保證辯護效果。
其三,確保案件審理的細致化。分案審理多以被告人在共同犯罪團伙中的作為、認罪態度作為劃分標準進行分流,將共犯合理分成多個庭審進行審判,法官更能將每個被告的犯罪事實進行準確查明和精準審理,從而正確定罪量刑,有效降低訴訟的差錯率,實現審判的公平化。
其四,有力保護認罪認罰被告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傳統對抗式司法為協商式司法,未認罪認罰被告人在庭審中處于劣勢地位,無罪辯解略顯無力。分案審理訴訟程序有效避免利害相對的兩方當庭對質,防止認罪認罰被告人遭受同伙報復的潛在威脅,充分保障其人身權益,使其無后顧之憂以便改過自新,體現寬嚴并濟的司法政策。
二
認罪認罰共同犯罪分案審理模式規則梳理
現行有關分案審理的規定多分散于各類司法文件中,缺乏統一性和權威性,并且分案標準太過于籠統,不甚明晰。自1984年首次劃定分案審理范圍,至2021年增設分案審理在二審和再審程序中的適用,分案審理制度為適應社會變化而頻繁補充設置,但認罪認罰制度全面適用后對共同犯罪的特殊性考量不足,該語境下的分案制度規定幾乎處于空白狀態,《刑事訴訟法》在第215條及第223條中做出規定,對共同犯罪部分被告人不認罪認罰是否可以適用簡化程序予以否定。故而司法機關開始探尋認罪認罰情況復雜的共同犯罪被告人審理程序累贅問題的解決辦法。依照時間線對共同犯罪分案審理涉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相關規定進行梳理,2014年《關于規范刑事案件“另案處理”適用的指導意見》雖未明確提到另案處理在共同犯罪場合中的適用,但第3條第6款提出了“其他適用‘另案處理’更為適宜的情形”的兜底條款,為司法機關在必要限度內適用另案處理提供了實踐調整的空間。2018年兩高兩部發布《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對涉黑案件適用分案審理程序作了進一步的補充,明確對認定事實、立功等有重要作用的成員可以通過分案審理予以保護。2019年,兩高兩部發布的印發《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出,對輕刑認罪認罰案件要從快從簡辦理。此規定呼應迅速審判原則,避免認罪認罰被告人因同案犯未認罪而受其拖累造成長期不確定狀態,雖重點針對單獨犯罪,對共同犯罪是否也可適用該條款的問題并未提及,但預示著對共同犯罪認罪認罰被告人采用從快審判的模式成為司法實踐導向趨勢。隨后2021年頒布的《反有組織犯罪法》擴大了分案審理的適用范圍,對檢舉揭發同案犯從而可能造成潛在人身威脅的被告人另案處理,此規定首次以條款形式認可共同犯罪分案審理模式,也為另案審理認罪認罰被告提供了可參照的條款。
通過上述分案審理相關制度變遷梳理可以看出,我國目前對于認罪認罰共同犯罪分案審理的條款規定缺乏規范體系性,制度脈絡并不清晰明朗,問題集中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概念界定存在漏洞。未形成權威性學理概念給實證研究、法律檢索帶來一定程度困難,內涵設置也缺乏前瞻性,無法完整涵蓋不同社會發展階段的犯罪情況,在刑事案件廣泛運用認罪認罰制度的近年更是難以統攝各個訴訟階段,在程序設置和銜接上有先天不足,從而易引發控辯審各方異議。
二是規定分散且效力層級低。由規范文件名可看出,對于分案審理的規定多分布在“指導意見”“會談紀要”“解答”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等解釋性質的文件中,不僅制度松散缺乏體系性,且立法層次較低,易受到更高層次文件變動影響而效力不明,實施上還易存在偏差,造成實操性的混亂,不利于部門之間訴訟程序銜接的有效協同。
三是認罪認罰和分案審理的制度交叉存在空白。當前認罪認罰案件仍以單獨犯罪為藍本,對共同犯罪認罪認罰的程序問題未能給予足夠的重視?,F行規范性法律文件僅在《反有組織犯罪法》中認可對檢舉揭發同案犯從而可能造成潛在人身威脅的被告人進行另案處理程序,但僅是對該情況作出補充?;谡J罪認罰共同犯罪案件偵辦和審理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制度交叉的空白妨礙了訴訟的順利推進,也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構建。
分案審理的制度設計初衷是為了提高審理復雜共同犯罪案件的效率,但規定的混亂使得制度定位不明,易導致本末倒置的局面。綜上,現有規范對概念的厘定、對辦案機關的權利配置、對涉及認罪認罰共同犯罪案件當事人之間訴訟權利的平衡仍處于探索規范化的初期階段。
二
分案處理認罪認罰共同犯罪案件的實踐狀況
本文依托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裁判文書為樣本,以沿海F省為例,對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分案審理認罪認罰共同犯罪相關裁判文書進行匯總,統計出該省一年間公開的共同犯罪案件322件,其中認罪認罰(包括部分共犯認罪認罰和全部共犯認罪認罰)263件,作另案審理處理135件,在各認罪認罰共同犯罪中的分案審理率高達51.33%。全案被告人均認罪認罰的106件,占78.52%,部分被告人認罪認罰的29件,占21.48%。根據2019年一份案例檢索報告的統計顯示,某省500件共同犯罪案件中,全案被告人均認罪認罰的僅占14%,部分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占86%,四年相較變化明顯,全案被告人認罪認罰率顯著提高,對此一方面可以看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推行五年多來,在及時懲治犯罪、提高訴訟效率、節省司法資源等方面的功用逐步彰顯。另一方面,將分案審理制度用于部分被告人不認罪的情況越來越常見。根據最高檢工作報告,2023年,檢察機關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超過90%的犯罪嫌疑人在檢察環節認罪認罰,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審結人數占同期審結人數的90%以上,而檢索的分案審理案例中全案認罪認罰率相對低于整體認罪認罰率,正是由于部分案件認罪認罰情況不一而導致的分案處理。
從縱向維度比較,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推行的五年間全國認罪認罰共同犯罪分案審理的比例趨于穩定,均保持在三分之一左右,適用地域逐漸覆蓋全國各地。F省分案審理認罪認罰共同犯罪案件的比例較全國平均水平略高,對比五年數量變化發現,認罪認罰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審理比例基本呈現增長態勢,在推行認罪認罰制度的前兩年,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審理的比例處于45%以下,而2021年至2023年近三年間分案審理的比例均高于50%,相較前幾年有所上升,適用分案審理來處理認罪認罰共同犯罪案件變得越來越常見(受到裁判文書下架等因素影響,樣本數量有所下降,故比例出現了較大波動,但總體仍高于前兩年)。
對于以上分案處理的135件認罪認罰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同案犯進行數量統計,其中五人以下兩人以上的案件為35件左右,達到25.92%,基本分布在盜竊罪、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拐騙兒童罪、案情簡單的詐騙罪;五人以上的案件大致為100件左右,占到74.07%,多為走私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情復雜的詐騙罪。可見即使是人數不多的認罪認罰共同犯罪案件,也存在一定比例的分案審理處理。
根據判決書呈現的“…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各有不同,但尚不足以區分主從犯,量刑時結合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綜合裁量處罰”等措辭,未進行主從犯區分的有61件案件,占45.18%,明顯區分主從犯的74件,占54.81%。區分主從犯的74件案件中,主犯認罪認罰的有55件,占78.39%,從犯認罪認罰的69件,占93.24%。從裁判文書呈現出來的結果來看,大部分認罪認罰被告在共同犯罪所起作用均屬于從犯,在區分主從犯的認罪認罰共同犯罪案件中,出現對在先認罪認罰的從犯先行審判的情況,而從犯處于犯罪團伙邊緣,其參與的犯罪事實可能僅僅是其中一環,所起的幫助作用相比主犯所需承擔的刑事責任也相對較輕,選擇認罪認罰可以加快訴訟流程,獲得較輕的量刑,因而積極認可、默許程序的簡化,放棄對罪名的辯護,另案處理。但前案審判結果可能會對尚未認罪認罰的共犯產生不利影響,特別是對主犯的審理形成制約,影響主犯的辯護空間,這對其極不公。
通過依托中國裁判文書網的統計數據,以“認罪認罰”“共同犯罪”“另案處理”等作為關鍵詞進行刑事案件檢索,有針對性地選取出東部F省、中部H省、西部G省作為東中西三地區的典型代表,對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1日全年三省認罪認罰共同犯罪刑事案件分案審理率分別進行統計,公開數據顯示,東部F省認罪認罰共同犯罪案件263件,其中分案審理達135件;中部H省認罪認罰共同犯罪案件618件,分案審理達282件,G省認罪認罰共同犯罪378件,分案審理達109件,各地區分案審理認罪認罰共同犯罪案件比例占比分別為51.33%、45.63%、28.83%,從樣本統計來看,各地區適用分案審理模式的比例自東向西逐漸遞減,本文認為,其主要原因一方面在于東部沿海地區經濟相對發達,詐騙、走私等與經濟水平呈正比的經濟犯罪案件案發率較高,且此類犯罪大多涉及人員眾多,有一定的組織層級架構,認罪認罰情況也難以統一,是分案審理重點適用范疇;另一方面東部地區人口流動較大,對偵破案件,全部同案犯均到案有一定難度,故而對已到案認罪認罰共犯先行另案審理機制的適用,一定程度上有助防止超期羈押,高效懲治犯罪。
依照上述方式同樣對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1日全年三省認罪認罰共同犯罪刑事案件分案審理情況進行統計,通過對F省135件、H省378件、G省109件、B市33件分案審理的認罪認罰共同犯罪案件類型,可以看出其中詐騙均處于各省市地區分案審理認罪認罰共同犯罪的案件類型首位,同樣排名前列的分別是開設賭場罪、盜竊罪等罪名,這些罪名多依托互聯網、電信而產生,或是受各地經濟發展因素影響較小。不同的是,以F省為代表的沿海地區走私犯罪案發頻率相對較高,以B市為代表的一線城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經濟犯罪發案率較高,這些案件受地域因素影響較大。分案審理制度多適用于以上團伙作案、犯罪成員復雜的案件類型中,人員越多,除了在案情況、案情復雜程度等因素不同,更容易出現不同的認罪認罰情況,適用分案審理模式的比例也相對較高。
三
分案審理認罪認罰共同犯罪實務問題成因分析
通過對大量認罪認罰共同犯罪分案審理案例進行閱讀梳理和癥結歸納,對其中呈現出的事實認定、證據適用、量刑平衡等方面的問題,本文分別從程序運行機制、被告人訴訟權利、前案審理影響、量刑層面進行以下癥結分析和探討。
(一)程序運行機制缺少明確規定
認罪認罰共同犯罪分案審理的劃分標準目前不甚明晰,《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的解釋》中多以“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分案審理更有利于保障庭審質量和效率的,可以分案審理。”等類似的措辭進行規定,如何在認罪認罰共同犯罪案件中界定審理模式“更有利于保障庭審質量和效率”以及運用分案審理是否“更為適宜”則并未明確說明,易導致分案審理較大的隨意性。司法實務中 普遍認為司法機關有權依據案件具體情況在不同階段對共同犯罪案件審理進行相應的分案安排,但對于分案的理由往往以“保障庭審效率和質量”這樣簡單的說法帶過,缺少必要的解釋,權威性和說服力不足。
(二)未認罪被告人訴訟權利面臨困境
1.質證權受限
在以認罪認罰與否為劃分標準的共同犯罪分案模式中,認罪一方做出的有罪陳述通常會不利于不認罪一方做無罪罪輕辯護,在此語境下,不認罪一方大多希望針對另一方不利陳述面對面行使對質權,但根據檢索的相關案例可以看出,實務中后案被追訴人及其辯護人常以對質權受到侵害作為抗辯事由。2021年《刑訴解釋》在第220條明確規定“分案審理不得影響當事人質證權等訴訟權利的行使”,同時在269條補充規定“審理過程中,法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傳喚分案審理的共同犯罪或者關聯犯罪案件的被告人等到庭對質?!笨梢?,分案審理對被告對質權客觀存在削弱的不利影響,因而需要法規說明補正,但此類條款未指明不利后果,仍具備一定的任意性。
2.閱卷權受限
認罪認罰共同犯罪案件中辯護人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的范圍僅局限于本案,理論上難以查閱分案共犯的卷宗。另一方面,受制于分案后不同案件司法流程階段的局限,實踐中對閱卷權的完整實現難以保證。刑事犯罪的案件事實通常具備復雜性和連續性,共同犯罪更甚,其所牽涉的證據卷宗繁雜交錯緊密相連,分案模式機械分割證據卷宗,導致一方難以獲得全案完整的證據材料,更無法知道已認罪且被另案審理的同案犯的供述以作綜合考量,知情權受損十分不利于法庭辯護等訴訟權利的行使,也降低了其盡早認罪認罰的可能。
(三)前案產生的實體與程序影響
1.分案影響案件事實實體認定
共同犯罪案件多數案件往往牽涉人員眾多,案情復雜,證據繁雜,且一眾共犯中認罪態度不一,給審判帶來巨大困難。如果事實未明了,證據未切實充分,那么以認罪被告人的供述作為填補還原事實的最后一塊拼圖,不利于全案事實的查明,以提高審判效率和質量為原則的分案審理目的也難以達成。此外,在區分主從犯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從犯行為與主犯行為緊密聯系,具有一定的從屬性,分開審理可能難以準確認定行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所起作用大小,不可避免會造成兩次審理事實認定存在偏差,帶來“同案不同判”的風險。
2.前案認罪被告供述性質認定模糊
厘清前案被追訴人供述的性質,對共同犯罪案件整體以及后案被追訴人的定罪有較大影響。當前法律規定并未統一認罪被告人供述的認定,若認罪被告人的供述定性為證人證言,則會成為認定后案被告人有罪的印證關鍵。同案犯之間普遍存在相互推諉責任的現象,罪輕者更趨向于盡快擺脫累訟故而在做有罪供述時將責任推給罪重者。對同案犯供述不同的認定結果必然帶來不同的后果,關系到該供述證據權屬問題及后續的證明力和相應的證據適用規則等等,當虛假供述被作為證人證言使用時,還不可避免地要考慮到是否應承擔偽證罪的刑事責任等問題。
(四)認罪認罰共同犯罪分案審理量刑問題
1.量刑理論實體法構造不足
認罪認罰制度實現路徑最終要到達“從寬”的目的,即量刑的從輕減輕,這是從實體層面對犯罪人真誠悔過的程序價值肯定。認罪認罰制度具備實體從寬、程序從簡兩個方面的優待,在這兩個方面中,實體上的量刑從寬應處于重要位置,程序上的流程簡化次之,具有從屬性。但當前關于認罪認罰從寬的實體法規則構建不足,僅僅通過程序法上的相關規定對實務適用進行指導,而刑罰應屬于實體的范疇,僅援引程序法作為依據缺乏權威性?!吨笇б庖姟诽貏e強調主從犯不同認罪認罰情況下的量刑平衡問題,可見實務中量刑失當的問題已經引起重視,然而該文件的性質歸屬司法解釋,不能突破上位實體法的規定,故該制度在實體法上的漏洞亟待補足。
2.量刑從寬范圍限度界定不清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范圍未進行明確說明,僅作原則性規定。受制于不全相同的法律素養、地域因素、審判經驗等因素的綜合考量,該制度使用效果也會呈現出差異性。根據一項調查結果顯示,不同司法從業人員對于“依法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行為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認可度出現較大分歧,這就可能導致共犯之間量刑失衡的情況出現。
3.分案加劇認罪認罰共犯量刑情節逆向競合
共同犯罪案件各被告人量刑裁量受到實體法和程序法兩個方面多因素的影響,實體法包括自首、累犯等情節,程序法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多個因素疊加下,不僅需要結合案件事實確定基準刑,更要注意多種量刑疊加的側重,有學者將量刑情節沖突和相向劃分為同向競合和逆向競合兩種模式,多種量刑情節適用在一個案件中所采用的整合原則表現為“同向相加、逆向相減”,而共同犯罪認罪認罰案件逆向競合多為主從犯的認定與認罪認罰態度對行為人量刑裁定效果的不一致,分案加劇主從犯量刑產生的差異,此時就難以為公眾和其他共犯所接受。
四
共同犯罪認罪認罰分案審理制度建構路徑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具備符合訴訟經濟原則的制度價值,與分案審理的內在精神不謀而合。我國在認罪認罰共同犯罪案件中分案審理模式適用混亂的根源在于制度設計層面缺少科學的、細化的法律規則,對分案的實施缺少統一的原則性理論指導,分案標準層面缺乏明確的范圍界定,實施程序方面缺少明晰的職權劃分,亟需完善分案審理的整體制度框架。對此,下文嘗試對認罪認罰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審理制度建構路徑提出一些建議。
(一)
明確認罪認罰共犯案件分案審理的范圍和標準
首先,明確“同案為主、分案為輔”分案原則。完善立法設置,明確分案審理適用的原則性標準,盡可能保障案件事實能夠清晰準確查明。遵循具體案件發生的內在邏輯,建立“以案分案”而非“以人分案”的原則,用原則性規定強調同案同審更利于共同犯罪案件的公正審理,并以程序法的形式限縮司法機關在決定分并案審理模式中的自由裁量權,有效防止分案審理制度的不當濫用。
其次,細化分案審理案件的界限與條件,建立以規則為導向的分案機制,避免類似司法解釋“更為適宜”等主觀性較強的措辭。在嚴格界定分案審理范圍的過程中應重點考慮以下因素:有組織犯罪作為主要分案重點、注意把握主犯分案問題、維持組織原有架構,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
最后,適當放寬部分共同犯罪適用速裁程序限制。一些案情簡單、證據確鑿充分的共同犯罪案件如果依舊限制其速裁程序的適用而采取分案,前后案在審理程序上的繁簡別無二致,無法滿足認罪認罰制度“程序從簡”的初衷,那么此類案件無異于增加司法機關和認罪被告人的負擔。如果條件已能滿足簡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內在法理要求,此時再適用普通程序就無法實現效率和公正的雙重訴訟價值。
(二)
優化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審理的權利制約機制
一方面,完善審理決定模式。決定程序審理模式是審判權的核心領域,對于審理模式的決定權應當歸屬于審判機關。目前域外許多國家也確立主要以審判機關決定分案的模式,但受制于職權主義的影響,以法國、德國、日本等國家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的檢察機關也具有分案的決定權。法院作為審判權的權利主體,應當對全案案件事實、不同被告人之間的利益、訴訟經濟原則進行綜合考量再做決定。
另一方面,賦予被告人一定的決定權。我國在分案審理的決定權上與域外有一個鮮明的區別,許多大陸法系或是英美法系國家都在法典中明確規定被告人在對審理模式有一定的決定權,而我國則不然。因此,如果法院駁回被告人的請求,必須明確闡明拒絕的理由來維護程序正義、平等對抗等訴訟理念。
同時還要盡可能統一審判組織構成。法官做出審判時帶有自身主觀判斷,分案后不同法官所具備不同的法律素養、推理思維、審理經驗也會影響對事實的認定,從而導致判決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因此,同一共同犯罪案件應盡可能以同一審判組織進行審理,以便統一前后案的事實認定和判決結果,減少同案不同判的風險。
(三)
保障被追訴人分案審理過程中的各項權益
1.明確前案判決的“相對效力”
如果刑事案件的既判力只是為了維護一個錯誤判決的穩定性,那么司法的權威性無從談起。因而要對采納前案既判力設限,既不能過于絕對照搬在先判決,也不能完全背離前案既有犯罪事實和證據采信。既要杜絕既判效力絕對化,也要控制既判力的隨意化,從中找到平衡的尺量,即實現既判力的“相對效力”。我國依據大陸法系通說,認為既判力的效力范疇是前訴判決文書的判決結果,而對于裁判依據的事實認定和理由則不具備既判力,但共同犯罪案件中不同分案所采信的犯罪事實具有一致性。但限于后案被告人在前案犯罪事實審理過程中的參與度較低,前案對認罪認罰被告人的判決可能對后案被告人產生不公,因此我認為應當對前案判決作不利區分,即以判決是否不利后案被告來賦予前案判決一定限度的“相對效力”。
2.加強被告人訴訟權利保障
首先要擴大閱卷權的范圍。由于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共犯可能存在為了認罪認罰從寬而作出虛假供述或是認罪認罰并非出于完全自愿、真實的情況,從而給不認罪被告人造成十分不利的局面。為保證庭審中質證權、知情權、辯護權等相關訴訟權利的行使,應當對不認罪被告人閱卷權行使的范圍進行適當的補充擴大。
其次要確保以質證權為核心的實質化庭審。分案后認罪被告人的供述對不認罪被告人有直接利害關系,故而厘清其供述的真實性和使用效力尤為重要。相關法規應對分案模式下認罪被告人供述的性質進行明確界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5條的規定,如果被認定為被告人供述,則不能作為指證后案有罪的證據使用。若認罪被告人供述被認定為證人證言,那么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其應嚴格遵守相應的證據使用規則才能作為指控后案同案犯有罪的根據來使用,即通過法庭調查質證并查證屬實后才能具備證明力。
此外,認罪認罰同案犯供述與證人證言的區別在于前者可能具備為了脫罪而作虛假陳述的可能,對其本人來說一般無需承擔犯罪行為以外責任,但如果作為后案證人證言使用以指控不認罪被告的罪責時,則要考慮其承擔偽證罪的刑事責任等問題,對此,相關制度應當進行彌補完善。
(四)
以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為核心精準量刑
1.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體法規則構建
當前對于認罪認罰案件的刑罰完全適用程序法來決定實體法范疇的刑罰缺乏正當性,有必要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實體法上的漏洞進行補足。此外,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相關規定較為松散,各地適用方式不盡相同,在刑法總則中予以明確規定可以統一該制度的適用標準以避免進一步擴大偏差。有學者提出應當對刑法第61條作出調整,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作為原則性規定,對實體法其它從寬情節起到統領作用,刑法總則第67條自首、坦白制度規定也隨之應進行修改,配合銜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避免競合情況的出現。本文認為此提議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上升為具體量刑情節的上位法規定,一方面難以囊括立功等刑罰從寬情節,另一方面容易導致刑法體系失衡,除了從輕、減輕情節,實體法中還存在累犯等加重刑罰情節,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原則化難以具有說服力。故而構建完整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體法規則應當注意其與其它量刑情節的關聯性和相對獨立性,既要相互協調適用,又要對兩者界限進行明確界定,而不應混淆適用。
2. 強化共同犯罪分案審理量刑均衡審查
對共同犯罪分案審理的量刑均衡的審查應當貫穿刑事訴訟全過程,審查內容除了被告人認罪認罰的真實性、自愿性還應包括分案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否對所有被告平等適用、不同共犯認罪認罰適用的量刑建議裁量邏輯是否保持一致、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時是否清楚已決同案犯的量刑裁量情況等等。分案模式的分離性與共同犯罪的復雜性并存決定法院應當秉著更負責、審慎的態度進行審查。綜上,對于分案審理的認罪認罰共同犯罪案件,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都要立足于全案的犯罪事實,調閱其他共犯的在先判決或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等等材料,結合具體案件事實、所起作用、法律依據、量刑情節、認罪態度縱觀全案來判斷刑罰的均衡性,以確保法官在運用自由裁量權的同時能控制共犯之間的偏差在可接受的法定范圍內。
(因版面有限,本文略有刪減)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