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嚴厲打擊破壞森林草原濕地資源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興林草發〔2025〕76號
為進一步加強興安盟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嚴厲打擊毀林毀草毀濕等違規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內蒙古自治區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條例》等有關法律規定,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嚴禁違法違規破壞草原
禁止非法開墾、占用、使用草原。未經林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禁止在草原上進行采土、采砂、采石等破壞草原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 非法使用草原,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退還非法使用的草原,對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擅自將草原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草原植被,并處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產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規定: 非法開墾草原,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15號)有關規定: 非法占用草原,改變被占用草原用途,數量在20畝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過行政處罰,在三年內又非法占用草原,改變被占用草原用途,數量在十畝以上的,應當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嚴禁違法違規破壞林地
嚴禁以任何形式擅自砍伐林木、開墾林地、改變林地用途。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禁止毀林開墾、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壞林木和林地的行為。 第七十四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林木毀壞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五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林地毀壞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8號)有關規定: “非法占用并毀壞公益林地5畝以上的”“非法占用并毀壞商品林地10畝以上的”等情形,應當認定為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嚴禁違法違規破壞濕地
嚴禁以任何形式開(圍)墾、排干自然濕地,永久性截斷自然濕地水源;擅自填埋自然濕地,擅自采砂、采礦、取土;過度放牧、排放廢水等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第五十四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開(圍)墾、填埋自然濕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濕地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按照破壞濕地面積,處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破壞國家重要濕地的,并按照破壞濕地面積,處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排干自然濕地或者永久性截斷自然濕地水源的,也將受到相應的處罰,包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濕地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如果造成嚴重后果,則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四、嚴禁違規放牧
嚴禁在休牧期、禁牧區放牧,在草畜平衡區放牧要嚴格按照有關旗縣公布的適宜載畜量放牧,嚴禁超載過牧。
《內蒙古自治區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條例》第十七條規定: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經營者應當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義務,不得超過核定的適宜載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區、休牧期放牧。 第三十五條規定: 超過核定適宜載畜量放牧的,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每個超載羊單位100元的罰款。在禁牧區域或者休牧期間放牧的,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處每個違法放牧羊單位120元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規定: 未落實草畜平衡和禁牧制度,在草畜平衡區放牧超載率超過百分之十或者在禁牧區放牧兩次以上的,可以扣發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資金。
五、嚴禁采伐跡地更新造林前種植任何農作物
嚴禁在采伐跡地更新造林前種植任何農作物,采伐林木后必須在第一個造林季按照造林技術規程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逾期的,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九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處未完成造林任務所需費用二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六、破壞森林、草原、濕地等生態環境和資源的,除依法承擔行政、刑事責任,將同時承擔修復環境、損害賠償等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規定: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規定: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規定: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一)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四)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五)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按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和本規定要求,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七、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林草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將進一步嚴厲打擊破壞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等違法犯罪行為,針對頂風作案者,將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特此通告
興安盟林業和草原局
興安盟公安局
海拉爾鐵路運輸法院
海拉爾鐵路運輸檢察院
2025年3月28日
來源:興安盟林業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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