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語 }
如今,人們的生活日益豐富多彩,越來越多的人熱衷于參與各類文體活動,在運動和藝術的世界里釋放活力、追求快樂。然而,文體活動往往伴隨著一定的風險性,意外事故時有發生,由此引發的人身傷害糾紛也屢見不鮮。《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中的“自甘風險”規則,就像一把精準的標尺,為這類糾紛的處理劃定了清晰的責任界限,讓責任認定有法可依。
法條解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這一規則清晰地表明,在具有一定風險性的文體活動中,參與者一旦自愿投身其中,就意味著對活動中潛在的風險有了一定程度的認知和預見,并自愿承擔可能出現的風險后果。這是對文體活動正常風險的合理界定,鼓勵人們積極參與文體活動,同時也強調了責任自負的原則。只有在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存在主觀故意,如惡意攻擊、故意犯規,或者存在重大過失,如嚴重違反活動規則、明顯疏忽大意等情況下,受害人才有權向其請求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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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場業余籃球比賽中,小張和小李都是滿懷熱情的參賽隊員。比賽過程中,雙方你來我往,競爭十分激烈。在一次進攻防守的對抗中,小李負責防守小張。兩人在激烈的身體對抗中,小張不慎摔倒受傷,經醫院診斷為手臂骨折。小張認為小李在防守時動作過于兇猛,超出了正常防守的合理范圍,存在明顯過錯,要求小李賠償自己因此遭受的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小李則覺得自己是在按照籃球比賽的正常防守規則進行防守,并沒有故意針對小張,也不存在重大失誤,堅決拒絕賠償。
雙方各執己見,互不相讓,協商無果后,小張一紙訴狀將小李告上法庭。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詳細調查了比賽現場的情況,聽取了雙方的陳述和證人證言,并對籃球比賽的規則和特點進行了深入分析。最終,法院認為籃球比賽本身就是一項具有較強對抗性和風險性的文體活動,小張自愿報名參加比賽,就應當預見到比賽中可能會發生身體碰撞等意外情況。小李在防守過程中,其動作雖然較為激烈,但并未超出籃球比賽正常防守動作的范疇,不存在故意對小張實施侵害的行為,也沒有重大過失。依據《民法典》的“自甘風險”規則,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小張的訴訟請求。
律師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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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面了解活動風險:在決定參加任何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之前,參與者務必要充分了解活動的性質、規則以及潛在的風險。比如參加足球比賽,就要清楚足球運動中可能存在的碰撞、摔倒等風險;參加登山活動,要知曉可能面臨的地形復雜、天氣變化等危險。同時,要結合自身的身體狀況和運動能力,謹慎評估自己是否能夠承受這些風險。如果自身不具備相應的技能或身體條件,切勿盲目跟風參加,以免發生意外。
2. 嚴格遵守活動規則和秩序:在文體活動中,所有參與者都應當嚴格遵守活動的規則和秩序,這不僅是對自己和他人安全的負責,也是判斷是否存在過錯的重要依據。遵守規則能夠有效減少意外事故的發生,保障活動的順利進行。一旦因為違反規則而導致他人損害,就極有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例如在賽車比賽中,如果車手違規超車、超速行駛,引發事故造成他人受傷,就必須為自己的違規行為承擔法律后果。
3. 妥善處理糾紛:一旦在文體活動中發生人身損害糾紛,雙方首先應當保持冷靜,避免情緒化的爭吵和沖突。盡量通過理性協商的方式解決問題,根據實際情況,如損害的程度、雙方的過錯情況等,合理確定責任和賠償事宜。如果協商無法達成一致,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訴訟過程中,要注重收集和提供相關證據,如活動現場的視頻資料、照片,能夠證明當時情況的證人證言,以及活動的規則手冊等,這些證據將有助于法官還原事實真相,支持自己的合理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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