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報案、控告、舉報的形式及要求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報案、控告、舉報的形式及要求】規定,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后,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愿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報案、控告、舉報的形式及接受舉報的程序和要求的規定。
為了嚴厲打擊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穩定,國家鼓勵對違法犯罪的控告、報案和舉報。1979年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控告、檢舉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控告、檢舉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后,由控告人、檢舉人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控告、檢舉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檢舉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檢舉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控告人、檢舉人如果不愿公開自己的姓名,在偵查期間,應當為他保守秘密。”雖然上述規定對有關單位和公民的檢舉和控告作出了規定,但也存在一些問題,比如對被害人向公安司法機關報案沒有規定,缺乏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安全的規定等,不利于鼓勵公民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針對這些情況,1996年在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從三個方面進行了修改:一是根據實踐中案件來源的實際情況,增加了“報案”的規定,并將原規定的“檢舉”修改為“舉報”;二是為了鼓勵公民同犯罪進行斗爭,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更有利于懲罰犯罪,增加了保護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安全的規定;三是為了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擴大了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保密的范圍,增加了對報案、控告、舉報行為保密的規定。
本條分三款。第一款是關于報案、控告、舉報形式及如何接受口頭報案、控告和舉報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報案、控告和舉報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口頭提出。這樣規定方便群眾,有利于群眾與犯罪作斗爭,也有利于及時查獲犯罪分子。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同等地對待這兩種形式的報案、控告和舉報。接受口頭的報案、控告和舉報,應當注意盡量問清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后果,犯罪人或嫌疑人特征等有關情節,做好筆錄,并向報案人、控告人或舉報人宣讀,經確認無誤后,由報案人、控告人或舉報人簽名、蓋章。單位報案、控告或舉報的,應當由單位負責人簽名蓋章,以便查證和防止誣告陷害。書面的報案、控告或舉報可以面交,也可以郵寄。
第二款是關于接受控告或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當負法律責任的規定。為了保證控告、舉報的真實性,準確地揭露犯罪,既防止誣告、陷害好人,又能充分保障單位或公民行使控告、舉報的權利,本款明確規定了接受控告或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或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也就是說,工作人員在接受控告、舉報時,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控告、舉報應當實事求是,不得誣告陷害他人,違法者依照刑法關于誣告陷害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這是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接受控告、舉報必須履行的程序。同時也明確規定了工作人員要注意嚴格區別錯告與誣告。對報案失實的甚至是錯告,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就不能認為是誣告。將錯告與誣告嚴加區別,有利于解除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的思想顧慮,鼓勵知情人報案、控告、舉報,有利于依靠群眾打擊犯罪。
第三款是關于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安全和為他們保密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主要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于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正處于危險之中的,或因報案、控告、舉報行為可能遭受侵害的,應及時采取保護性措施,如及時拘捕具有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保密等。這樣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的安全,保護群眾揭露犯罪的積極性,保障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同樣,規定“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愿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也是因為這樣更有利于保護群眾與犯罪作斗爭的積極性,有利于保護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實踐中執行本條規定應當注意兩個問題:(1)應當嚴格區分錯告和誣告。二者的主要區別是:錯告沒有捏造事實、陷害他人的故意,而是由于個人認識片面或錯誤造成的報案、控告、舉報與事實不符,甚至錯誤;而誣告則是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據,目的在于陷害他人。(2)應當注意保護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在為不愿公開自己姓名的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保守秘密的同時,對被告發人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盡可能地排除他們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造成的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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