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zhí)業(yè),北京市律師協(xié)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xié)刑事業(yè)務研究會委員,現執(zhí)業(yè)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yè)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yè)認證,專注于刑事業(yè)務,在30余年的律師職業(yè)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和處理、立案的條件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和處理、立案的條件】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馗嫒巳绻环?,可以申請復議。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立案條件和程序的規(guī)定。
同犯罪作斗爭既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在實際生活中,除了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發(fā)現犯罪事實以外,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控告、舉報,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也是案件的重要來源。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接到報案、舉報、控告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應當依照各自職權作出相應處理,應當立案的,予以立案;依法不應當立案的,不予立案。
考慮到“控告”是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報告犯罪嫌疑人及犯罪事實,要求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依法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提出控告是公民的一項權利,對公民提出的控告,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立案與否與被害人的權益有著重大關系,刑事訴訟法對此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即對控告人提出的控告,有關機關如果經過審查,認為依法不應當立案的,應當對控告人予以認真回復,告知其不予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據。同時,為了進一步保障公民控告權落到實處,刑事訴訟法還規(guī)定了控告人對有關機關作出的不予立案說明提請復議的權利,即控告人如果認為有關機關不予立案的理由不成立或者認為不予立案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有權申請復議。1979年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控告、檢舉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馗嫒巳绻环梢陨暾垙妥h。”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增加“報案”,將“檢舉”修改為“舉報”。
根據本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通過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決定立案的條件是:(1)有犯罪事實,即已有的材料能夠說明存在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包括預備犯罪、正在實施犯罪、犯罪未遂、犯罪既遂或中止。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2)依照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對所存在的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具備以上兩個條件的,應當決定立案。
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1)沒有犯罪事實,即沒有任何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和后果,或者有危害后果而并非犯罪行為所致;(2)雖有危害社會的行為,但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遇有本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犯罪已超過追訴時效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規(guī)定告訴才處理的犯罪而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或者其他法律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的,也可以不予立案。
為了防止司法實踐中出現一些有案不立,被害人告狀無門,放任犯罪分子逍遙法外,影響社會安定,正義無法伸張的情況,本條規(guī)定,對于不予立案的,應當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即對控告人的控告,要依法及時回復,不能不聞不問;認為不應當立案的,要說明理由。此外,為加強對控告人的權利救濟,本條還規(guī)定,控告人對司法機關不予立案的通知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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