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刑事案件偵查的一般要求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偵查的一般要求】規定,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公安機關開展偵查活動的主要任務及采取相應強制措施的規定。
本條是根據偵查活動的實際情況,在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新增加的規定。這一規定明確了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立案后應當進行的訴訟活動,具體規定了偵查階段的主要任務,即查明案件事實,收集各種證據,依法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這對規范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和偵查人員依法辦案具有重要意義。
本條規定的核心內容是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開展偵查活動。“偵查”是偵查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偵查的目的在于收集、調取證據材料,以查清案件事實。立案是偵查的開始,也是偵查的前提,如果立案后不及時開展偵查活動,時過境遷,客觀存在的反映案件本來面貌的材料就可能被毀壞,甚至被毀滅,使案件無法偵破,既不利于打擊犯罪,也不利于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這里所規定的“證據材料”是指能夠反映案件事實的物品、文件、痕跡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被害人的陳述等。這些證據材料必須通過各種偵查手段提取,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即案件證據。為了保證偵查任務的完成,本條還明確規定,對符合拘留條件的現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對于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對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強制措施是偵查工作的重要內容,采取強制措施的主要目的是保證收集、調取證據工作的順利進行,保證立案后一系列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防止犯罪嫌疑人再進行危害社會的行為。
執行本條規定應當注意三點:(1)收集、調取證據材料應當全面。所謂全面,就是要求收集、調取證據材料的時候,既要收集、調取有罪、罪重的證據材料,又要收集無罪、罪輕的證據材料;(2)收集調取證據材料要及時,不能延誤時機,即立案后立即組織偵查力量,開展偵查活動,收集、調取證據材料;(3)收集、調取證據材料必須依照本法規定的有關程序進行,不得違背程序或者采用非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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