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李覽青
編輯 | 周炎炎
新媒體編輯丨實習生 張一珂
備受行業關注的助 貸新規正式發布。
4月3日,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官網發布《關于加強商業銀行互聯網助貸業務管理提升金融服務質效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或“助貸新規”),推動商業銀行互聯網助貸業務規范有序發展。
《通知》共10條,是在現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監管制度基礎上的延續和補充,強調商業銀行開展互聯網助貸業務應堅持總行集中管理、權責收益匹配、風險定價合理、業務規模適度的原則。
《通知》中提到的助貸機構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平臺運營機構,一類是增信服務機構,前者對應的是純科技服務的“輕資產”助貸模式,后者對應的是涉及融資擔保服務的“重資產”助貸模式。
多位助貸行業人士向記者表示,與此前監管草擬向金融機構征求意見的版本相比,助貸新規作出了多項調整,在一定程度上放寬了相關限制條件。但核心的內容沒有變化,包括三大方面,一是明確總行級準入審批;二是對平臺運營機構、增信服務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三是要求將增信服務費計入借款人綜合融資成本,規范相關費用區間定價。
在業內人士看來,助貸新規最大的影響,在于對會員費、“雙融擔”等推高實際利率的模式進行限制,但具體執行層面,仍需與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溝通相關細節。
銀行不得為業務規模放松管理要求
與此前一系列互聯網貸款業務監管制度相一致,助貸新規最首要的,是壓實商業銀行總行的主體管理責任。
“近年來,部分商業銀行借助外部互聯網平臺發放貸款的互聯網助貸業務快速發展,主要服務于個人消費和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相關互聯網平臺運營機構依托相對成熟的消費場景、交易客群、客戶數據,與商業銀行形成互補,在協助商業銀行為廣大金融消費者提供更便捷的貸款服務、提升貸款服務效率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同時也暴露出互聯網助貸業務存在權責收益不匹配、定價機制不合理、業務發展不審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不完善等問題。”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
在這樣的背景下,監管要求強化商業銀行總行對互聯網助貸業務的管理責任,具體包括建立健全制度體系、加強合作機構準入管理、規范成本費用管理、強化自主風控等。
引起行業關注的是第四條中的內容,要求商業銀行總行應當對平臺運營機構、增信服務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通過官方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渠道披露名單,及時對名單進行更新調整。不得與名單外機構開展業務合作。
在業內人士看來,“總行級準入名單制管理”將進一步推動頭部、腰部助貸機構與尾部機構的分化加劇,部分存在風險的平臺將加速清退。
在準入管理職能外,《通知》還要求商業銀行在成本費用與經營效益方面加強管理,全面考慮資金成本、風險成本、管理成本、合理收益等因素,審慎核定合作費用上限并嚴格執行,不得為追求業務規模而放松管理要求。同時,將合作費用支付進度與貸款本金回收進度相匹配。
有業內人士指出,與草擬版本中要求助貸費用應于貸款結清后再支付的條款相比,正式《通知》中的這一條款保護了助貸平臺的商業運營模式,有利于引導行業高質量發展。
會員費、雙融擔模式玩不通了?
在全篇《通知》共計10條內容中,行業普遍反饋最關心的內容是第六條,有關銀行與助貸平臺合作費用收取問題。
《通知》第六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在合作協議中明確平臺服務、增信服務的費用標準或區間,將增信服務費計入借款人綜合融資成本,明確綜合融資成本區間,同時明確平臺運營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費,增信服務機構不得以咨詢費、顧問費等形式變相提高增信服務費率。
同時,商業銀行應當開展差異化的風險定價,推動貸款利率、增信服務費率與業務風險情況相匹配,不得籠統以合作協議約定的綜合融資成本區間上限進行定價。商業銀行應當完整、準確掌握增信服務機構實際收費情況,確保借款人就單筆貸款支付的綜合融資成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等有關規定,切實維護借款人合法權益。
長期以來,銀行通過助貸平臺發放的貸款定價有三個主流的參考標準,分別是18%、24%、36%,從低到高不同區間的貸款利率定價對應不同的信用風險客群,其中18%以內是平臺爭奪的優質客戶,而銀行作為資金端的一大部分客戶,其合同約定年化貸款利率一般在24%以內。
然而,近年來在銀行消費貸整體下沉的情況下,24%-36%這一客群也開始進入銀行視野。過去,銀行與助貸平臺引入一家融擔公司收取部分擔保費,基本可以覆蓋24%以內的客群風險,但當借款客群開始下沉,催生了“雙融擔”模式的興起,即引入第二家融擔公司再收取一份擔保費,來分攤擔保風險。
“一般雙融擔模式會讓借款人簽兩份合同,一份是正常的借款合同,明確年化貸款利率在24%以下,另外一份以擔保咨詢費、擔保信息服務費等名義作為服務合同,這樣最終借款人的綜合融資利率將在36%左右。”一位助貸從業人士告訴記者,傳統“單融擔”模式下的這家擔保公司往往是助貸平臺的關聯機構,或第三方機構,但“雙融擔”模式下的擔保出現銀行自有關聯公司的身影。
他向記者坦言:“行業里有一種聲音認為,雙融擔模式將成為銀行向36%客群進擊的一個機會,但在新規發布后可能會受到監管限制。”
另一個“玩不轉”的模式是會員費。
會員費被借款人詬病已久,屢遭投訴。它與“雙融擔”模式的異曲同工之處是,由助貸平臺收取會員費、信息服務費,來覆蓋下沉用戶群體。
此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也收到過爆料,提到部分助貸平臺出現“不買會員不能下款”等問題,甚至有部分不法平臺以會員購買虛擬資產為由,推高用戶實際貸款費用。新規要求運營平臺不得向用戶收取息費,直接阻斷了平臺會員費這一灰色收入。
不過也有業內人士表示,目前《通知》對重資產模式下的“增信服務費”,僅談到咨詢費、顧問費,而沒有對擔保機構的收費進行明確劃分,因此還需要根據各個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執行細分落地。
據悉,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外國銀行分行、信托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參照執行。
留給銀行和助貸平臺還有半年時間整改,本報也將持續關注行業落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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