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互聯網保險業務發展,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財險司近日向各金融監管局、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互聯網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提示函》(以下簡稱《提示函》)。
《提示函》提出六項要求,一是依法合規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二是嚴格規范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活動,三是嚴厲打擊機構和人員無資質“掛靠”行為,四是堅決杜絕違規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行為,五是壓緊壓實互聯網保險業務管理主體責任,六是持續加強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
《提示函》明確,未獲業務許可等資質條件的機構或人員,不得通過“掛靠”保險機構或在該類機構進行執業登記,違規開展相關互聯網保險業務。
《提示函》強調,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互聯網違規宣傳、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
值得注意的是,《提示函》對自媒體的定義,包括但不限于自媒體平臺經營者、店鋪、賣家等平臺內經營者,以及博主、作者、答主等各類自媒體平臺內容創作者。
《提示函》全文
關于進一步規范互聯網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提示函
各金融監管局,各保險公司、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近期,媒體報道某互聯網自媒體通過業務資質及人員執業登記“掛靠”違規宣傳、銷售互聯網保險產品,對保險消費者造成困惑和誤導。同時,監管部門發現,部分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及個人代理人通過互聯網違規宣傳、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
為進一步落實《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規范互聯網保險業務發展,強化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管理,確保互聯網保險銷售全流程依法合規,切實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現將有關事項提示如下:
一、依法合規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嚴格落實互聯網保險產品銷售活動只能通過保險機構的自營網絡平臺開展。應當按照“實質重于形式”“有利于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科學界定保險科普、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互聯網保險銷售等行為。
二、嚴格規范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活動。非保險機構提供保險產品引流、商業宣傳推廣等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服務,應當嚴格遵守《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不得從事互聯網保險產品銷售、咨詢、保費試算、報價比價等商業行為。為保險消費者購買保險產品提供網絡轉接渠道的,跳轉的投保頁面應屬于保險機構的自營網絡平臺。收取相關費用,應當合理定價,確保質價相符。非保險機構不得以技術服務費、營銷宣傳費等名義,違規獲取互聯網保險產品銷售手續費或傭金。
保險機構的從業人員利用自媒體等開展互聯網保險產品營銷宣傳,應獲得所在機構授權,并在顯著位置標明所屬保險機構全稱及個人姓名、執業證編號等信息。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對從業人員發布的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內容進行監測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置。
三、嚴厲打擊機構和人員無資質“掛靠”行為。未獲業務許可等資質條件的機構或人員,不得通過“掛靠”保險機構或在該類機構進行執業登記,違規開展相關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部門強化對此類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督檢查,對相應的機構、人員及被掛靠的保險機構依法嚴查重處。
四、堅決杜絕違規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行為。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互聯網違規宣傳、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為保險機構提供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等服務的合作機構,應當與其他產品和服務的宣傳或銷售行為實行嚴格隔離,并在醒目位置提示消費者注意區分不同的責任主體。
五、壓緊壓實互聯網保險業務管理主體責任。保險機構應切實履行互聯網保險業務管理主體責任,嚴格業務資質、從業人員管理,規范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活動,對互聯網保險產品銷售行為全流程負責,堅決杜絕銷售誤導,對保險合同糾紛切實承擔相應責任。
六、持續加強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監管部門進一步強化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對相關投訴舉報、新聞輿情等加強追蹤查處 ,探索建立長期有效的涉互聯網保險業務自媒體信息監測和處置機制。 行業協會加強自律管理,引導保險機構依法合規開展業務,促進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良性發展。
本文件所稱保險機構,包括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本文件所稱自媒體,包括但不限于自媒體平臺經營者,店鋪、賣家等平臺內經營者,以及博主、作者、答主等各類自媒體平臺內容創作者。
內容來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絡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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