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
想念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孫君庚,想念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
王雪龍,想念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財務總監。
想念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發行人)曾向上海證券交易所( 以下簡稱本所)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 撤回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經查明,發行人在發行上市申請過程中 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違規情況
(一)拒絕、阻礙現場檢查,銷毀相關證據材料
在現場檢查過程中,發行人及其相關人員無正當理由刪除小 麥收儲業務系統歷史數據且無備份、人為刪除物流臺賬原始記錄, 提前清理工作電腦應對檢查,并以消極態度對抗詢問。
( 二)重要信息披露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
申報文件披露,發行人銷售模式以經銷為主,報告期內有 20 家(前)員工( 親屬)設立或任職的經銷商、1 家關聯方經銷 商( 以下簡稱特殊關系經銷商),形成收入占發行人經銷收入總 額的比例超過 50%。截至 2021 年末,發行人已全部通過員工離 職、與發行人停止合作等方式完成了規范,所有特殊關系經銷商 均獨立開展業務。
現場檢查發現,上述特殊關系經銷商并未完成實質規范,仍 有 15 家存在發行人員工擔任經銷商財務負責人、發行人按月核 算經銷商人員五險一金繳納、發行人為供應商招聘人員等情況。 同時,除已披露的20 家經銷商外,發行人另有 3 家經銷商亦存 在類似特殊關系,但未進行規范及披露。
( 三)財務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一是報告期內發行人部分特殊關系經銷商和供應商存在異
常資金往來?,F場檢查發現,報告期內,發行人存在向某小麥供 應商預付款后,供應商將資金轉入第三方資金池,后再轉入特殊 關系經銷商的情況。二是報告期內發行人部分小麥采購業務缺少 關鍵原始單據?,F場檢查發現,發行人小麥收儲業務系統數據已 被刪除,抽樣檢查的報告期內小麥采購業務單據有 36.97%缺少 原始過磅單。
二、責任認定和處分決定
(一)責任認定
發行人存在拒絕、阻礙現場檢查并銷毀相關證據材料,財務 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重要信息披露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 等多項違規行為,情節嚴重,影響惡劣。上述行為違反了 2023 年《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 以下簡稱《審核 規則》)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二條等有關規定。
責任人方面,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孫君庚,時任財務總監王 雪龍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發行人以上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 任,嚴重違反了《審核規則》第二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等有關規 定。
( 二)發行人及相關責任人申辯理由
在規定期限內,相關當事人提出異議稱:一是發行人積極配 合檢查工作并提供相關材料,相關數據刪除問題系因網絡安全隱 患進行定期清理。二是特殊關系經銷商披露問題系因相關信息變 更滯后造成。三是通過特殊關系經銷商進行資金流轉是產業帶貧工作的業務,與公司財務內部控制沒有關系。四是小麥采購業務 單據缺少原始過磅單,系因小麥收儲系統在打印檢驗檢斤單時, 將有關的業務信息系統化一次性打印出來, 因此無單獨過磅單。
( 三 )紀律處分決定
對于發行人及相關責任人提出的申辯理由,本所經審核后認 為:
第一,現場檢查期間,想念食品有關人員存在提前清理工作 電腦、刪除業務系統歷史數據、對抗檢查組詢問等情況,經銷商、 供應商拒絕向檢查組提供資料并且不配合詢問,且發行人未能提 供充分證據證明數據刪除的合理性,其提出全力配合檢查、積極 協調提供文件等異議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現場檢查發現,發行人與特殊關系經銷商存在網銀操 作所使用的IP 地址及 MAC 地址重合、經銷商銀行預留聯系方 式屬于發行人時任員工等情況,與發行人申報文件披露已全部完 成規范的情況不一致,相關事實清楚,其提出系因市場監管系統 信息滯后導致、未對經銷商和供應商提供支持等理由不予采納。
第三,現場檢查查明,相關異常往來資金的來源為發行人, 并通過經銷商等主體回流資金至發行人。上述流轉路徑與產業帶 貧貸款資金流向存在明顯區別,相關責任主體未能提供充分證據 證明資金流向的合理性,其提出無資金循環的動機、拆借資金已 歸還等異議理由不影響違規行為的認定。
第四,現場檢查查明,檢驗檢斤單并非小麥收儲業務系統直接生成的單據,且缺乏“過磅單”原始憑證或業務系統數據加以 校驗,因此無法確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相關異議理由 不予采納。
綜上,本所對發行人及相關責任人的申辯理由不予采納。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通過, 根據《審核規則》第十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 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有關規 定,本所作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
對想念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予以 5 年內不接受發行人提交的 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紀律處分,對孫君庚、王雪龍予以公開譴責 并公開認定 5 年內不適合擔任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的紀律處分。
對于上述紀律處分,本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并記入證監會 誠信檔案數據庫。 當事人如對上述紀律處分決定不服,可于 15 個交易日內向本所申請復核,復核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當事人應當引以為戒,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所業務規則 等相關規定,誠實守信,保證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真實、準確、完 整。
上海證券交易所 2025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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