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相互統一,是一個深入人心的法治原理。
消防救援機構調查火災事故,會分別適用一般程序和簡易程序。適用簡易調查程序的,要同時具有沒有人員傷亡,直接財產損失輕微,當事人對火災事故事實沒有異議和沒有放火嫌疑等四種情形,缺一不可。適用簡易調查程序以外的,要適用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和簡易程序的主要區別在于,當事人是否享有復核的權利。對于適用簡易調查程序作出火災事故認定,當事人提出復核申請的,復核機構不予受理。而適用一般程序的,當事人則享有提出復核申請的權利。
由于火災調查程序的缺陷和人員能力的不足,事故認定結論常常受到質疑。有的辦案人員為省卻復核、審查的麻煩,一些本該適用一般程序調查卻按簡易程序處理的火災案件時有發生。比較典型的是,我們團隊曾經承辦的一起中原省份的案件,盡管火災造成兩人遇難,但當地消防機構仍適用簡易程序進行認定,結果導致家屬因索賠維權受阻而找到總隊。
但是,日前受理的一起案件,卻以肉眼可見的方式,體驗了一次消防救援機構火調工作的改進。
事情是這樣的:
某建筑發生火災后,當地消防救援機構適用簡易程序,認定火災系建筑內某設備故障引燃周邊可燃物引發火災。設備銷售商對此結論不予接受,但因本案適用簡易程序,致使其無法申請復核。
于是,銷售商找到我們團隊尋求幫助。通過詳細調查了解到以下事實,一是起火建筑業主依據評估鑒定主張財產損失約80萬元;二是銷售商在配合調查期間,明確向消防救援機構提出對起火點和起火原因的異議,但辦案人員以其不是火災當事人為理由,不予理會。
經過與銷售商充分溝通,最終確定以申訴的方式尋求救濟。我們精心起草了申訴書,以原認定機構存在適用簡易程序不當,未查清火災基本事實等情形,結論不具有客觀準確性為由,向上級消防救援機構提出申訴。同時附上相關證據材料。
盡管做了充分準備,但對于申訴是否會有效果,銷售商仍心懷忐忑。
申訴材料郵寄后不到半個月,銷售商便接到上級消防救援機構的告知,撤銷火災事故簡易認定書,責令原認定機構適用一般程序重新調查。
隨后,原認定機構通知銷售商以火災當事人身份,參加重新組織的火災現場勘驗,……
此次申訴,連上級機構的門都沒有進,承辦人的面也沒有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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