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控衛監整合改革中應避免削弱衛生監督執法力量,DeepSeek這樣說
一、法律依據:法定職責不可替代
《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六條明確規定衛生健康監督機構受委托依法開展醫療衛生等行政執法工作。若執法人員被抽調,可能導致履職缺位,構成行政不作為風險。《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要求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分散執法力量,可能影響執法程序合法性,引發行政訴訟敗訴風險。《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強調執法信息公開透明、執法全過程留痕、執法決定合法有效。執法人員頻繁參與非本職任務,將直接削弱執法記錄、公示等制度落實質量。
二、職能定位:專業分工不可混淆
*衛生監督執法核心任務是對醫療機構、公共場所、傳染病防治、職業病防治等領域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需通過日常巡查、案件調查、證據固定等專業手段實現;
*傳染病疫情防控及應急則以流行病學調查、病原檢測、風險研判為主。
兩者專業屬性和技能要求差異顯著,強行交叉使用將導致“兩不精”局面。
三、實務風險:執法效能必然受損
案件辦理質量下降。執法案件需嚴格遵循調查取證、聽證告知、決定送達等時限要求。若執法人員頻繁被應急任務打斷,可能導致程序違規或超期辦案等問題。
違法行為發現率降低。衛生違法線索高度依賴執法人員主動排查(如暗訪、突擊檢查)。若日常巡查頻次減少,易形成監管盲區。
隊伍穩定性受沖擊。執法人員需長期積累行業監管經驗(如熟悉醫療機構運作規律、掌握證據固定技巧)。頻繁轉向應急等工作將導致專業能力斷層。
四、政策導向:中央文件明確要求
《關于進一步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明確要求“充實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力量推進綜合監管隊伍專業化、規范化、職業化”。《“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強調“加強健康領域監督執法體系和能力建設”,要求保障執法力量專業化、專職化。
五、替代解決方案
優先采用專業匹配原則。傳染病防治、應急任務應由疾控專業人員主導,執法人員在必要時僅承擔輔助性工作,而非技術性防控。
建立獨立應急隊伍。通過單列編制、跨部門協作等方式擴充應急力量,避免擠占現有執法資源。
強化技術賦能。通過“非現場執法”(如在線監測、AI預警)降低人力依賴,釋放執法人員精力聚焦核心任務。
結語
衛生監督執法是醫療衛生體系中的“法治防線”,其職能具有法定性、專業性和不可替代性。過度抽調執法人員參與應急等傳染病防控工作,將直接沖擊依法監管基礎,增加系統性風險。建議嚴格遵循“專業人做專業事”原則,通過機制創新而非簡單人力疊加實現應急目標。
來源:醫事法苑與行政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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