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某、徐某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自2018年6月始,被告人左某在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車橋鎮租賃廠房,未經審批生產鋁錠,后被告人徐某等人明知左某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仍在左某上述廠房中篩選鋁灰生產鋁錠,共計產生約100噸廢鋁灰。2019年4月23日,左某、徐某安排人員在淮安市淮安區車橋鎮大興村開挖坑塘傾倒上述廢鋁灰。在傾倒20余噸時,因廢鋁灰發熱、冒煙被群眾發現制止并報警。同年4月24日,淮安市淮安區原環境保護局委托江蘇新銳環境監測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對坑塘內廢鋁灰進行取樣鑒定、委托淮安翔宇環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涉案坑塘下風向的空氣與廢氣進行取樣檢測。4月28日,經淮安翔宇環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涉案坑塘下風向氨超標。4月29日,經江蘇新銳環境監測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鑒定,涉案傾倒的廢鋁灰13個樣品中,有4個樣品氟化物(浸出毒性)超出標準值,超標份樣數超出了《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T298-2007)中規定的相應下限值,該廢鋁灰為具有浸出毒性特性的危險廢物。《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版)規定再生鋁和鋁材加工過程中,廢鋁及鋁錠重熔、精煉、合金化、鑄造熔體表面產生的鋁灰渣及其回收鋁過程產生的鹽渣和二次鋁灰屬于危險廢物。同年4月27日,淮安市淮安區車橋鎮人民政府組織人員對上述燃燒的廢鋁灰用土壤攪拌熄滅,攪拌后的廢鋁灰與土壤的混合物重453.84噸。2019年11月,江蘇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受淮安市淮安區車橋鎮人民政府委托,編制應急處置方案認為:涉案廢鋁灰與土壤的混合物因經費及時間問題未進行危險廢物屬性鑒別工作,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版)豁免管理清單第10條規定,建議采用水泥窯協同處置方式進行處置。該院對此次事件生態環境損害評估認為:本次污染事件無人身損害,存在財產損害,費用主要包括財產損害費用、應急處置費用和生態環境損害費用。財產損害費用為清理過程中造成農戶的小麥、油菜、蠶豆、蔬菜損失共計3400元;應急處置費用包括應急監測費用7800元(實收7200元)、廢鋁灰與土壤的混合物的清理費用76161元、處置費用因暫未處置暫按1000元/噸估算;生態環境損害費用18000元(坑塘回填恢復,即填土費用)。2020年3月18日,淮安市淮安區車橋鎮人民政府委托南京中聯水泥有限公司對廢鋁灰與土壤的混合物按照危險廢物進行處置,處置單價為2800元/噸,該價格含稅、含運費。此外還產生江蘇新銳環境監測有限公司鑒定費用80000元、江蘇省環境科學研究院應急處置方案費用70000元及生態環境損害評估費用250000元,合計400000元。關于本案應急處置的相關問題,江蘇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出庭鑒定人明確,應急處置方案針對的是已經清挖出的廢鋁灰與土壤的混合物,該混合物不能直接判定為危險廢物,按照豁免程序處理可提高經濟性和實操性,本案受污染的土壤采用水泥窯協同處置的價格為1000元/噸。出庭有專門知識的人認為,鋁灰不會大面積燃燒,只需用土壤將明火掩蓋即可,20噸廢鋁灰經土壤混合攪拌后,清理出的混合物應在60噸至120噸范圍內,否則屬于過度處置。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環境公益訴訟,指控被告人左某、徐某犯污染環境罪,請求判令被告左某、徐某共同賠償污染環境造成的財產損害費用3400元、應急處置費用1431788元、生態環境損害費用18000元以及檢驗、鑒定等其他合理費用400000元,合計1853188元;判令被告左某、徐某在淮安市級媒體上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
裁判結果
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4日以(2019)蘇0830刑初53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左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責令被告人左某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3000元,上繳國庫;被告人左某、徐某連帶賠償財產損害費用人民幣3400元、應急處置費用人民幣156489元、生態環境損害費用人民幣18000元、鑒定評估等事務性費用等人民幣400000元,合計人民幣577889元,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責令被告人左某、徐某在淮安市級媒體上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駁回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檢察院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左某、徐某違反國家規定,共同傾倒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二被告人的行為造成了生態環境損害,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除應受到刑事處罰外,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包括賠償損失和賠禮道歉,被告人左某、徐某依法應對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后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為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主張兩被告人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應予以支持,但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的確定應當遵循合理、必要原則。檢察機關在提起公益訴訟時,更應當基于社會公共利益目的、公平正義立場和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原則,合理提出訴求、準確審查證據。即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后,行政機關采取應急處置措施應當以必要、合理、適度為原則。對必要、合理、適度的處置費用,應當作為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依據。但明顯超出必要、合理范圍的處置費用,不應當認定為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公私財產損失,不能將此不合理處置費用作為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依據,也不能據此作為被告人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依據。本案的焦點在于應急處置措施是否超出了必要、合理的限度。一、關于用400余噸土壤覆蓋20余噸廢鋁灰的應急處置措施是否合理、必要問題污染環境事故發生后,行政機關為消除危險、清除污染、防止損害后果進一步擴大所采取應急處置的手段和方式應當予以認可,但在條件允許的前提下,仍應當以必要、合理、適度處置為基本原則。本案中,相關行政機關接到報警赴現場勘查后已經確定傾倒的物質系廢鋁灰。廢鋁灰不會大面積燃燒,即使局部燃燒只需用土壤將明火掩蓋即可。對廢鋁灰的處置技術即“泥土覆蓋”技術相對簡單且具有普適性,本案應急處置與污染事件發生間隔幾天,時間上已經不具有緊迫性,應急處置人員有充足的時間研究、制定更加合理的方案。行政機關組織人員采用土壤混合攪拌的措施具有可行性,能夠達到應急的效果,但使用的泥土量應當在合理、必要范圍內,否則既會造成受污染的土壤過多,消耗國家資源,也會增加相應的處置費用。本案實際清挖出混合物數量是專家建議最高值的近4倍,差距過大,此次環境污染事件使用土壤攪拌后清理出混合物453.84噸屬于處置過當。根據適度處置、節約資源的原則并結合專家意見,酌定此污染事件清理出混合物合理必要的數量為120噸。二、關于將廢鋁灰與土壤的混合物直接按照危險廢物以2800元/噸價格委托處置是否合理問題江蘇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制作的應急處置方案明確載明,本案中涉案廢鋁灰混合物轉移和處置可以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版)豁免管理清單第10條規定,不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并建議采用水泥窯協同處置方式進行處置,處置費用估算為1000元/噸(含運費)。故該混合物的處置、利用可以不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直接以受污染的土壤即1000元/噸的價格送交處置更加合理。但本案處置價格過高,對超出1000元/噸的部分,不予認定。三、關于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報告中未列入,但已實際發生的裝車列支費用與運輸費用是否應當計入應急處置費用的問題經查,應急處置人員在實際處置廢鋁灰與土壤的混合物時,產生了混合物裝車列支費用與運輸費用。到庭的鑒定人明確表示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報告中1000元/噸的處置費用包含運輸費用但不包含裝車列支費用,故實際處置中額外支付的運輸費用,屬于不合理、不必要范圍,故不予支持;但裝車列支費用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的“原告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采取合理預防、處置措施而發生的費用”,予以支持。四、關于公私財產損失數額認定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賠償數額認定的問題經查,本案的公私財產損失包括污染環境行為直接造成的財產損失、減少的實際價值,亦包括污染場地回填等為防止污染擴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產生的費用,以及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監測費用。依據江蘇省環境科學研究院評估,結合實際處置情況,認定被告人左某、徐某污染環境行為造成的公私財產損失數額如下:1.財產損害費用3400元:即清理過程中造成農戶的小麥、油菜、蠶豆、蔬菜損失共計3400元。2.應急處置費用:156489元。應急處置費用包括:(1)應急監測費用7200元;(2)清理費用20137元;(3)處置費用129152元。3.生態環境損害費用:18000元。坑塘經過應急清理后已基本消除污染,但需要進行回填恢復,填土費用18000元。以上費用共計177889元。即公私財產損失數額應當認定為177889元,但未達到司法解釋規定的1000000元,不屬于后果特別嚴重情節。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主張賠償的生態環境損害數額包括上述公私財產損失數額,同時還包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鑒定及評估費用、應急方案編制費用共計400000元。綜上,被告人左某、徐某應當承擔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數額共計577889元。
本期編輯|包鐵新媒體工作室 韓瑾
審核|王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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