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墊資為黑龍江大慶宏福公司(下稱“大慶宏福公司”)建設溫室大棚,北京東方英寶公司在追討近3億元工程欠款一案中,似乎陷入了一個越來越大、越來越深的漩渦。
優先受償權被無視,執行過程遭當地企業搶先“截胡”
2025年2月13日,依據生效判決及大慶宏福公司破產管理人的最新統計顯示,大慶宏福至今欠下東方英寶公司工程款、利息及違約金近3億元。
“現在看到的3億元僅僅是一個數字,真正執行可能很難。而正常來說,這宗執行案應該在2022年底就執行終結”,東方英寶公司的董事長祖國誠博士說。
問題出在2021年9月東方英寶公司向大慶中院申請強制執行、查封大慶宏福公司資產期間。
此間,林甸縣宏遠國有資產運營有限公司(下稱“宏遠公司”)以借款5000萬元起訴了大慶宏福公司,并以調解的方式形成裁定,并于2021年12月29日對案涉資產申請了訴前保全。
然而,宏遠公司查封、執行與東方英寶公司申請查封的資產存在重疊,但大慶中院自始至終都沒有依照法律規定,告知東方英寶公司。即便是在2022年1月14日,做出的(2021)黑06執866號執行裁定書中,裁定查封了大慶宏福公司的整個溫室大棚及土地使用權、相應機器設備,但大慶中院執行法官梁曉晗并未按法定程序將此裁定文書送達東方英寶公司。該裁定直到2024年7月5日,東方英寶公司派人赴大慶法院調卷才獲悉此裁定。如此一來,東方英寶公司就查封財產被不當保全的事實,失去了一次提起執行異議的救濟機會。
而在此后的執行中,大慶中院將執行權裁定到林甸縣法院。林甸法院為了優先照顧宏遠公司,繼續暗箱操作為地方企業“優先”執行。
2022年12月,林甸法院違反法律規定,在案涉資產僅經一次拍賣流拍后,就將價值約5400萬的財產,完成了以物抵債給林甸宏遠公司,終結執行。
而同期的東方英寶公司申請的執行工作,遲遲不予推進,明顯存在雙標。更重要的是,東方英寶公司在后來執行過程中提及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事實,法院也予以無視。
為獲取更多案涉資產,宏遠公司終結執行后,無資格仍繼續提異議
在宏遠公司切走5400萬資產之后,案涉資產網絡二拍流拍,東方英寶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向林甸法院提出同意以物抵債申請,后與趙富國法官約定于2024年3月27日上午9點在林甸法院辦理相關手續。
然而,東方英寶公司人員抵達林甸,等了7天,期間,林甸法院趙富國法官、執行局馮石亮局長、陳暉院長等人,以協助資產變現,協調宏遠公司接盤等借口拖延辦理以物抵債裁定書。
而就在此間,宏遠公司于2024年4月1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
祖國誠博士表示,宏遠公司主張的債權,早已于2022年初以物抵債執行終結,宏遠公司是與本案無關的案外人,其提的執行異議無法律與事實基礎。然而,林甸法院繼續與宏遠公司唱雙簧,借著“執行異議”、執行異議復議繼續走程序,繼續拖延向東方英寶公司移交以物抵債裁定書。
過程中,北京藝權以被執行人宏福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900多萬元、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為由,向林甸法院申請對大慶宏福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2024年6月24日,林甸法院作出裁定,受理權藝公司的破產申請。
此后,宏遠公司才于2024年7月5日,撤回其向大慶中院提交的執行異議復議申請。
至此,林甸法院與宏遠公司的“巧妙”配合,將東方英寶公司本應早在2022年12月與宏遠公司同期執行完畢的案件,法官不惜采用違反法定程序的手段,硬生生地將案涉企業拖延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破產清算環節,債權申報文件藏玄機,宏遠公司債權合法性存疑
將大慶宏福公司拉入破產清算的目的達到后,宏遠公司又于2024年10月15日,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僅80萬元的債權申報清單。
祖國誠博士表示,在3個多億的債權中,宏遠公司湊起來的80萬元債權清單,就像是一張參與大慶宏福公司破產清算的門票,其終極目的,就是參與破產清算再分一杯羹,甚至將整個宏遠公司低價收入囊中。
在長達3年多的執行案件中,祖國誠博士意識到,在依法擁有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最先申請強制執行、查封的東方英寶公司,卻屢遭地方企業宏遠公司的截胡式執行、濫用提異議行為阻攔執行,其目的就是將案涉資產越拖越貶值,直到最后,也只有已經切掉大慶宏福辦公樓等部分核心資產宏遠公司才愿意接手,屆時,整個資產的議價權就全部被宏遠公司所主導,而東方英寶公司的合法權益將受到最大程度的傷害。
2025年2月7日,東方英寶公司就大慶宏福公司破產清算的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向管理人提交了意見材料。在該材料中,東方英寶公司就宏遠公司主張債權的合法性進行了質疑。
在案材料顯示:2018年8月24日,大慶宏福公司與林甸縣農業局、宏遠公司簽訂《入股協議書》;2019年12月13日,大慶宏福公司與林甸縣農業局、宏遠公司又簽訂《協議書》,約定解除了三方于2018年8月24日簽訂的《入股協議書》;2020年6月28日,大慶宏福公司與宏遠公司、心頤和中醫藥公司簽訂《代償協議書》;2021年8月19日,大慶宏福公司與宏遠公司、心頤和中醫藥公司簽訂《終止協議書》。
根據上述四份文件,東方英寶公司認為,根據《公司法》和《經濟法》的相關規定,《入股協議書》簽約主體乙方即大慶宏福公司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文件真實性存疑,此四個文件的作用就是偷換概念,將林甸宏遠的股權轉換為債權,從而導致法院作出錯誤裁定,并且宏遠的減資行為未按法定程序進行并公示,即使減資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也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逃避自己作為投資股東的出資義務。
還有,東方英寶公司就自身債權提起訴訟是在2020年8月份,宏遠公司如果真的早在2019年就想解除協議退資,就是說其三年前就已經知道大慶宏福公司出現經營困難,卻直到2022年的1月份才通過訴訟的方式主張權利,這種無故長期拖延本就不符合常理,而東方英寶公司早在2021年9月份就申請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后轉林甸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宏遠公司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被駁回,在復議期間又撤回復議申請,從而導致東方英寶公司本應在2024年3月27日即可取得大慶宏福以資抵債裁定未如期獲取,后又因北京藝權2024年6月的破產申請,將東方英寶公司的執行案件拖入中止執行,宏遠公司的訴訟以及其他相關動作時間節點均嚴重存疑。
其次,從債權性質方面來講,宏遠公司的債權性質屬于具有國資背景的投資款,而東方英寶公司的債權系建設工程價款,《民法典》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該公司的債權具有優先受償權,且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結合司法實務,該公司在申請強制執行過程中,作為被執行人大慶宏福對于東方英寶公司的債權數額等均未提出異議,故東方英寶公司的債權應優先于宏遠公司的債權受償。
為此,東方英寶公司表示,下一步將要求管理人依法調取大慶宏福公司、林甸縣農業局、宏遠公司簽訂入股協議時第三方評估機構出具的論證報告,并通過訴訟的方式追究宏遠公司抽逃出資的法律責任。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