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昌星這個名字,在90年代末的中國可是響當當的。
他是廈門遠華走私案的主角,一個從福建農村走出來的家伙,靠著走私和賄賂硬生生搞出了個龐大帝國。
不過,1999年一封舉報信讓他徹底翻車,他帶著5000萬現金跑到北京想“擺平”這事,還有個當紅女歌星到處為他求情。
1999年4月,一封74頁的舉報信寄到了中共中央辦公廳信訪局,署名是“一群伸張正義的人”。
這封信直接把賴昌星和他的遠華集團給掀了個底朝天。
里面寫得清清楚楚:賴昌星帶頭的這個團伙,走私了價值530億元的貨,偷逃稅款300億,國家損失加起來830億。
舉報信里還點了名,賴昌星不光自己干,還拉了一堆官員下水,包括16個正廳級以上的海關干部。
遠華集團的走私手法五花八門,不報關、偽報品名、少報多進,啥招都用上了。
電腦芯片、石油、化工原料,這些緊俏貨全被他們偷偷弄進來。信里還提到,賴昌星家里藏著成堆金條,生活奢靡得讓人咋舌。
這封信一送到中央,上面震怒了,馬上成立了專案組,賴昌星的好日子到頭了。
要說這事,得先從賴昌星是誰講起。
他1958年9月15日生在福建泉州晉江一個叫燒厝村的地方,家里窮得叮當響,兄弟姐妹一大堆,小學沒念完就輟學了。
早年他靠撿破爛、賣廢品混日子,后來擺攤賣點衣服,賺點小錢。
80年代改革開放,福建沿海熱鬧起來,他瞅準機會,開始搞點小生意,慢慢接觸上了走私。
1991年,賴昌星弄到了香港居民身份,算是邁出了關鍵一步。
他在香港注冊了遠華國際有限公司,表面上是做合法貿易,其實暗地里早開始籌劃大動作。
1994年,他以“港商”身份回到廈門,成立了廈門遠華電子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好幾億港幣。1996年,公司升級成廈門遠華集團,走私生意徹底起飛。
他瞄準了電腦芯片、成品油這些利潤高的東西,還租了保稅倉庫和油庫,走私了18萬噸油、3588輛車,案值超20億。
賴昌星能搞這么大,靠的可不只是膽子大。他跟廈門海關這些部門勾結得死死的,行賄成了家常便飯。他在廈門建了個“紅樓”,七層高,外墻紅色,里面裝修豪華得像宮殿。
這地方是他拉關系、搞交易的據點,官員、企業老板常在那進進出出。遠華集團的走私網絡就是這么靠錢砸出來的。
舉報信的事傳開,中央專案組開始查遠華集團,賴昌星慌了。他知道這回玩大了,不是小打小鬧能糊弄過去的。
于是,他決定使出老招數——用錢砸。他讓人準備了5000萬現金,打算親自帶到北京,找高層官員把這事“擺平”。
他先瞄上了時任海關總署署長牟新生,想通過公安部的熟人搭上線。
牟新生這人清廉得很,脾氣倔,出了名的不吃這一套。賴昌星讓人送去一箱金條,結果人家看都不看,直接退回來。
他還不死心,又找了幾個中間人,帶上現金到處跑,可5000萬愣是沒人敢收。中央對這案子盯得太緊,誰也不敢趟這渾水。
他在北京折騰了好幾天,錢沒送出去,路子也沒打通。這5000萬最后成了廢紙,擺平的計劃徹底泡湯。賴昌星這才意識到,這回不是錢能解決的問題了。
就在賴昌星在北京碰壁的時候,另一邊冒出來個當紅女歌星。
她先是在報紙上發聲明,說賴昌星是冤枉的,想影響輿論。她還動用了自己在娛樂圈和商界的關系,找了不少有頭有臉的人幫忙。
不過,她的努力沒啥用。賴昌星的案子已經不是個人能左右的,中央下了死命令,誰也救不了他。
她跑前跑后,最后只換來一片冷眼,自己的事業也受了影響。這插曲聽著挺戲劇化,但也挺無奈。
眼看北京沒戲,國內也待不下去了,賴昌星在1999年8月10日帶著老婆孩子跑了。
他選了加拿大,坐飛機直奔溫哥華。到那兒后,他低調租了個公寓,開始了逃亡生涯。
賴昌星請了一堆律師,跟加拿大政府打官司,想賴在那兒不回來。
1999年底,他申請難民身份,說回國會被迫害,結果沒通過。他不甘心,又上訴,反正就是拖時間。
他換了好幾個城市住,律師費花得跟流水似的。中方不停跟加拿大交涉,遞證據要引渡他。
賴昌星在加拿大小心翼翼,出門都戴帽子墨鏡,生怕被認出來。
可他再怎么拖,2011年7月還是扛不住了。加拿大聯邦法院駁了他的暫緩遣返申請,7月23日把他押回中國。他一下飛機,就被北京公安抓了,逃亡12年算白費了。
賴昌星被抓回來后,廈門中級人民法院開了庭。這案子證據鐵板一塊,走私普通貨物罪、行賄罪,全給他定了。
法庭認定他走私金額530億,行賄金額巨大,最后判了個無期徒刑,政治權利終身剝奪,財產全沒收。
這案子不光抓了賴昌星,牽連的人多了去。16個正廳級官員、300多個公職人員被查,遠華集團的走私網被連根拔起。
國家追回了部分損失,但830億的窟窿還是讓人心疼。
賴昌星落網那天,新聞鋪天蓋地,老百姓拍手叫好。
參考資料
邱觀史.牟新生談與賴昌星交鋒的日子:賴曾想要“滅了我”[N].正義網,2007年-08月14日.
陳鳴,楊繼斌,丁果.不當大佬十二年——賴昌星在加拿大的最后歲月[J].跨世紀(時文博覽),2011,(11):40-43.
邱亞虹,戴哲宇.遠華煙云:賴昌星的55年人生路[J].中國檢察官,2013,(10):68-70.
王華榮.法律尊嚴和司法主權不容侵犯——我看賴昌星走私、行賄犯罪案[J].學習月刊,2012,(11):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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