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訊問筆錄的制作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訊問筆錄的制作】規定,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制作訊問筆錄的規定。
訊問筆錄是言辭證據的重要載體。對訊問筆錄的制作作出具體規定,有利于規范偵查人員的訊問工作,保證筆錄的客觀和真實,從而有利于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獲得可靠的證據,保證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為了保證訊問筆錄的真實可靠,首先必須防止在訊問中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訊逼供等非法獲取方法,對此刑事訴訟法有關章節中已有專門規定。本條主要是從訊問筆錄的內容上,要求必須經過犯罪嫌疑人本人的核對或認可,以防止歪曲犯罪嫌疑人的真實意圖或者強加于人的主觀臆斷甚至捏造事實等情況發生。1979年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訊問筆錄應當交被告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被告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被告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被告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被告人親筆書寫供詞。”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將本條中的“被告人”修改為“犯罪嫌疑人”。
根據本條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制作訊問筆錄,并做到以下幾點:(1)訊問筆錄應當核對。核對筆錄,可以交犯罪嫌疑人自己閱讀,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閱讀能力,應當向其宣讀;(2)經核對,犯罪嫌疑人認為有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在補充或者改正的地方,犯罪嫌疑人應當蓋章按指印;(3)犯罪嫌疑人確認訊問筆錄無誤的,應當簽名或者蓋章(或按指印),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4)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書寫,以書面形式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主動讓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書面供述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書面供述上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如果有涂改,應當在涂改處蓋圖章或者按指印。
本條規定的“必要的時候”主要指兩種情況:一是根據犯罪嫌疑人的情況書寫供述更能準確地表達犯罪嫌疑人的真實意思和案件事實情況,如犯罪嫌疑人口吃或口齒不清,難以準確表達所要講的意思等;二是根據偵查的需要,從犯罪嫌疑人的書面筆錄上提供偵查線索,如需要筆跡鑒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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