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醉駕是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和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為進一步凈化轄區道路交通環境,婺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始終保持對酒駕、醉駕違法行為的高壓嚴管態勢,嚴查嚴處,切實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全力維護轄區道路交通安全形勢持續穩定。現將近期查獲的酒駕醉駕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希望廣大駕駛員引以為戒,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安全文明出行。
案例一
3月25日,交警大隊清華中隊民警在縣S303省道周鳳線6公里路段開展酒醉駕查處,對駕駛贛E2***1普通二輪摩托車的詹某進行了檢查,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測試,其呼氣酒精含量為50mg/100ml,屬于酒后駕駛機動車,民警對其依法作出處罰。
案例二
4月9日9時14分許,交警大隊江灣中隊民警在轄區東頭-鎮頭1公里200米處開展交通違法整治,對駕駛贛E7***2普通二輪摩托車的洪某進行了檢查,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測試,其呼氣酒精含量為45mg/100ml,屬于酒后駕駛機動車,民警對其依法作出處罰。
酒駕后果很嚴重,將面臨這樣的處罰↓
酒駕后果:酒精含量20mg/100ml—80mg/100m(不含)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15日拘留,罰款5000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罰款2000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駕后果: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80mg/100ml
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或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追究刑事責任,終身禁駕。
司機一杯酒,親人兩行淚
酒駕醉駕危害大、代價高
無論何時、何地
都切勿心存僥幸酒駕上路
牢記“酒后不駕車、駕車不喝酒”
嚴格遵守交規,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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