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阿姨糕團店是南京名氣較大的網紅青團店,很多來南京玩的游客會來這里買一份蛋黃肉松青團。但也有不少人反映,自己買錯了,買的是徐阿姨糕團店的。近日,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徐阿姨糕團店傍靠網紅品牌,被判賠償4.8萬元。
許阿姨糕團店
原告某糕點公司的許阿姨糕團店自2014年開始經營至今,在糕團市場具有較大影響力,已成為小吃街里的網紅糕點。2024年,原告發現被告使用“徐阿姨”標識銷售糕團類商品,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和誤認。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徐阿姨糕團店
“‘徐阿姨’與‘許阿姨’商標讀音相近,被告使用該標識的行為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侵害了我方注冊商標專用權,存在‘搭便車’的主觀故意。”原告某糕點公司表示。
“許和徐均為常見姓氏,并非原告獨占使用,而且兩者商標的首字并非同一字體,雙方標識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被告辯稱。
法院認為,認定商標近似應當以相關公眾一般注意力為標準,既要考慮商標標志構成要素及其整體的近似程度,也要考慮相關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關聯程度等因素;對于具有呼叫功能的文字商標,其近似性的判斷應當主要考慮文字讀音。被訴商品標識雖然在首字上存在書寫差別,但兩者均包含相同的“阿姨”,詞語結構相同、發音呼叫相近,呈現較明顯的相似性;且該標識經原告在糕團類商品上的持續使用,已具備一定顯著性,按照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不易從整體上對被訴侵權標識和涉案注冊商標標識進行區分,因此可以認定被訴侵權標識與涉案注冊商標構成近似。
綜上,被告已構成對原告涉案“許阿姨”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觀惡意程度等因素,判決被告立即停止在涉案注冊商標核準范圍內突出使用與其近似的商標,賠償原告某糕點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4.8萬元。一審判決作出后,被告不服上訴至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現代快報/現代+ B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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