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法院報
消費者不滿更換私教訴請退款,健身房欲注銷企業
法院發出禁止注銷令,判決合同終止,退還部分課時費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消費者選擇與健身房約定安排私人教練,接受一對一的健身指導服務。若雙方因更換私教、退費等事宜發生糾紛,健身房表示要注銷企業,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如何得到保障?近日,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服務合同糾紛案,依法發出廣州市首份禁止注銷令,通過事前保全措施,遏制企業“金蟬脫殼”行為,判決被告某健身房一次性向原告姚某退還17309元。
2024年6月15日,姚某與某健身房簽訂《私人教練課程協議書》,購買了私教課程,指定了私人教練,并通過預付、續費等方式共支付費用5萬余元。協議書載明,當原指定的私人教練無法完成課程時,某健身房保留更換私人教練的權利;如會員違約,某健身房將扣除剩余課時費的50%后予以分期退還。
2024年10月2日,由于原私人教練離職,某健身房安排了其他教練接替,但姚某不同意某健身房的前述安排。2025年1月2日,姚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某健身房全額退還剩余未使用的課時費26012元。
立案后,法院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庭審過程中,被告某健身房表示要注銷企業。該意圖旨在通過消滅主體資格來逃避債務,若不及時采取保全措施,將可能導致訴訟程序空轉或執行落空,損害當事人勝訴權益的實現。為保障案件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2025年2月28日,法院依法發出禁止注銷令,裁定禁止某健身房在結案裁判文書發生法律效力之前辦理商事主體注銷登記,并同步向增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確保被告主體資格存續。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合同約定,某健身房因原教練離職而更換教練的行為合理正當,不構成違約,但合同中關于退款金額以及分期退還方式的條款明顯有失公平,法院不予認可。因案涉合同涉及健身,具有人身屬性,不適于強制履行,在原告明確表示不同意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其要求終止案涉合同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其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法院遂作出前述判決。
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本案將行為保全措施適用于商事主體注銷程序,通過事前禁令阻斷企業逃避責任、惡意拖延訴訟程序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本案中,被告當庭表明注銷意圖,構成緊迫風險,且注銷行為可能導致訴訟主體滅失、財產轉移等嚴重后果。因此,即便當事人未提出申請,法院亦有權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此外,禁止注銷令對企業正常經營影響較小,不影響被告的正常運營。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商事法律法規中清算義務的延伸適用,企業清算注銷需履行債務清理義務,禁止令實質上是對清算程序的“司法介入前置”,防止簡易注銷等程序被濫用為逃債工具,增加權利人的維權成本。
法院同步向市場監管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這一措施,確保被告主體資格存續,強化權益保護實效性,同時也加深了司法裁判與行政監管協同配合通道的建設。
本案中,法院通過行為保全制度阻斷企業惡意注銷,為破解訴訟期間債務人逃避責任難題提供了新思路,也有助于遏制“惡意注銷、實為逃債”亂象,維護市場信用體系與法治化營商環境,推動市場主體誠信建設。
來源:人民法院報·3版
記者:張雅慧 | 通訊員:汪狀 閆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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