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晚,“被已婚男友送精神病院”當事人胡女士發長文回應。
此前據上游新聞報道,2022年9月胡女士通過婚戀平臺認識了自稱單身未婚的安徽人王某,經過一段時間線上聯系后,兩人確立了戀愛關系。2023年兩人線下見面,后來到王某的老家安徽省無為市開始同居生活。
胡女士提供的相關單據顯示,王某在無為市房子的物業費都是胡女士支付的。她說同居期間,前后花費了40多萬元,王某一直稱年底回款就還給胡女士,但卻從未給過。
2024年6月兩人準備結婚,隨后胡女士發現王某已婚有子,后因溝通無果,胡女士以詐騙和重婚罪向警方報案,并提供了相關證據。2025年2月10日,無為市公安局審查后,決定立案。同日還受理了胡女士控告王某的詐騙案。
2025年3月,胡女士在從安徽回北京家路上被不明身份人員強制帶到了安徽蕪湖的一家精神病醫院進行治療。住院6天后,胡女士的弟弟和生意合伙人經多方打聽才知道其下落。
△ 圖源上游新聞
王某此前曾回應稱,自己和胡女士只是朋友關系,并非戀人。他曾配合警方進行過調查,都不是戀人關系就不存在重婚的說法,而對于警方對他涉嫌重婚罪立案的情況,王某稱系胡女士偽造。
而在長文中,胡女士稱兩人于2023年3月見面開始同居,6月份王某帶她回老家,其家人均稱王某系未婚單身,王某還婚內出軌、賭博,連孩子壓歲錢都賭輸。胡女士還稱自己為王某家在市里買的新房添置了家具、家電。王某一直未還。
△ 圖源上游新聞
對于胡某被送去精神病院,此前蕪湖市第四人民醫院趙姓醫生多次強調系無為市一派出所工作人員將胡女士送到的精神病院,其間多次聯系家屬,電話均無人接聽。胡女士弟弟則表示,胡女士被關在精神病院的6天里,并未接到電話,且多次提出家在天津,為何要被強制帶到蕪湖市治療的質疑,均未得到回應。
而無為市官方人士曾回應稱,案件辦理期間,胡某多次表示要自殺,2024年她還曾在蕪湖市治療過抑郁癥。3月9日,胡某執意從安徽開車前往北京,考慮到她精神狀態欠佳,為其安全著想,公安機關才將她從北京郊區檢查站帶到蕪湖市第四人民醫院,且治療后已有好轉。“據我們了解,胡某和王某關系沒到談婚論嫁的程度,王某家里不同意,王某又長期在外打工,兩人未達到長期同居標準。”
對此,胡女士在長文中回應稱,2025年1月,派出所相關負責人稱其精神不好建議檢查,自己確實去了蕪湖市第四人民醫院就診,“醫生拿出了答題測試卡,但是上面所有答案都是醫生填寫,我根本沒有填寫,最后醫生說我抑郁。”
而3月份這次7天6夜的住院,自己被不停喂藥一直睡覺。出院時還被要求結算4千元醫藥費。出院后胡女士至南京一家醫院做檢查,報告顯示,胡女士并未出現焦慮、抑郁、情緒低落、悲觀厭世及幻覺妄想等癥狀。
△ 圖源上游新聞
在長文中,胡女士表示將繼續維權,追究前男友和將自己送至精神病院的人的責任。
不過4月11日,瀟湘晨報記者注意到,胡女士清空相關發聲微博,記者多次嘗試聯系未獲回復。
4月11日,瀟湘晨報記者也請北京市中聞(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凱詳析相關法律問題。
(一)依據目前雙方回應,王某是否構成重婚罪和詐騙罪?
劉凱:根據我國《刑法》關于重婚罪的規定,已婚人員與他人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即構成重婚罪。
在本案中,如果男方在明知自己仍處于婚姻狀態的情況下,仍與胡女士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則可能構成重婚罪。因此,如有充分的證據(例如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同居證明、轉賬記錄、證人證言等)表明王某知情并有隱瞞行為,則可能構成重婚罪。反之,如果證據顯示雙方僅停留在較為模糊的友情層面,且胡女士的誤解屬于主觀認知問題,重婚罪將很難認定。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在本案中,王某構成詐騙罪需要要求滿足以下三個要素:
第一,是否有證據證明王某在雙方交往中明確隱瞞婚姻狀況,或通過其他方式使胡女士誤信其單身或可建立婚姻關系;
第二,是否能證明胡女士因信任王某而在經濟上作出投入,這些投入與其被欺騙的事實有直接因果關系;
第三,是否能夠證明王某存在利用隱瞞真實情況以非法獲取經濟利益的主觀故意意。
總之,從目前雙方的回應來看,是否構成重婚罪和詐騙罪關鍵在于:證據能否證明王某在交往期間明知婚姻狀態仍以“單身”身份與胡女士建立了親密關系(重婚罪),以及是否存在虛構、隱瞞事實使胡女士遭受經濟損失的情形(詐騙罪)。當然,最終認定還需依靠全面證據調查和司法機關依法作出的結論。
(二)在非個人意愿的情況下,疑似精神障礙患者在哪些情形下能被送往醫療機構治療?目前根據媒體報道的情況,押送王某至精神病院的行為是否違法?醫院收治的程序是否合理?
劉凱:根據我國《精神衛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原則上實行自愿治療,非自愿(即強制)治療僅適用于下列情況:
1、必須經過法定程序,通常應當有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2、對疑似精神障礙的流浪乞討人員,各地民政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可予以協助送醫診斷,但同樣需要嚴格把關是否符合住院治療的必要條件;3、患者出現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行為或有明顯自傷、他傷的危險。
強制醫療措施應當在確保患者權益的前提下實施。醫療機構在對疑似精神病患者進行檢查及治療過程中,必須充分尊重患者人格權、知情同意權和申訴救濟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到法律保護。根據報道,胡女士在離開安徽返京途中即被多人攔截、搶走隨身物品,并被帶到精神病院。期間,警方或相關人員未能及時聯系其家屬,也沒有說明清楚法律依據和相關權利,程序上存在爭議。如果公安機關或其他公職人員缺乏充分證據證明胡女士對自己或他人存在即時危險,而以“安全考慮”簡單執行強制送醫。因此,警方或相關執法人員可能構成對人身自由的非法限制和濫用職權。
醫療機構在接收患者入院時,應核實患者的具體情況與合法依據,并在治療過程中尊重患者的意愿及知情權。如果醫院僅憑送醫人員(如派出所)的單方面說法,在未做充分精神評估的情況下就作出誤診,可能會涉及醫療錯誤或醫療過失的問題。
根據媒體報道,南京市醫院的專家在獨立評估后認為胡女士不存在抑郁、幻想等精神病理癥狀。這表明,精神病院對胡女士的初步診斷可能存在認知和程序上的錯誤,尤其是當送醫決定未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時,其醫學評估的客觀性和準確性便大打折扣。此外,在非自愿送醫情形下,如果醫療機構未能核查患者真實身份、未能聯系近親屬提供病史或有充分的醫學審查,則存在出現誤診甚至“標簽化”的風險。
(三)胡女士若要追責,可以追究哪些責任,如何追究?
劉凱:針對警方可追究行政、民事和刑事責任,重點在于是否存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濫用職權的問題。追究方式包括行政投訴、民事賠償訴訟以及必要時的刑事控告。
具體來說:若調查結果證明警方在執行押送過程中未按照《精神衛生法》規定履行法定程序(例如未核實患者身份、未經近親屬同意或事先通知等),胡女士可向上級公安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或信訪部門投訴,要求查處執法不當、濫用職權的問題。
如果警方的行為構成對胡女士人身自由的非法限制,且造成精神損害(如心理創傷、經濟損失等),胡女士可以通過民事訴訟向國家賠償部門或涉事公安機關追究侵權責任。例如,非法拘禁、侵犯人格權及相關精神損害賠償。
在情節嚴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情況下,警方在強制送醫、限制人身自由過程中涉嫌構成濫用職權或非法拘禁,可能觸犯刑法中有關“非法剝奪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規定。不過,刑事責任的追究需要公安、檢察機關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立案調查和公訴。
針對醫院方面可追究民事和行政責任。如果醫院在收治過程中未履行核查患者身份、未及時通知近親屬、在非自愿入院的程序上存在明顯瑕疵,甚至出現因盲目診斷而導致誤診、過量用藥等情形,則醫院可能構成醫療侵權。胡女士可以要求醫院就因此給其造成的人身傷害、精神損害及其它相關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還可以向衛生主管部門提起行政投訴,要求對醫院及責任人進行行政處罰或責令整改。
對于其前男友(王某)方面,若證據證明其在與胡女士交往過程中故意隱瞞已婚事實,導致胡女士產生錯誤認識并遭受經濟損失,其行為可能構成重婚罪與詐騙罪,同時還可能涉及民事賠償責任。胡女士可向公安機關報案、請求立案調查,同時依據民事法律規定向王某提起侵權賠償訴訟。
瀟湘晨報記者 吳陳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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