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5月7日訊近日,家住杭州的陳先生反映,去年他花了2800多元辦了一年的健身卡,今年4月中旬到期期間因為有優惠,他又交了4600多元辦理了一張三年卡。新卡的會員協議的起始日期是今年5月1日,因后期的工作規劃不在這一片了,所以陳先生想就把它退掉。陳先生曾多次和健身房工作人員溝通,對方就是不肯讓他退卡。工作人員稱合同備注欄手寫了不可退卡,而陳先生表示辦卡的時候沒有人跟他講這卡是不能退的。此外,關于“會員如因長時間離開俱樂部所在城市導致無法享受健身服務”需要終止會籍,這樣約定終止合同他需要支付違約金25%,還要支付一個入會的服務費手續費500塊錢。陳先生表示可以接受這個違約金,但是店里就是說還是拒絕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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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山東金盛陽律師事務所張亞雪律師從法律角度進行了分析和解讀:
首先,陳先生作為消費者與健身房之間成立的是服務合同關系,雙方簽訂的協議是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該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該格式條款無效”,雙方簽訂的協議免除了健身房責任,限制陳先生作為消費者的主要權利,故不能退費的條款應屬無效。另外,今年5月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消費者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等法律規定,主張經營者提供的下列格式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排除消費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請求返還預付款的權利”也對此情形作出規定。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之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其他情形。”本案中,陳先生工作發生變動,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陳先生一方明顯不公平,因此陳先生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其退費金額也應根據實際使用的服務期限、剩余服務期限、合同約定的退費規則等綜合計算。
發生類似事情,建議消費者首先與健身房進行協商,說明情況,并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爭取達成一致意見;如若協商不成,可以向當地消費者協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反映情況,尋求幫助;如若以上途徑均無法解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健身房退費。
閃電新聞記者 郝彬潔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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