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女士在購買健身卡后患上疾病,
醫囑不宜劇烈運動,
遂向健身機構提出退費。
健身機構認為,
陳女士因個人原因取消課程,
要求支付違約金。
陳女士算不算違約?
可以要求退款嗎?
2023年7至8月間,
陳女士與某健身機構
簽署了兩份《課程協議》,
購買了100節私教拳擊課
和100節私教常規課,
共支付8.4萬元。
后陳女士上了13節拳擊課
和6節常規課后,
感覺腰部不適,遂就醫。
醫院診斷為腰椎間盤突出,
并建議避免劇烈體育運動
(含器械健身等),
陳女士遂向健身機構提出
退余款7.5萬余元。
健身房認為,
陳女士因個人原因取消課程,
系違約方,
應承擔《課程協議》中約定的
30%違約金和5%手續費共2.9萬余元,
僅同意退還余款4.6萬余元。
雙方對退費金額無法達成一致,
陳女士訴至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預付式消費合同成立后,
當消費者身體健康等
預付式消費合同的基礎條件
發生了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
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
繼續履行合同對于消費者明顯不公平。
本案中,陳女士因自身身體健康原因
要求解除合同,
有醫療機構的專業建議,
故陳女士的解約行為系有合理原因,
不構成違約,
不應承擔違約金和手續費,
據此,判決健身機構
全額退還剩余款項7.5萬余元。
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健身機構主動向陳女士履行了退款義務。
一、消費者的身體健康系預付式消費合同的基礎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了情勢變更原則,2025年3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二款系該原則在預付式消費領域的具體化應用。該條明確了消費者身體健康屬于預付式消費合同的基礎條件,該條件若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消費者明顯不公平,消費者與經營者協商不成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
本案中,陳女士健身一段時間后,其身體健康狀況發生了充卡時無法預見到的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消費者明顯不公平,故應依法賦予消費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二、消費者因身體原因退費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涉案《課程協議》中約定消費者因個人原因退費需承擔30%違約金和5%手續費后再退余款,該條款約束的應為消費者主觀違約、惡意違約行為,不包括消費者因客觀履約不能而行使法定解除權的情形。消費者因身體健康原因而主張解除具有人身專屬性的健身合同,系因自身客觀原因致使繼續履行合同對其明顯不公平,該解約事由符合法理情理,不屬于違約解除,消費者不應就此承擔違約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均對經營者提供的格式條款效力作出了限制性規定。在經營中,經營者應避免利用格式條款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其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限制或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否則將因違反法律規定而被認定為無效。
陳甦萍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長寧區滬劇非遺中心藝術總監
實踐中,消費者“辦卡容易退卡難”的現象屢屢發生,特別是消費者具有疾病等不宜繼續健身等正當情形時仍需承擔高額的違約金后才能退款,使得消費者退款權利難以保障,也制約了健身行業的健康發展。
本案中,人民法院通過《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條款,清晰地解讀了消費者身體健康屬于預付式消費合同的基礎條件,該條件若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消費者明顯不公平,法律賦予了消費者解除該預付式消費合同的權利。同時,消費者的這一解約行為具有合理性,不應承擔合同約定的高額違約責任。該案判決有效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退費權利,也促進了健身行業進一步健康、有序發展,值得肯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
預付式消費合同成立后,消費者身體健康等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消費者明顯不公平的,消費者可以與經營者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消費者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向上滑動查看更多 ?
來源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門:民事審判庭(環境資源審判庭、執行裁判庭)
文字:丁寧
漫畫:徐秋雨
攝影:葉詩妍
責任編輯:陳鳳
編輯:左雨欣
聲明丨轉載請注明來自“上海高院”公眾號
? 點擊上方卡片關注“上海高院”公眾號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