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依生效判決賠償了損失,能否向無證駕駛的侵權人追償?
案 情 回 顧
2022年7月初,王某無證駕駛其半掛牽引車在金川區某路段與劉某駕駛車輛相撞,造成劉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無責任。
另查明,劉某訴王某、毛某、聯合財險某支公司、第三人鄭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經金川區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王某駕駛的車輛系毛某賣給鄭某,該車由鄭某向聯合財險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后,鄭某又將該車輛賣給王某并交付。金川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聯合財險某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劉某各項損失198000元……。聯合財險某支公司履行了賠償義務后向永昌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王某給付代償款。
裁 判 結 果
判決王某向聯合財險某支公司給付代償款。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服判息訴,未提起上訴。
法 官 說 法
根據生效判決確定的事實,王某系案涉車輛的最終受讓人和實際控制人,事故中王某未取得駕駛證,系無證駕駛,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王某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聯合財險某支公司已向劉某履行義務,現聯合財險某支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王某追償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 律 依 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供稿:永昌縣法院 楊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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