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
部分駕駛人抱有僥幸心理,
覺得酒后“挪個車”“開一小段”無關緊要,
然而,
現實卻給了他們沉重一擊。
近日,欽州市欽北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危險駕駛罪案件作出判決,黃某因醉酒駕車引發交通事故,即便其以“距離短且主動報警”為由懇請適用緩刑,法院依然未予批準,最終判處其拘役3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5日20時許,黃某下班后將私家車停放在欽州市欽北區某小區附近,隨后在周邊夜宵攤用餐。用餐期間,他先后飲用了兩杯米酒及一杯白酒。因到家不過一公里左右路程,21時許,黃某懷著僥幸心理駕車回家。他駕車從小區南側道路駛出,左轉進入金華路時,與劉某駕駛的小型客車發生激烈碰撞,致使兩車均遭受不同程度的損壞。經交警部門勘查認定,黃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司法鑒定所立即對黃某的血液進行檢測。結果顯示,黃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高達331.3mg/100ml,遠超醉駕標準(80mg/100ml)。
法院審理
欽北區法院審理后認為,黃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黃某醉酒駕駛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屬于從重處罰的情形,且血液酒精含量過高,其以近距離駕駛并主動報警為由請求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黃某案發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且簽字具結認罪認罰,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法官說法
依據刑法第133條之一的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處拘役,并處罰金。其中,醉酒駕駛的認定標準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mg/100ml及以上。黃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高達331.3mg/100ml,遠超醉駕標準,其行為符合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
關于緩刑的適用,根據刑法第72條的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黃某醉酒駕駛不僅導致交通事故,還負事故主要責任,且血液酒精含量處于極高水平,其犯罪情節嚴重,不符合“犯罪情節較輕”這一關鍵緩刑適用條件。
近年來,因酒駕引發的交通事故頻繁發生,給社會和無數家庭帶來難以估量的巨大損失。此次案件警示廣大駕駛人,無論駕駛距離長短,酒后駕車都潛藏著嚴重的安全隱患,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堅決拒絕酒駕,這不僅是對自己生命安全的珍視,更是對他人生命負責的重要體現。
來源丨欽北法院
微信號:欽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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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48期 總13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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