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作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定途徑,在解決土地流轉、征地拆遷以及合同糾紛等高頻問題時,本應發揮關鍵作用。然而,部分當事人在權益受損時,因對法律武器運用的生疏,陷入 “信大不信小、信上不信下、信訪不信法” 的誤區。表現為篤定被反映部門級別越高、領導批示越明確,問題解決速度就越快。這種觀念對信訪與法定救濟途徑的良性互動構成挑戰。
信訪 “越位” 引發的法律沖突
當信訪脫離 “補充救濟” 的定位,搖身一變成為無所不能的 “萬能鑰匙”,一系列法律沖突便接踵而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保護和規范當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訴權的若干意見》(法發〔2017〕25 號)中明確規定“要正確區分當事人請求保護合法權益和進行信訪之間的區別,防止將當事人請求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當作信訪行為對待”。由于信訪處理行為通常不可訴,一旦將本應通過法定程序處理的事項導入信訪程序,當事人的訴訟權益極有可能遭受損害。
信訪 “依法分類” 的價值
信訪 “依法分類” 旨在將可通過法定途徑救濟的信訪事項精準導入對應程序,讓信訪回歸 “補充救濟” 的本位。比如涉法涉訴事項轉入司法程序,涉及具體行政行為的投訴進入行政復議程序,勞動爭議類事項引入仲裁程序,申請查處違法行為類事項啟動履職程序,檢舉舉報類事項納入紀檢監察程序。
倘若不對信訪事項進行分類,信訪極有可能淪為解決糾紛的 “萬能藥”,各級信訪部門則可能異化為 “超級法院”。長此以往,復議、訴訟等正式且基礎性的糾紛解決機制將被逐步淡化,甚至被邊緣化。
“依法分類” 的具體方式
一、信訪與訴訟分離【1】
當事人對一審結果不滿并提出信訪訴求時,可以引導其通過二審途徑繼續反映。通過嚴格區分信訪與訴訟,在處理涉訴信訪時采用與常規信訪不同的處置方式,明確信訪與司法的功能定位。非訴信訪案件由信訪部門甄別,涉訴信訪案件則根據情況,可復議的移交復議機關,可調解的交由有關部門調解,調解無果的引導當事人通過訴訟解決。這一舉措既保障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又避免信訪對司法程序的不當干擾。
二、信訪與行政復議分離【2】
對于征收補償等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是核實其合法性的有效方式。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行政賠償共同構成行政救濟程序。信訪機構在收到信訪請求后,對案件的基本情況和法律適用進行全面核查。若確定該爭議符合行政復議的受理條件,移送行政復議受理機構,并書面告知信訪人依法向有關行政復議機構申請復議。復議機構需將處理結果書面反饋給信訪機構,形成閉環管理。
三、信訪與仲裁分離【3】
合同爭議和勞動爭議是仲裁的常見事由,勞動爭議涵蓋確認勞動關系、勞動報酬、工傷醫療等糾紛。對仲裁類事項,一般由仲裁機構導入法定程序辦理。若信訪人對仲裁結果不服,可在規定期限內提起訴訟。這種安排確保仲裁的專業性和權威性,同時為當事人提供后續救濟途徑。
四、信訪與行政履職分離【4】
《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五項明確規定,屬于申請查處違法行為、履行保護人身權或財產權等合法權益職責的,應依法履行或回復。對于行政部門法定職責內且有規范性處理程序的事項,導入復議程序;對于無強制性處理程序的事項,通過申請履職程序處理,由職能部門在兩個月內回復。
信訪 “補充救濟” 的邊界
對于無法納入法定救濟程序的信訪事項,如歷史遺留問題、多部門協調問題、缺乏具體規定的問題等,信訪可發揮 “補充救濟” 作用。通過轉交、處理、復查、復核或調解等多元糾紛化解模式,力求實現 “案結事了”“定分止爭”。
通過依法分類實現精準分流,方能終結"信訪萬能"的幻覺,讓每一項權利訴求都能找到匹配的法治出口。正如某信訪工作者所言:"分類不是推諉,而是為了讓每個問題回家。"
【1】【2】【3】【4】引自《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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