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庫正式上線并向社會開放。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檢索查閱案例庫,參考入庫同類案例作出裁判。這對于促進統一裁判規則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確、統一適用無疑具有重要意義。為了幫助讀者理清保全與執行領域不同案件主要爭議焦點問題和相應裁判規則,我們將圍繞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保全、執行案例,總結梳理各地法院處理類似問題的裁判觀點,在本公眾號分期推送。
最高法院: 執行機構是否應在執行程序中對行政機關答復具體內容的合法性進行實體審查?
李舒 唐青林 黃紹宏
閱讀提示:執行機構是否應對行政機關答復具體內容的合法性進行實體審查,這一問題不僅涉及審執分離原則的邊界界定,更關系到司法權與行政權的互動平衡。一方面,有觀點認為執行程序應當延續審判階段的合法性審查功能,對行政機關的答復內容進行實質性審查,以防止違法行政行為通過執行程序得以實施;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典型案例明確,執行機構的職責僅限于確認行政機關是否按生效裁判履行形式義務,而非對答復內容的合法性作出評價。這種分歧在實踐中引發了法律適用的不統一,既可能影響行政效率,也可能削弱對公民權利的救濟力度。隨著人民法院案例庫的建立,司法實踐正通過典型案例的積累逐步厘清這一問題的裁判規則,本文通過一則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案例對“執行機構是否應在執行程序中對行政機關答復具體內容的合法性進行實體審查?”這一問題進行解答。
裁判要旨
行政執行中,執行機構不應在執行程序中對行政機關答復具體內容是否合法進行實體審查。
案情簡介
一、張某某訴某區人民政府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一案中,洛陽中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豫03行初474號行政判決:責令某區人民政府于判決生效之日起20日內對張某某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依法作出答復。某區人民政府不服上述判決,向河南高院提起上訴。河南高院于2022年2月10日作出(2022)豫行終167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執行過程中,某區人民政府于2022年3月31日向張某某作出《關于張某某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答復》。2022年4月27日,洛陽中院作出(2022)豫03執189號執行結案通知書,以某區人民政府已履行全部義務,執行完畢結案。
三、張某某提出執行異議,請求洛陽中院對(2022)豫03執189號執行結案通知書作出解釋,實質性解決問題。
四、洛陽中院于2022年7月6日作出(2022)豫03執異111號執行裁定,駁回張某某的異議請求。
五、張某某不服,向河南高院申請復議。河南高院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2022)豫執復419號執行裁定,裁定駁回張某某的復議請求。
六、張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1日作出(2023)最高法執監305號執行裁定,裁定駁回張某某的申訴請求。
裁判要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執行機構是否應在執行程序中對行政機關答復具體內容的合法性進行實體審查?審理法院認為:
1、本案執行依據洛陽中院(2021)豫03行初474號行政判決責令某區人民政府于判決生效之日起20日內對張某某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依法作出答復。換言之,該判決系要求某區人民政府作出答復行為。判決生效后,某區人民政府于2022年3月31日作出《關于張某某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答復》(以下簡稱《答復》),并于4月6日送達張某某。在《答復》中,某區人民政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對張某某申請公開的7項政府信息能否公開作出解釋說明,并且告知張某某對答復不服的救濟途徑,應認為已經履行了判決義務。
2、關于張某某提出《答復》內容不符合其要求的主張,按照審執分離原則,執行機構不應在執行程序中進行實體審查,申訴人應通過其他途徑救濟。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李舒律師、唐青林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行政執行中,執行機構不應在執行程序中對被執行人行政機關答復具體內容是否合法進行實體審查。申請執行人對答復具體內容不服的,不應在執行程序中解決,應通過其他途徑獲得救濟。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法發〔2014〕26號)
第十五條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執行內容,經被執行人自動履行、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已全部執行完畢,或者是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可以以“執行完畢”方式結案。執行完畢應當制作結案通知書并發送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書面認可執行完畢或口頭認可執行完畢并記入筆錄的,無需制作結案通知書。執行和解協議應當附卷,沒有簽訂書面執行和解協議的,應當將口頭和解協議的內容作成筆錄,經當事人簽字后附卷。
法院判決
以下為該案在法院審理階段關于本案爭議事項的“本院認為”部分的詳細論述與分析。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審查的焦點為:執行法院認為被執行人某區人民政府已經履行了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以執行完畢方式結案是否正確。
本案執行依據洛陽中院(2021)豫03行初474號行政判決責令某區人民政府于判決生效之日起20日內對張某某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依法作出答復。換言之,該判決系要求某區人民政府作出答復行為。判決生效后,某區人民政府于2022年3月31日作出《關于張某某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答復》(以下簡稱《答復》),并于4月6日送達張某某。在《答復》中,某區人民政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對張某某申請公開的7項政府信息能否公開作出解釋說明,并且告知張某某對答復不服的救濟途徑,應認為已經履行了判決義務。關于張某某提出《答復》內容不符合其要求的主張,按照審執分離原則,執行機構不應在執行程序中進行實體審查,申訴人應通過其他途徑救濟。洛陽中院基于上述事實,認為某區人民政府已經履行了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并以執行完畢方式結案,并無不當。
案件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2024-17-5-203-031
張某某與某區人民政府執行監督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執監305號】
裁判規則:違約責任是否成立不同于簡單的事實判斷,而屬于雙方在履行生效仲裁調解書過程中產生的新的實體爭議,不宜直接在執行程序中作出判斷。
案例: 貴州某房地產公司與貴州某配電公司仲裁調解書執行監督案【最高人?法院(2021)最高法執監84號】
最高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法院關于人?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人?法院在受理執行案件前需對申請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是否有確定的給付內容、執行標的是否明確等作出判斷。本案中,執行依據貴陽仲裁委員會(2018)貴仲調字第0547號調解書主文第二項確定的給付義務已經由貴州某房地產公司于2020年3月4日(貴州某配電公司申請執行前)履行完畢,雙方并無爭議。但對于調解書主文第三項違約金的給付,雙方爭議較大,從第三項“若被申請人未按本協議向申請人履行工程款給付義務,視為被申請人違約,則被申請人除應繼續按本協議約定履行工程款給付義務外,還應向申請人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約定來看,該項在給付違約金前設定了“被申請人違約”這一條件,致使人?法院在確定被申請人給付義務前必須先對被申請人在履行生效仲裁調解書過程中是否構成違約作出判斷。在被申請人貴州某房地產公司提出其具有不可抗力、僅存在瑕疵履行非根本違約等免責事由予以抗辯的情況下,是否構成違約及是否承擔違約責任的判斷,已經與協議第二項欠款是否全部給付等簡單事實判斷不同,應屬于雙方在履行生效仲裁調解書過程中產生的新的實體爭議。為能更加公平、有效地保障雙方當事人的權益,應由當事人通過重新仲裁或另行起訴的方式解決,而不宜直接在執行程序中作出判斷。因此,本案仲裁調解書主文第三項基于貴州某房地產公司違約而產生的給付責任,雖然約定了明確的計算方法,但該給付責任以判斷貴州某房地產公司是否違約、違約程度及是否存在免責事由等為前提,屬于承擔給付責任的條件并不明確,貴州高院關于本案不符合執行案件受理條件的認定符合本案實際情況,并無不當。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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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編
執行主編 黃紹宏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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