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砂糖的犯罪認定及處罰
2018年4月至6月間,被告單位A公司、被告人張某1、董某1與B公司(已于2019年12月31日注銷)實際負責人、被告人梁某、楊某(另案處理)共謀,在明知B公司擬進口的砂糖無法辦理正常進口通關手續的情況下,通過C公司(另案處理)將應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的7個集裝箱的砂糖、3個集裝箱的食品、奶粉等貨物偽報成跨境電商貿易方式通關進口。經S海關計核,共計偷逃稅款人民幣1,411,702.84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
2019年9月,被告單位A公司、被告人張某1、董某1委托被告人鐘某,并由鐘某委托他人通過騙取核放單的方式將存放在海關監管區內的共計69.7噸砂糖走私入境。經S海關計核,共計偷逃稅款415,047.57元。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單位A公司、被告人張某1委托花某(另案處理),以將保稅區貨物偽報出境,并在運輸途中私自拆開運輸車輛海關封志,將貨物非法取出的方式,走私入境234.4噸砂糖并銷售。經S海關計核,共計偷逃稅款1,366,919.94元。
爭議焦點:走私砂糖的犯罪認定及處罰
海關走私犯罪辯護律師張嚴鋒提示:
一、相關條文
1.《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2.根據《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偷逃應繳稅額較大”;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偷逃應繳稅額巨大”;偷逃應繳稅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應繳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偷逃應繳稅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的;
(三)為實施走私犯罪,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婦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五)聚眾阻撓緝私的。
根據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號(《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制定了2024年食糖進口關稅配額申請和分配細則。
其中,2024年食糖進口關稅配額總量為194.5萬噸,其中70%為國營貿易關稅配額。實施關稅配額管理的食糖稅目見下圖。
二、爭議焦點分析
本案包含三種走私方式,分別為通過偽報貿易方式、騙取核放單、偽報出境后非法取出的方式走私普通貨物入境。這三次走私行為均包含砂糖貨物。
根據《海關計核涉嫌走私的貨物、物品偷逃稅款暫行辦法》,完稅價格(計稅價格)的認定包括以下方法:一是實際成交價格法;二是海關估定貨物價格法;三是市場倒扣法;四是拍賣價格法;其他合理方法確定價格法。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價格認定方法的適用原則為依順序適用,只有在前一認定方法不成立的時候才適用下一順序方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24)》所列,進口砂糖(稅則號列17019910)的最惠國稅率為50%,普通稅率為125%。需要注意的是,最惠國稅率一欄標有:“關稅配額稅率:15”,而根據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號(《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制定了2024年食糖進口關稅配額申請和分配細則,其中規定2024年食糖進口關稅配額總量為194.5萬噸,關稅配額總量是指一個國家在一定時期內允許進口的商品數量上限,這一制度旨在限制進口數量,同時對配額內的進口商品給予較低的關稅優惠,這就意味著在考慮計算被告人涉嫌走私砂糖偷逃稅款時,需考慮適用的稅率為15%還是50%。
上海峰京律師事務所
張嚴鋒 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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