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匠心守初心
——檢察機關的領軍人才
“加強領軍型、復合型檢察人才和緊缺檢察人才培養”,是應勇檢察長在2025年初全國檢察長會議上提出的戰略要求。2006年至2023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遴選出五批共373名全國檢察業務專家。《檢察日報》聚焦這一檢察精英群體,邀請到包括成都市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張理恒在內的4位全國檢察業務專家,分享他們在辦案一線淬煉的專業智慧、在理論研究中迸發的創新火花,以及在改革攻堅中展現的擔當精神。
張理恒
做檢察理論創新的尖兵
幾年前,四川省成都市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收到一件基層檢察院提交的法律適用請示,內容涉及對共享助力摩托車實施“先毀后盜”行為的法律適用爭議。
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夜間駕駛租用的大貨車將數輛共享助力摩托車運至郊外山路邊,出于泄憤動機,用石頭砸毀車鎖和車輛的定位裝置,此時電瓶突然從車座里彈出來,王某遂臨時起意偷走電瓶變賣獲利,并遺棄了毀損的共享車輛。
經閱卷并與辦案人員交流,研究室主任張理恒建議圍繞王某先后實施的毀、盜兩個行為,按照“雙線”指控邏輯收集固定證據。辦案人員補充調取了車輛租賃公司的定位軌跡、電瓶銷贓渠道等證據,形成了較為完善的指控證據體系。
問題不止于此,是盜竊還是其他侵財罪名成為擺在辦案人員面前的難題。如果本案往故意毀壞財物罪或者侵占罪的方向認定,不符合相應犯罪立案的數額標準。
為進一步認定犯罪行為,張理恒深入案發現場,詳細察看案涉車輛位置,經過一番論證后認為,被毀壞財物發生位移但尚未造成占有轉移,即原權利人并不因為財物所處位置的改變而喪失對財物事實上的支配、管理關系。經過現場勘驗,最后的案發地點遠超出被害公司設定的可以定位到的區域范圍,盡管被害公司不能借助移動定位設備實現對財物的占有,但根據財物的性質與放置地點可以推定,車輛及其電瓶仍歸屬被害公司負責人占有。以這種新型的刑法占有關系為依據,王某非法取得了他人占有的財物,涉嫌盜竊罪。基層檢察院采納了張理恒的意見,以涉嫌盜竊罪對王某提起公訴,并獲法院有罪判決支持。
近年來,刑法上的占有概念雖然有所發展,不僅包括原權利人實際掌握、控制、監視和管理財物的情形,還包括依靠機械器具、移動定位設備等實現占有的情形,但其外延范圍仍相對局限。該案的成功辦理,拓展了涉及新業態新技術領域刑法占有概念的范圍,對傳統的侵財犯罪理論具有一定突破性,該案也成為高校刑法課堂熱議的案例。
以該案為契機,張理恒帶領幾名骨干一起針對新產業、新模式、新支付方式侵財犯罪的定性及法律規制問題進行了系統研究,探索高質效辦案的實踐路徑,主持完成了最高檢檢察理論研究課題,形成了系列研究成果,部分創新性觀點被法學專家所著教材吸納。
“理論研究不是空中樓閣,必須扎根檢察實踐這片沃土。”張理恒說。當好新時代檢察實踐和理論的尖兵,需要有坐得了冷板凳的堅守,保持學習勁頭,錘煉技高一籌的技能本領,奮力追趕知識更新迭代。
來源 | 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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