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2月出臺《關于推動網絡交易平臺企業落實合規管理主體責任的指導意見》以來,市場監管總局打出網絡交易監管“組合拳”,數月內圍繞平臺合規、數據報送、直播帶貨等重點領域密集施策,持續優化網絡消費環境。
據市場監管總局網站4月9日消息,市場監管總局近日再出新招,發布首個市場監管行業標準——《自然人網店管理規范》(以下簡稱《管理規范》),推動構建網絡交易平臺對自然人網店“統一入駐標準、統一運營規則、統一退出機制、統一數據報送標準”的“四個統一”管理框架,提高網絡交易監管科學化、規范化水平。
“海量的自然人網店既是活躍平臺經濟的重要主體,也是培育新生經營主體的重要來源,在穩增長、促消費、保就業、惠民生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市場監管總局網監司相關負責人稱,目前自然人網店約占平臺內經營者總量的57%,是網絡交易經營者的重要組成部分。
《管理規范》自2025年6月1日起實施。上述負責人指出,該標準填補了自然人網店管理法律制度規則的空白,以推薦性標準的形式,實現對自然人網店“從生到滅”的全流程全鏈條規范,引導自然人網店健康規范發展。
解決“找不到人”“辦不了案”的問題
網絡交易平臺內經營者包括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等辦理登記的經營主體,還包括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或從事便民勞務、零星小額交易等類型經營活動的依法免予登記的自然人主體(統稱“自然人網店”)。
“由于自然人網店依法免予登記,各平臺對自然人網店入駐平臺、信息公示、運營檢查、權利救濟、退出平臺等管理標準不統一,發生問題后往往找不到人,查不到事,難以有效追責。”中國標準化研究院研究員岳高峰指出,自然人網店成為假冒偽劣、虛假宣傳、消費侵權、網售違禁品等問題的重災區。
“這些問題既損害了消費者權益,也不利于自然人網店進一步發展壯大。”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教授呂來明強調,在免于登記不掌握相關數據的情形下,監管部門難以進行有效監管,法律規則無法也不宜對平臺管理自然人網店的具體事務作出過于細致的剛性規定,而《管理規范》作為推薦性行業標準,兼具統一性和靈活性的特點。
《管理規范》共八章、四個附錄,統一網絡交易平臺對自然人網店入駐、運營、退出、數據報送標準,為解決上述問題提供了有效的治理工具,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形成互補。
比如,在入駐環節,《管理規范》明確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根據自身管理需要,要求自然人網店完成實名認證及支付認證。通過強化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對自然人網店交易賬號和資金提現銀行賬戶的一致性審核,推動解決自然人網店的主體真實性問題,保障交易安全。
在運營管理、信息披露環節,《管理規范》明確平臺經營者應對自然人網店運營進行檢查監控并配合監管調查。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須為自然人網店公示信息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并對自然人網店的名稱、經營類型、實際經營地址等自我聲明信息進行檢查監控,確保符合相關規定。對行政執法部門調查發現不在公示的實際經營地址經營且無法取得聯系的自然人網店,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接到通報后,應要求自然人網店更新公示信息,并配合執法部門開展調查。
呂來明解釋,由于自然人網店免于經營主體登記,實際經營地址是自然人網店自我聲明的地址,上述規定能有效防范自然人網店通過“虛假聲明”逃避監管,解決“找不到人”“辦不了案”的問題。
新規出臺是平臺經濟創新發展的需要
《管理規范》是否會增加平臺企業和自然人網店負擔?“這屬于自愿性、推薦性行業標準,未增加強制性義務,有利于引導網絡交易平臺企業積極履行主體責任。”市場監管總局相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管理規范》堅持發展和規范并重,遵循市場規律,尊重平臺經濟特點和經營主體自主經營權,聚焦自然人網店監管和發展中的關鍵問題。
一方面,落實細化《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增強相關法律規則的可操作性,如在自然人網店退出環節,將自然人網店分為自行終止和強行退出兩種情形,分別提出信息公示和消費者權益保護要求。
另一方面,總結提煉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對自然人網店管理中行之有效的平臺協議規則、管理舉措,將之上升為標準,提高網絡交易監管科學化、規范化水平。比如,針對自然人網店在合理期限內不能妥善處理消費者投訴的情況,《管理規范》明確平臺經營者可根據平臺規則,經調查支持消費者訴求,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自然人網店,而這一規則賦予平臺經營者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自治權限,有助于解決自然人網店保護消費者權益不力的問題。
“促進網絡交易健康規范發展是網絡交易監管和強化平臺治理責任的目的。”呂來明認為,《管理規范》充分體現了促進扶持發展及保護平臺內經營者合法權益的理念,例如簡化并統一了入駐時提交材料的要求,促進了便利化開店;提出權利救濟、維權援助、信用正向激勵等推薦性內容,為自然人網店穩步發展保駕護航。
“這有利于促進自然人網店在平臺經濟中發揮更加重要、更加積極的作用,是平臺經濟創新發展的需要。”岳高峰認為,《管理規范》的出臺,標志著我國網絡交易監管進入標準化、精細化管理階段,對于營造公平競爭的網絡市場環境和安全放心的網絡消費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岳高峰建議,在日常監管中,市場監管部門要把《管理規范》作為重要依據,將標準執行情況作為檢驗平臺企業合規水平的重要標尺,讓標準在監管實踐中真正發揮作用。同時,平臺企業要發揮自身優勢,積極主動做好《管理規范》貫標工作,形成政府監管與平臺自律的良性互動。消費者協會、個私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與私營企業協會?)等第三方可積極參與監督,合力推動標準落地見效。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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