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溪區檢察院就依法提起公訴的余某某受賄、洗錢一案組織庭審觀摩活動。
庭審現場
南溪區檢察院指控:2013年至2023年,被告人余某甲與其胞兄余某乙共謀,利用余某乙擔任宜賓市城市和交通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等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便利,為相關企業及個人在工程項目承攬、工程進度、款項撥付等事項提供幫助和支持,幫助余某乙收受涂某某、彭某某等5人所送人民幣共計1206.727萬元。后被告人余某甲又多次提供資金賬戶和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受賄款的來源和性質,共計904.446萬元人民幣。
庭審中,公訴人結合案件具體情況,重點圍繞控辯雙方爭議焦點通過多媒體示證方式有序進行舉證、質證,針對辯護人提出的部分行為不構成洗錢罪的辯護意見,公訴人當庭進行有力反駁和釋法說理,就定罪量刑發表公訴意見,并開展警示教育,最終被告人余某甲當庭表示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來源:南溪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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