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因交通事故沒法上班,能向對方索賠誤工費。但在家操持家務的“家庭主婦”,出了類似意外,能索要誤工費嗎?
近日,河南焦作馬村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因交通事故致家庭主婦受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20日,被告董某某駕駛小型汽車,在河南省焦作市山陽區經中原路由北向南行駛至人民路交叉口右轉彎時,與經人民路由東向西崔某某騎電動自行車(附載原告王某某)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原告王某某和崔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
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董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崔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王某某無責任。被告董某某駕駛小型汽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后經鑒定,原告王某某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評定為130日。
原告王某某訴稱其在本起事故發生時因在家照顧老人未參加工作,但其具備勞動能力,應當支持誤工費。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原告王某某已經達到退休年齡,且沒有提供務工收入相關證明,而誤工費是對收入減少進行的補償,原告王某某并沒有該項損失,故不應當支持原告王某某的誤工費。
法院審理
馬村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在事故發生時雖已過退休年齡,但原告仍具有勞動能力,平時主要從事照顧老人等的家庭型事務,其為家庭提供的勞動使其家人無需再借助外來服務,減少了家庭成本,同樣具有經濟價值,原告受傷,必然影響整個家庭的收入和開支,故應當支持原告王某某的誤工費。
法官說法:家庭主婦雖無直接收入,但她們承擔的家務勞動具有經濟價值,能使家庭其他成員無需借助外來服務,減少家庭生活成本,屬于一種隱性收入,同樣具有經濟價值,對其他家庭成員的正常務工收入起到支持和保障作用。當家庭主婦因侵權行為受傷無法照顧老人,整個家庭的收入和開支會受到影響,對其進行誤工費賠償符合公平原則。(內容來源:焦作市馬村區人民法院)
類似案例:高院再審明確,家庭主婦屬于一種隱性收入,同樣具有經濟價值
案情介紹:2013年,王先生駕駛轎車行駛至本市一初中附近時,與龔某發生碰撞,導致龔某受傷。交警部門認定:王先生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龔某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后龔某傷情經鑒定,鑒定意見為:龔某所受損傷未構成傷殘,后期無需特殊治療,治療及休息時間約需35日,護理時間以住院天數為準。龔某在事故發生時沒有工作,主要從事照顧老人小孩等家庭型事務。龔某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0162.88元(其中誤工費3712.88元)。
案件審理:這個案件的審理幾經波折,一審法院認為:支持龔某索要治療費、護理費等索賠訴求,但因原告龔某無職業,無固定收入,本院不予支持其誤工費。一審判決作出后,龔某不服,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其主張的誤工費損失。
而二審法院仍然維持原判,但理由有所不同。因為交通事故發生時龔某是家庭主婦,那么問題來了,她有能力主張誤工費嗎?法院認為,龔某對其沒有固定收入表示認可,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只能證明因傷需休息35天,并不能證明因傷休息減少了收入。
案件來到再審階段。某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龔某在事故發生時沒有工作,但主要從事照顧老人小孩等家庭型事務,其為家庭提供的勞動使其家人無需再借助外來服務,減少了家庭生活成本,屬于一種隱性收入,同樣具有經濟價值。其所承擔的家務對其他家庭成員的正常務工收入而言,無疑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最終以與龔某家庭主婦身份相近的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人均年平均工資收入作為誤工費計算標準,支持了龔某誤工費索賠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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