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訂婚強奸案,醫學檢查記錄表明:女方處女膜完整,未檢出精斑。原來多年前羅翔老師就給出了山西訂婚強奸案的答案:強奸罪的核心是是否違背婦女意愿,按照女方口供和監控證據就是違背婦女意愿,審判長正是基于此做出了駁回上訴的判決。網絡沸騰,一條精彩評論留到文章結尾。
4月16日上午,備受矚目的大同訂婚強奸案迎來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也就是三年有期徒刑。
所以,“事后不同意也算不同意”的版本已經落后了,版本已經進化到“沒發生關系也能算強奸”的程度。
審判長宣判:與婦女發生性行為不能違背其意志,與雙方是否訂婚沒有關系。刑法規定,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構成強奸罪。該罪侵犯的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即婦女按照自己意志決定自己性行為的權利。
因此,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奸罪犯罪構成的關鍵要素。綜合全案證據,經審理查明,被害人在與席某某談戀愛時,明確表示不接受婚前性行為。
案發時,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發生性關系,遭到拒絕后不顧被害人反抗,將其衣服脫掉,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其間,被害人一只手被席某某抓住,用另一只手推擋席某某,反抗過程中將榻榻米上的窗簾拉下。
事后,被害人即跑至衛生間沖洗,情緒激動急欲回家,席某某控制被害人的手機并將被害人反鎖于屋內后自行下樓取車。
席某某返回后,被害人用點燃的衛生紙燒榻榻米邊的柜腳,用打火機點燃客廳窗簾。
席某某取水滅火時,被害人趁機跑出房間從步梯下至13層呼救,席某某追至13層抓住被害人的手臂將其拖入電梯,電梯到14層后,被害人坐在電梯內用腳蹬電梯轎廂予以反抗,被席某某強行拖出電梯拽回室內。
席某某應被害人再次要求開車送其回家,途中被害人母親給被害人打電話時,席某某才將手機交還。被害人拿到手機即向其母哭訴遭席某某強暴,并于當晚打110電話報警。
綜合上述情節,被害人在事前明確表示反對婚前性行為,事中具有明顯反抗行為,事后反應強烈,足以認定席某某違背被害人意志,強行與被害人發生了性關系。
氣氛烘托到位,網友一句話:先生請赴死,配享太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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