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回應女方處女膜未破裂#
山西訂婚強奸案二審判決終于公布了,二審法院駁回了上訴,認定一審判決準確無誤。
判決結果公布的同時,還發布了一個審判長答問,對此前媒體和網友質疑的問題做出了回應。
其中特別提到,雖然女方處女膜未破裂,但在床單上檢出了男方精斑與女方DNA混合物,所以認定為發生了強奸事實。
審判長確實說得沒錯,確實有人處女膜薄,有的人厚,所以理論上說,處女膜是否破裂與是否完成性關系沒有必然聯系。
這其實也是很多人反駁以前封建社會的愚昧觀念,認為新婚夜洞房女方沒落紅,所以推定女方有婚前性行為,這個說法是錯誤的。
很多人質疑女方處女膜未破裂,是質疑到底是否發生實質性關系。
因為之前確實有報道說過,在女方體內沒有檢出男方南方精斑,現在法院認定的事實也是說在床單上。
二十多年前我們上學學刑法的時候,老師還簡單介紹過強奸既遂要件,也就是認定強奸事實的標準問題,當時有不少分歧,有進入說,射精說什么的。
也就是說,有的理論認為只要進入女性身體,是否射精,都算強奸,有的理論則認為只要完成射精,是否進入女性身體,都算強奸。
這方面當時還是有點爭議的,學術界當時沒有定論,甚至十幾年前我記得在網上還看到過類似的解釋。
還有法院曾經解釋說一個強奸案為什么最后認定為強奸未遂的時候說過,因為戴套了,所以就不算強奸既遂。
不過,警方曾經解釋過,在掃黃打非的時候,認定非法性交易的標準,不考慮是否進入,只要有身體接觸,男方完成射精,就算完成性交易。
也就是說,在掃黃打非的時候,認定賣淫嫖娼完成性交易以男方射精為標準,與女方的任何身體接觸都算,無論是否生殖器官。
甚至還有個很離譜的案子里,法院解釋說,因為男方戴套了,所以不算強奸。
后來不知道具體怎么設立標準的,現在到底按什么標準確認事實的?
因為按照很多人的質疑,如果沒有進入女方身體,只是射在床上,那么可能只構成強奸未遂,而不是既遂。
既遂和未遂在定案的時候,尤其是量刑上,還是有比較大的影響的。
如果說違背女方意愿,沒有進入女方身體,只要完成射精這個過程,就算強奸,那么前幾天上海地鐵上那個射手算什么性質?是不是也得按強奸算了?
當然,審判長答問中也提到,女方提供的錄音中,男方承認發生了性關系。之后的供述中也有類似說法。
但男方家屬也多次否定了發生實質性關系。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二審庭審過程中,男方當庭痛哭流涕,否認了犯罪事實的發生。
在口供有爭議的情況下,一般來說證據效力就會降低,更需要用物證來確認事實。
也就是說,現有的證據可以證明女方確實不同意,男方確實有強制行為,也有意圖,但在究竟是否完成的問題上,還是有質疑空間的。
此外,答問中沒有回應的一個問題是,既然事實清楚,定罪量刑都合適,為什么在一審和二審之前,法院多次勸說男方和家屬認罪?
如果真的證據和事實都清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那么法院直接判決就行了,為什么卻要反復對男方和家屬做思想工作呢?
如果這些問題都沒有回應,沒有合理的解釋,對這個案子的質疑也就不可能完全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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