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萬眾矚目的山西訂婚強奸案二審開庭了,最終還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從始至終,兩次判決依據的標準就只有一個:違背婦女意志的性行為都會構成強奸罪;
所以說,這件事估計就此塵埃落定了。
然而,判決一下,全網嘩然,很多人不淡定了,尤其是老實男們;
在網上各種陰陽怪氣和危言聳聽,很多博主也在帶節奏;
網友們抨擊的點在于,如果真的是想跟席某某好好過日子的,人家彩禮掏了,戒指送了,婚房買了,怎么可能會在訂婚后親手把準老公送進監獄呢?
所以,網友以常人之心進行猜測揣度,最終得出荒謬的結論:現在的劫匪都不戴面罩了,改穿婚紗了!
為什么說這種觀點荒謬呢,因為二審表明,立案前,女方就已經把10萬元彩禮和2枚戒指退還了,只是男方拒不領取,所以騙婚等說法是立不住腳的;
而且,這個案子本身是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席某某方提供的受害者處女膜完整證據不但不能作為否定強奸罪的依據,還涉嫌侵犯個人隱私;
席某某的媽媽也因多次把受害者個人信息發到網上,已經侵犯隱私權,受到了訓誡;
所以,大家不要被情緒帶偏,理性看待這件事,一切以官方通報為主。
網上有很多博主看熱鬧不嫌事大,說此次案件維持原判無疑讓廣大男同胞更恐婚了,對婚戀市場帶來的沖擊不可估量;
這種觀點純屬放大焦慮,是唯恐天下不亂;
法律不能被大眾情緒所左右,不能因為宣判有罪可能會打擊到成年男性的結婚意愿就改判無罪,那婦女的權利誰來保障?
這件事給我們所有人敲響了警鐘:強奸罪并不是以能否檢測出精斑、處女膜破碎等物理證據判定,而是受女方的意志所左右;
性同意沒有模糊的邊界,沉默、醉酒都不是,過去的同意也不算;
換句話說:這種同意是當下的同意,別忘了,就算是結婚了,只要女方不同意男方強行發生關系也屬于強奸。
所以,有網友建議男女雙方在發生關系前,最好簽署《自愿發生性關系同意書》;
否則,男性拿什么自證清白呢?
其次,這件事還給男女雙方都留下了深刻的教訓;
對于男生而言,別覺得你給了彩禮,買了婚房、戒指等就可以行使婚姻中的交配權了,女生不同意照樣告你;
對于女生而言,錢也好,房子也罷,都不能說明這個男生是不是真的愛你,是不是尊重你;
奉勸部分想靠婚姻偷懶的女生一句:對于你感到生理性排斥的男生,給多少錢都不要嫁,否則嫁給了錢,卻不想要人,到了發生關系時又抗拒,男的也挺冤大頭的。
就像席某某的父親所說,一家人半輩子的積蓄都押在婚房和彩禮上了,如今兒子又被判強奸,再也沒有希望了。
最后,這件事過后,再木訥的男性恐怕也要重新思考了:婚姻究竟劃不劃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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