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有網友發視頻稱重慶璧山區一名少年被一名老人用手銬銬住。當天,@平安璧山發布了警情通報:2025年6月10日7時許,男孩曾某(男,13歲)在璧山區丁家街道公交站下車刷卡時,與身后催促的乘客周某(女,69歲)發生口角。下車后曾某擊打周某面部,同行的周某丈夫劉某(男,68歲)上前還擊?,F場群眾黃某(男,68歲,聾啞人,與周某、劉某素不相識)從口袋中掏出一老式手銬銬住曾某雙手,會同周某、劉某帶著曾某前往派出所。途中經群眾勸解,曾某道歉,黃某解銬,大家分頭離開。目前,相關人員已到派出所接受調查,公安機關正對該案及手銬來源等展開進一步調查處理。
對于此事,網友們也是議論紛紛,普通人能持有和使用手銬嗎?黃某的行為會涉及到非法拘禁嗎? 6月11日,江蘇同大律師事務所李小亮律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黃某的行為可能不構成非法拘禁罪,但或受到拘留等治安處罰;如果構成犯罪,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李小亮律師介紹說,《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為人民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沒收非法制造、販賣、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笔咒D屬于警械,黃某作為普通公民持有和使用手銬,違反該法律規定。如果經過調查,黃某屬于非法持有和使用,公安機關可依據該法相關規定,對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如果構成犯罪,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那么,黃某的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嗎?李小亮律師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p>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規定,“有組織地多次短時間非法拘禁他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續時間在四小時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計時間在十二小時以上的,應當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因此,李小亮律師認為,黃某的行為可能不構成非法拘禁罪。最終如何處理,需公安機關根據案件的詳細調查情況,包括黃某持有手銬的原因、整個事件的具體情節等綜合判斷和認定。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郭一鵬
校對 潘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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