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5月5日,星期日,四川省,達州市,宣漢縣公安局。
由于這一天是禮拜日,在公安局值班的警察并不多,就在上午九點多的時候,值班警察接到胡家鎮派出所的電話,在胡家鎮跳河村五社河邊發現一截下肢,無頭及軀干,派出所已經封鎖現場,現在請求局里趕緊派人去人。
值班局領導得知情況后,立即讓刑警隊派人向胡家鎮趕去。到達胡家鎮后,干警們會同胡家鎮派出所干警乘車到達跳河村村委會所在地。然后,一行人馬乘船順流而下,約半小時后,到達現場。現場位于后河南岸,此地雜草繁多,平時人跡罕至。
負責看守現場的警察已經將尸體打撈上來,刑警隊看到,一個白色編織袋里用兩條男下裝包裹得十分嚴密整齊的尸塊,里有還有兩塊沉甸甸的石頭。其中一只腳伸到袋外,另一只腳蜷縮在口袋里。雙腿膝關節處有明顯外傷痕跡。尸體穿藍色針織外褲,腳穿白色線襪, 內穿紅色秋褲及尼龍骨褲。腰系黑色牛皮皮帶。尸身沿皮帶一圈被人攔腰砍斷,腸子膀胱等內臟暴露于外。尸身已開始腐爛,長出了蛆蟲。
經搜索,沿尸塊向西10米內,有3截很新的鐵絲,直徑3mm,沒有銹斑,鐵絲結頭處部分扭曲,最近的離尸塊僅幾十公分,顯然是包扎編織袋用的。沿尸體附近翻過河灘上的一道巖坎,隱隱顯出一條小路。小路上發現了一截繩子,兩截鐵絲,草叢中隱藏著幾塊石頭,有明顯搬動痕跡,經與編織袋里的石頭對比,證實編織袋中的石頭系此處所搬。偵查員還發現,小徑上的雜草有倒伏痕跡。
拋尸地點肯定是第二現場,尸體排除了因漲水從上游沖下來的因素,經推斷拋尸時間是在5月2日或1日,罪犯應該是從河的南岸到達河邊的,案犯沒有用過船,而從南岸到達跳河有3條路可走,一是從普光鄉翻越一座大山,逆河而上到達拋尸地點,這條路山高坡陡,路途遙遠。二是從跳河村二社、三社進入現場,5月1日,2日連綿大雨,道路被淹。三是從四社、五社進入現場。警方經綜合分析后,認為罪犯從四社、五社到達拋尸地的可能性最大。
鑒于案情重大和本案的特殊性,決定成立專案組,決定采取逆向破案的方式,重點了解附近有劣跡的人員近段時間的活動情況,主要以了解案發前后外來人員的情況,調查案后前后本地打工回家人員的情況,注意調查當地人之間的有冤仇的情況。而這一切的前提就是確定死者的身份,由于尸體不完整,所以對現場再次進行勘察。
專案組以在尸塊方圓兩公里為軸心進行勘察,很快在尸體以西150米處的一個灌木叢里,警方發現了一個麻袋,麻袋距水邊210cm, 以上是一道坎,坎上的草全部倒伏,有許多樹枝折斷。麻袋補了許多補丁。打開麻袋,露出兩塊石頭及一個裝得鼓囊囊的裝石膏粉包裝袋,石膏粉包裝袋裝著兩包物體。一包用塑料薄膜包裹得嚴嚴實實。另一包用一件毛衣包扎著。
剪開雙層塑料薄膜,露出一件白色的膨體衫,再打開,赫然滾出一個用藍色花布包裹著的頭顱。雙目圓睜,死不瞑目,齜牙咧嘴。鼻子塌陷,令人恐懼。頭部是從第七頸椎的地方割斷的。而另一包,則是上身軀干。法醫6個小時的尸檢。發現死者的頭部沒有大的創口,身體沒有鈍器或銳器造成的致命傷。尸體衣物也沒有噴濺血跡。所有的刀口均是死亡后形成的。經解剖胃檢驗,有中毒反應,初步斷定是中毒身亡。
死者為男性,年齡在35-40歲之間,身高1.64米左右,死亡時間是在7-10天左右,從衣著分析,不是本地的農民。根據碎尸分布情況,作案人至少是2人以上。從現場環境看,這條鄉村公路外人都很少知曉,更何況這是人跡罕至的小徑,罪犯比較熟悉現場周圍情況。由此可以斷定本地人作案或參與作案的可能性較大。
包裹碎尸方式十分仔細、嚴密,可見罪犯有充分的時間進行包裹碎尸。據此判定罪犯是用毒毒死被害者,并將其大卸三塊后,運到此地銷尸滅跡的。
經警方查訪,附近鄰居反映,這段時間,一個名叫“小楊”的人活動頻繁。4月24日,“小楊”與一陌生男子從四社到了五社,該男子下落不明。“小楊”本名楊遠仲,是一名江湖郎中,無正當職業,游手好閑,好吃懶做,到處招搖撞騙。最近在五社出現過。警方當即將楊遠仲傳訊,楊遠仲一口咬定近日沒有到過五社,經過仔細調查后,楊遠仲并沒有作案時間。
警方于是接著在附近村民家中進行調查,在跳河村二社,三社勘察的時候,在一位村民向警方提供了一條重要線索。
5月2日,大雨,夜23時左右。
這時一個村民起夜的時候,他在陽臺上看見一輛“警車”沿著鄉村公路向跳河方向駛去。村民好奇就繼續觀察,“警車”在其住房10米遠的地方停下了。約1分鐘,車子又向前行駛了約50米遠。再次停下,又過了1分鐘,車子再次發動,在前方100米遠處停車。接著熄了火,關了燈。只見一束手電光在車子附近來回晃動。這位村民認為是找東西或找人,5月3日凌晨2時左右。女主人又起夜這時,她聽見一陣汽車馬達聲,蓋過雨聲, 由跳河方向從下而上駛來。
進一步調查的結果令人振奮。不僅如此,同時還有兩位村民證實當晚也看到了這輛神秘的“警車”。
外地車是不可能到達這個地方的。專案組立即開始調查胡家,雙河轄區內帶有警燈的小車,可所有帶警燈的小車去路清楚。這個時候雙河區傳來消息,雙河搬運社有一臺帶警燈的通工車。該單位表示,5月2日下午該公司合同工高光明將車輛借出,5月3日歸還該車。車身泥漿很多,這個時候,也有人于5月2見過高光明駕駛這輛車出現在胡家。
高光明,男,41歲。宣漢縣雙河區搬運社合同駕駛員。性格內向,工作認真,與領導同志關系處的不錯。他長年累月在外跑車,因此對家庭,妻兒照顧甚少。平時基本不回家,但陳中義喜歡拈花惹草,而他的妻子是一位典型的村婦,今年一月已經離婚,陳中義與烽火機械廠一女工洪曼麗的同居,幾乎是人所共知。
5月9日上午11時,警方趕往雙河將其抓獲,在強大的壓力面前,高光明交待了問題。
5月2日下午,高光明接到女友,在烽火機械廠女工的洪曼麗電話,要運點東西回家,請陳中義借一輛車到雙河岔路口接。高光明當即開著公車趕到約定地點,當晚19時許,洪曼麗與弟弟洪曼偉帶著兩口大木箱坐上了陳中義的車。
途中,洪曼麗下車,洪曼偉告訴高光明,他姐殺了一個人,尸體就裝在木箱里。高光明對此毫不介意,隨后趕到跳河邊,兩人一人背上一包,踹了下去。在河邊隨手搬幾塊石頭,裝進袋子里,然后分別從兩道坎上將碎尸箱丟進河中。
聽完高光明的供述后,警方派人于5月9日下午17時許,在花池鄉將洪曼偉擒獲,在對其住所進行秘密搜查后,發現這里不是第一現場。與此同時,警方于晚上21時,在烽火機械廠將洪曼麗抓獲。
此時姐弟二人對殺人過程供認不諱。
1983年,洪曼麗接父親的班,成為烽火機械廠的女工,后來與胡家鎮一教師結婚。婚后兩人生育了一女, 日子過得平淡又平靜。恰在這時,她認識了高光明。兩人臭味相投,很快勾搭成奸。在這種情況下,洪曼麗要和丈夫鬧離婚,但遭丈夫拒絕。洪曼麗氣急敗壞之下,手提菜刀,在丈夫頸部割了兩刀。在這種情況下,丈夫只能同意離婚,孩子歸洪曼麗撫養。
但離婚后,洪曼麗并沒有和高光明結婚,因為這個時候她認識一個打麻將朋友譚英勁,此人也是剛剛離婚,雖然外表平平,但能說會道,很快博得洪曼麗的好感,二人可謂臭味相投。兩人一拍即合,很快就舉行了婚禮。兩人的婚姻本來缺乏基礎,激情過后很快就鬧的天天打仗,1996年2月1日,溫江法院作出判決,解除兩人婚姻關系。但譚英勁依舊對洪曼麗糾纏不休。在這種情況下洪曼麗遂萌生了殺人的歹念。
4月24日,洪曼麗經長時間的策劃,在街上買了一包毒藥,并于25日邀請譚英勁來家吃飯,譚英勁來到之后,洪曼麗將毒藥偷偷放在的碗里,譚英勁吃后不久即毒發身亡。為了掩蓋殺人事實,28日凌晨,她將譚英勁以前寫好的一張假條塞進車間主任的家里,并四處散布譚英勁離家出走的謊言。自己一人返回宣漢。
接著洪曼麗將殺死譚英勁一事告訴了弟弟,于是兩人帶上編織袋,乘車潛回溫江,在住所內將譚英勁的尸體大卸三塊,包裹好后,裝進兩只大木箱內。5月1日,兩人從成都乘車返回宣漢。洪曼麗又將碎尸交給高光明及弟弟處理,自己于5月3日回到溫江,企圖制造一直在廠里的假象,以逃避公安機關的打擊。但殊不知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最終洪曼麗和洪曼偉被依法判處死刑,高光明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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