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大同訂婚強奸案二審宣判,結果是維持原判。
對于這樣的結果,大眾并不意外,但似乎也并不認可。對此我簡單說說自己的看法:
首先,從流出的各種信息來看,當時那男的確是用強了的。而站在法律角度,司法實踐中強奸年滿14周歲女性的既遂認定標準一般采用“插入說”,即男子性器官插入女子性器官則構成既遂。這么來看,雖然女方膜沒破,但這確實不能作為男方無罪的理由——畢竟插入和把膜捅破,這本身并沒有必然的關聯。插入了,但是插入不深,以至于沒捅破膜,這種可能性是完全存在的。
但這并不能證明法院判定沒有瑕疵。最大的問題在于,當地公檢法始終沒有拿出清晰明確的證據,證明男方當時在用強過程中,存在有“插入”行為——而這是是否能判定為強奸的關鍵。如果沒有這方面的有力證據,那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是不能輕易認定為“插入”,進而證明男方“強奸已遂”的。事實上,如果這個案子一開始只是認定為“猥褻”,或者“強奸未遂”,鑒于男方用強的事實是清楚的,這樣判罰引發的法律爭議就會小很多。
不過這場案子,最大的爭議點其實還不是在法律爭議本身。而是在于法律與現實,在此案上出現了巨大的背離。
從法律角度來說,婚姻肯定是沒有買賣一說的。所有涉及婚姻的物質交易,在法律上也是不可能被承認的。但現實中,高額彩禮、房產加名等行為,事實上就是是女方以婚姻為條件對男方提出的物質索取——不管法律是否承認,它事實上就是一種交易。
男方基于這種雙方認可的交易邏輯,付出了金錢等物質成本。那從樸素認知層面,就獲得了與女方的獨有交配權——這也是男方花這筆錢購買婚姻的最大目的之一。但男方在訂婚儀式完成后,據此對女方索取交配權時,卻遭到了女方拒絕,并被訴之以強奸,這無疑是對這種交易邏輯的否定。
當然,這種否定在法律層面是沒有問題的——別說還沒扯證,就是扯證了,還有婚內強奸一說。反正只要女方不愿意,男方強行交配都是強奸。
但法律在保障女性權益的同時,又對事實存在的婚姻交易予以無視。這就導致現實中男方付出了金錢,卻在索取回報——也就是交配權(包括繁衍權)這類交易基本訴求方面,得不到絲毫保障。甚至還有可能因此鋃鐺入獄。
這也正是此案引發強烈輿情的原因。交易是客觀存在的,不管法律承不承認它都客觀存在。但法律這個客觀存在不予承認,導致男性,尤其是需要付出高額彩禮才能求得配偶的底層男性,在婚姻中處于天然弱勢的地位。
這本質上就是法律與現實的背離。法律制止不了彩禮,制止不了房產更名,制止不了女方借婚姻對男方的高額物質索取;但法律卻能對男性付出巨額財富后,索取情理上的正常回報的行為予以限制、禁止甚至懲罰。這種法律在現實面前的明顯失衡,導致法律不被公眾認可。
這就是大同強奸案引發滔天爭議的原因。很明顯,法律不可能放棄對女性自主交配權乃至生育自主權的保護;但底層男多女少的大別背景下,法律也肯定制止不了民間的事實婚姻交易。所以最后的代價,就只有婚姻來承擔了。經此一事,本就越來越低的結婚率,勢必再造暴擊。事實上的婚姻交易完成后,女方依法毀約進而招致男方暴力報復的行為,恐怕也會有所上升。這件事情上頭,不會有任何終極贏家。男方、女方、司法、社會,大家都是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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