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駕駛電動車在路上行駛,
電纜線突然掉落致人受傷,
誰該承擔責任?
梁心慈 作
近日,
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法院
成功化解一起
因電纜線掉落
引發的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
李某乘坐好友二輪電動車途徑某一路段時,電動車與路旁掉落的三根電纜線發生刮碰,導致李某受傷、車輛受損,李某隨即被送至醫院治療。后續調查過程中發現,掉落的三根電纜線所屬單位為甲、乙、丙三家公司。案發前一天,三根電纜線突然掉落,丙公司到現場處置,僅將電纜線臨時固定在道路旁邊的隔離欄上,后電纜線再次掉落,導致事故發生。經公安交管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甲、乙、丙三家公司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后因各方對賠償問題無法協商一致,李某訴至法院,要求三家公司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
為了盡快化解矛盾糾紛,承辦法官展開調解工作。調解過程中,三家公司相互推諉責任,僵持不下。承辦法官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后,對案件進行了深入分析和研判,隨后向甲、乙、丙三家公司釋法析理,指出三家公司作為案涉電纜線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均負有管理和維護的責任。而三家公司均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經盡到必要的管理義務,在電纜線第一次掉落后,沒有及時排除安全隱患確保公眾人身及財產安全,未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致使電纜線再次脫落發生交通事故,故應對李某遭受的侵害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在聽完承辦法官的分析后,三家公司認識到自己管理不到位,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三家公司同意均攤李某各項損失1.3萬余元,并承諾會增強責任意識,認真履行日常維護和管理職責,減少此類事件的發生。
法官說法
日常生活中,因電纜線、廣告牌等戶外設施疏于管理維護,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事件時有發生。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切實做好相關物品及設備設施的管理、維護工作,以免給他人造成意外傷害。
信息來源:廣西高院 柳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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